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資格外活動 個別許可 業務委託 外國人|接案契約寫不寫得出標準工時,決定你要哪一種許可

日本 資格外活動 個別許可 業務委託 外國人 副業與收入

日本 資格外活動 個別許可 業務委託 外國人這組字背後,多半是同一種處境:手上已經有在留資格,想接幾個案子,但契約寫的是業務委託契約或請負契約,上面沒有上下班時間。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其實把分界線寫得很清楚,只是位置不好找——不看你有沒有被雇用,而是看契約上的標準工時寫不寫得出來。寫得出來,包括許可就夠;寫不出來,才需要個別許可。這篇把法條依據、官方指定的附件、以及持工作在留資格的人多出來的那一條要件,整理成送件前可以逐項核對的內容,也標出哪些收入其實不算「報酬」。

沒有雇用關係,為什麼還是要許可

先看條文。「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入管法)第19條第1項寫的是,持別表第一各在留資格在日本的人,除了取得同條第2項的許可以外,不得從事「収入を伴う事業を運営する活動又は報酬…を受ける活動」,也就是經營帶來收入的事業,或接受報酬的活動。條文列的是「經營事業」與「接受報酬」兩件事,兩件都不以雇用為前提。所以以個人名義接案、自己開請款單收錢,一樣落在這條裡面。

第19條第2項是許可的依據,後半段還寫著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当該許可に必要な条件を付することができる」,可以對該許可附加必要條件。同條第3項接著寫,違反所附條件、或其他不適合繼續給予許可的情形,可以撤銷許可。個別許可之所以綁得比包括許可緊,法源就在這兩句。

桌上攤開的日文業務委託契約書與計算機,紙上文字無法辨識

先排除掉不算「報酬」的那幾種

入管法第19條第1項第1號在「報酬」後面加了一段括號,把一部分收入排除在外,具體清單寫在「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19條之3。排除的是:不是當成事業(「業として」)做的演講、講義、討論;建議、鑑定這類活動;小說、論文、繪畫、照片、程式等著作物的製作;參加活動、演出電影或廣播節目。另外還有替親屬、朋友、熟人做日常家事的謝金,以及留學生在自己就讀的大學或高專(第4學年、第5學年與專攻科)依契約擔任教學或研究輔助所得的報酬。

這一條的關鍵不在金額——條文沒有寫金額門檻——而在「業として行うものではない」這句。偶爾交一張插畫、一篇稿子、一組照片而收到的謝金,落在排除清單裡;一旦變成持續承接、以此為業,就回到需要許可的範圍。

官方的分界線,藏在「附件要什麼」裡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学」和「家族滞在」兩個資格外活動說明頁,寫了同樣一段話:以業務委託契約或請負契約工作時,如果「標準的に従事することとなる労働時間」(標準上會從事的勞動時間)不明確,就需要個別許可;如果該契約的工時明確,只要包括許可就能工作。兩頁都寫同一段,代表這不是只給留學生的特例。

工作形態 契約上的標準工時 需要的許可 官方寫的附件
打工(雇用契約、有班表) 明確 包括許可(一週28小時以內) 只要申請書
業務委託・請負,契約有寫標準工時 明確 包括許可就能工作 只要申請書
業務委託・請負,契約沒寫標準工時 不明確 個別許可 說明該契約內容的文書(任意樣式)
以個人事業主接單,工時無法客觀確認 不明確 個別許可 說明該事業營運計畫的文書(任意樣式)
以個人事業主接配送類訂單、按成果計酬,但工時可客觀確認 明確 包括許可就能工作 只要申請書

包括許可的附件只有申請書一張;個別許可要多附一份文書,官方標的是「任意様式」,沒有現成表格,內容要自己組。

筆記本上手繪的四欄判斷表與鉛筆,字跡無法辨識

那份「任意樣式」的文書要寫什麼

官方沒有範本,可以從許可本身的內容反推。施行規則第19條第5項第3號把個別許可定義成:由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資格外活動の許可に係る活動を行う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の名称及び所在地、業務内容その他の事項を定めて個々に指定する活動」。許可指定的是委託方是誰、在哪裡、做什麼業務,所以說明文書至少要能讓審查的人填出這幾格:委託方的名稱與所在地、業務內容、契約期間、每週預計投入的時間以及這個數字怎麼算出來、報酬與計算方式。日本 資格外活動 個別許可 業務委託 外國人這個組合最常卡住的就是倒數第二項——契約沒寫工時,說明文書又交不出推算依據。

