把父母接到日本同住,台灣這邊習慣說成辦依親簽證,但日本的在留資格表上根本沒有這一項。查 日本 父母 依親 簽證 高度專門職 老親扶養 2026 的人真正要分清的是三條路:入管法別表第一之四的「家族滯在」只算配偶與子女;告示上唯一明文給父母的是特定活動告示34號,要件綁在未滿七歲的孫輩和世帶年收800萬日圓,而且名額限於夫妻任一方的父或母;至於俗稱老親扶養的那一條,是告示外的個案裁量,連公告的要件清單都沒有。本文把三條路的法源、金額、期限與2026年10月改定的手數料攤開對照。
日本的在留資格表上沒有「父母依親」這一格
先看法條怎麼寫。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別表第一之四的「家族滯在」,下欄的活動是受在留者扶養的配偶或子女所進行的日常活動——父母不在裡面。所以不論在日本工作多久、繳多少稅,都沒有一條專門用來把父母接過來同住的通用在留資格。這一點和台灣人熟悉的依親概念差距最大。
父母能拿到的只有「特定活動」。同法別表第一之五對特定活動的定義只有一句:法務大臣就個別外國人特別指定的活動。換句話說,父母的資格不是從在留資格表來的,而是從法務大臣的指定來的。指定又分兩種:寫在告示裡的(有要件清單,可以自己逐項對照),以及沒寫在告示裡的(俗稱告示外,由法務大臣個案裁量)。這個分界是整件事的關鍵,也是網路上資訊最混亂的地方。

告示34號綁的是未滿七歲的孫,不是年邁的父母
告示的正式名稱是「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規定就同法別表第一之五表下欄所列活動加以訂定之件」(平成2年5月24日法務省告示第131號,最近一次修正為令和8年4月8日法務省告示第31號)。其中第34號就是高度專門職父母那一條。
告示原文限定的活動只有兩種:養育高度專門職外國人或其配偶未滿七歲的子女(含養子),或是對懷孕中的配偶、懷孕中的高度專門職本人提供介助、家事等必要支援。讀者的期待和條文最大的落差就在這裡——這條不是為了照顧年邁父母而設,而是為了讓孫輩有人帶、或孕期有人幫忙。父母本人的年齡與健康狀況完全不是要件。
| 要件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 | 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 |
|---|---|---|
| 世帶年收(預定) | 800萬日圓以上;只合計本人與配偶的報酬年額,其他人的收入不算 | 相同,判斷時點改為變更申請時或更新申請時 |
| 同住 | 必須與身為子女或子女配偶的高度專門職同住 | 相同,另要提出證明同住的資料 |
| 活動目的 | 養育未滿7歲的孫輩,或孕期的介助與家事支援 | 相同,且須預定持續3個月以上 |
| 父母人數 | 本人的父或母、或配偶的父或母,只能其中一位 | 相同 |
| 其他 | 無 | 在留狀況須良好 |
有兩件事要特別記住。第一,告示的文字是「限於該高度專門職外國人及其配偶當中任一方的父或母」,入管庁的要件並寫明:申請人是本人的父或母時,配偶的父或母不得同時以告示34號在留,反之亦然。所以名額不是夫妻各一位。第二,變更與更新多了持續3個月以上的要件,起算日分別是變更申請時與現有在留期間的屆滿日。這條也適用於特別高度人材外國人(J-Skip,依令和5年法務省令第25號的基準認定者),因為告示把他們一併算在高度專門職裡。

告示39號是另一條路,而且不看孫輩年齡
中文資料幾乎沒提到的是,告示還有第39號。對象是以第36號(在法務大臣指定的機關從事高度專業研究、研究指導或教育)或第37號(在指定機關從事資訊處理相關業務)在留的人,其同住且受其扶養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這一條沒有未滿七歲子女的要件,但換上三個條件:原本在國外就與該在留者同住並受其扶養,而且要與該在留者一起搬到日本。
門檻落在法務大臣指定的機關這幾個字,不是任何公司都算。如果你任職的研究機構或資訊處理企業在指定名單上,這條會比34號好用;不在名單上就沒得談。這也是為什麼同樣是高薪專業人士,有人能把父母接來、有人不能。
告示外的老親扶養:沒有公告要件的個案裁量
把告示全文讀過一遍會發現,裡面找不到人道這兩個字,也沒有任何一號是為了扶養年邁父母而設。坊間說的老親扶養,指的是法務大臣依別表第一之五個別指定的告示外特定活動。因為沒有公告要件,任何把它寫成「父母70歲以上、單身、無其他扶養者就可以」的條列清單,都是推測而不是法令。
在留期間的差別反而是明文的。告示內的特定活動是5年、3年、1年、6個月或3個月(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二);告示外則是法務大臣就個別外國人指定的、不超過5年的期間。
程序上還有一道硬牆。父母多半先以短期滯在入境再申請變更,而入管法第20條第3項但書寫得很直接:以短期滯在在留者的變更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予許可。這不是審查員的習慣,是法條本身。另外2026年10月1日起,變更與更新的手數料改成按許可的在留期間分七段計收,窗口的額度是3個月以下10,000日圓、3個月超6個月以下18,000、6個月超未滿1年25,000、1年33,000、1年超未滿3年48,000、3年以上未滿5年64,000、5年以上75,000(改定前是一律6,000)。9月30日前受理的申請即使10月1日以後才許可仍適用舊額;線上申請改為便利商店或銀行結帳並另收決済手續費,不能再貼收入印紙。生活困窮且有人道考量的必要者可能獲得減額,入管庁另公布了減額對象者的指引。