用工作在留資格接案,多一條「公司要同意」

資格外活動許可的一般原則共七項,其中第七項只對一種人生效:「本邦の公私の機関との契約に基づく在留資格に該当する活動を行っている者については、当該機関が資格外活動を行うことについて同意していること」。白話說,如果你的在留資格是靠跟日本機關或公司的契約撐起來的(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那家公司必須同意你去做資格外活動。留學生與家族滞在的在留資格不是建立在雇用契約上,這一項不會觸發;用工作在留資格接案的人躲不掉。

還有一種情形官方直接舉了例子:已經持就業在留資格的人,去做另一種就業在留資格才涵蓋的活動時,也走個別許可。官方寫的例子是以「教授」在大學工作的人,到民間企業當語言講師,因為那屬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活動範圍。

另外三項要件值得先讀過。第一項是新的活動不得妨礙現有在留資格活動的遂行;第二項是你現在確實有在做現有在留資格的活動。第三項是個差別點:包括許可可以不看它,個別許可原則上要看——申請的活動必須落在別表第一的一の表或二の表所列的活動範圍,「特定技能」與「技能実習」除外。

辦公室會議桌上遞出一份裝在資料夾裡的空白文件,畫面文字無法辨識

個別許可綁的是委託方,不是時數

包括許可是一個時間框:一週28小時以內,跟你替誰工作無關(怎麼加總寫在「日本資格外活動許可|留學生打工的週28小時怎麼算,外國人先分清包括許可與個別許可」,這裡不重複)。個別許可相反,它指定機關名稱、所在地與業務內容。換一家委託方,或業務內容改變,就不在原來那張許可的範圍裡。同時接好幾個案子的人要先把這件事算進去。

兩種許可可以同時持有。官方明寫包括許可與個別許可兩種都拿是可能的,已經有其中一種的人也可以之後再申請另一種,而且申請書是兩種共用的同一份。不過總說明頁加了一句限制:已經持有一種許可的人再申請另一種時,只有在不妨礙現有在留資格活動的範圍內才會許可。家族滞在的個別許可還多一條期間限制,寫在「日本 家族滞在 資格外活動 週28時間 外國人|28小時沒有長假例外,接案還可能要另一種許可」。

從接案變成開公司的那條線

官方在同一段加了註記,畫出資格外活動的上限:以資格外活動從事「經營事業」的活動,設想的是「単独で比較的小規模な事業の運営」,也就是單獨經營規模相對較小的事業。新設立法人、雇用員工、設置營業處所來活動,官方寫的是要改成「経営・管理」的在留資格。接案接到需要開公司、請人、租辦公室,就不是資格外活動許可能處理的問題,而是在留資格變更。

送件的成本、路徑與時間

費用是零,官方在手續頁面寫的是「手数料はかかりません」。標準處理期間欄寫的是2週間到2か月,接案的開始日要往後留。不服申立方法欄寫的是「なし」。

要交的東西是申請書1通(包括許可與個別許可共用),加上說明該申請活動內容的書類1通,並提示在留卡與護照(或在留資格證明書)。施行規則第19條第1項寫的是要「出頭して提出」,原則上本人到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遞件;同條第3項留了例外,局長認為適當時可以不用本人到場,由受入機關的職員、或已向局長申報的律師、行政書士代為提出。

線上申請有個容易誤會的限制。官方寫資格外活動許可申請可以線上辦,但括號裡接著寫「ただし、在留資格変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又は在留資格取得許可申請と同時に行う場合に限ります」。單獨只辦資格外活動許可,沒有線上這條路,得走窗口。窗口受理時間是平日上午9點到12點、下午1點到4點,提出先是住居地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條文原文可以在 e-Gov 法令檢索上核對,個案諮詢有外國人在留綜合資訊中心(0570-013904),以及位於東京四谷的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 FRESC。

行政機關窗口檯面上的號碼牌與資料夾,看板文字無法辨識

總結

送件前回答三個問題就夠了。第一,這筆收入是不是當成事業在做?只是偶爾交一件著作物、又不是以此為業,施行規則第19條之3已經把它排除在「報酬」之外。第二,契約上寫不寫得出標準工時?寫得出來走包括許可,寫不出來才走個別許可,並準備那份說明契約內容的任意樣式文書。第三,你的在留資格是不是靠日本公司的契約撐起來的?是的話,公司的同意是要件,不是禮貌。日本 資格外活動 個別許可 業務委託 外國人的判斷順序就是這三步,確認完再把2週到2個月的處理期間排進接案的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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