先算一次:90日免簽往返可能比較實在
外務省的查證免除國家與地區一覽(令和7年9月1日版)對74個國家與地區實施免簽措施,台灣在列,上陸許可時給的在留期間是90日(印尼與泰國15日、汶萊與卡達30日)。要注意台灣的適用對象限定為持有記載身分證號碼的台灣護照者,沒有身分證字號的護照不在免簽範圍內。部分國家另被要求持ICAO標準的IC護照,台灣的附加條件則是身分證號碼這一項。
所以判斷順序建議這樣排:父母只是想一年來住幾段,免簽90日就能處理,不必動在留資格;真正需要在留資格的是要長住、要辦住民登錄並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的情況。接著看是否同時滿足世帶年收800萬日圓、有未滿7歲的孫或配偶懷孕、願意同住這三項,滿足就走34號;不滿足但任職機關在指定名單上,查39號;兩條都不行,才評估告示外,並且做好被駁回的準備。申請書寫法與必要文件的疑問可以打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0570-013904),或到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詢問。

| 日文 | 讀音 | 繁中意思 |
|---|---|---|
| 家族滞在 | かぞくたいざい | 配偶與子女用的在留資格,不含父母 |
| 特定活動 | とくていかつどう | 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活動 |
| 高度専門職 | こうどせんもんしょく | 高度專業人才的在留資格 |
| 世帯年収 | せたいねんしゅう | 本人與配偶的報酬年額合計 |
| 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 | ざいりゅうしかくへんこうきょかしんせい |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
| 収入印紙 | しゅうにゅういんし | 規費印花,窗口繳費用 |
常見問題
夫妻雙方的父母可以各來一位嗎
不行。要件寫明申請人是本人的父或母時,配偶的父或母不得同時以告示34號在留;反過來也一樣。同一邊的父母兩人是否都能適用,請向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確認個案。
孫滿七歲以後怎麼辦
34號的活動要件是養育未滿七歲的子女,年齡一過就不再符合該要件。更新時另要求持續3個月以上的預定,起算日是現有在留期間的屆滿日。
我的在留資格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可以接父母來嗎
這個在留資格沒有對應的告示號。家族滯在只算配偶與子女,父母只剩告示外的個案申請一條路。
可以用短期滯在入境後直接變更成特定活動嗎
原則不行。入管法第20條第3項但書規定,短期滯在者的變更申請非基於不得已的特別事情不予許可。
總結:先對三個條件,再決定要不要遞件
日本 父母 依親 簽證 高度專門職 老親扶養 2026 可以收成三句。第一,日本沒有給父母的通用在留資格,家族滯在只算配偶與子女。第二,告示上的路有兩條:34號綁未滿七歲的孫與世帶年收800萬日圓,且名額限於夫妻任一方的父或母;39號給法務大臣指定機關的研究與資訊處理人員,不看孫輩年齡但要求原本在國外同住受扶養並一起搬來。第三,老親扶養是告示外的個案裁量,沒有公告要件,短期滯在要變更還得有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而2026年10月1日起手數料已改為按在留期間分段計收。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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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休職制度與復職|就業規則決定期間,在留資格另有3個月的時鐘,外國人2026年要同時對兩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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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特定活動』(高度専門職外国人又はその配偶者の親・特別高度人材外国人又はその配偶者の親)」
- 法務省告示(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条第一項第二号の規定に基づき同法別表第一の五の表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定める件・平成2年5月24日法務省告示第131号/最近改正 令和8年4月8日法務省告示第31号)
- e-Gov法令検索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別表第一の四・五、第20条
- e-Gov法令検索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昭和56年法務省令第54号)別表第二
- 外務省「査証免除国・地域(短期滞在)」(令和7年9月1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リーフレット「2026年10月1日から外国人の在留手続に関する手数料が改定されます。」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8年10月1日付け在留許可手数料の額の改定等につい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