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離職時沒拿到源泉徵收票,多數人以為只能等公司良心。其實所得税法第226條第1項把期限寫得很硬:年中離職的人,公司必須在退職日之後一個月內交付,一般在職者才是次年1月31日。國稅庁的提出範圍說明更直接寫出,交付對象的「所有受給者」包含有住所或一年以上居所的外國人員工。真正要先分清的是兩條路——已經交付過而本人遺失,要向公司申請補發;從頭沒交付,才輪到稅務署的不交付申報。本文按這條分界整理催辦時該留下的紀錄、申報要附的文件,以及拿到之後分別用在哪裡。
退職日後1個月:這是法定義務,不是公司的服務

所得税法第226條第1項把兩個期限寫在同一個句子裡:一般在職者的源泉徵收票要在次年1月31日前交付,而年中離職的人是「退職の日以後一月以内」,也就是退職日之後一個月內。同一條第2項另外規定,領到退職金的人還有一份獨立的「退職所得の源泉徴収票」(退職金的扣繳憑單),期限同樣是退職日後一個月。兩份是不同文件,向人事開口時要指名是哪一份,否則很容易收到錯的那張。
國稅庁明文寫了包含外國員工
國稅庁的扣繳憑單提出範圍說明(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411,標示為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寫得很直接:交付對象是「所有受給者」,而且特別註明「所有受給者」包含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有一年以上居所的居住者外國員工,公司務必交付。這一句可以直接引給人事看,不必自己解釋法條。
「不必送稅務署」不等於「不必給你」
公司有時會回「這個金額不用申報」。那講的是送交稅務署的提出範圍:令和9年1月1日以後要提出的部分,除了中途退職者該年支付金額在30萬日圓以下的情形,其餘全部都要提出;令和8年12月31日以前則按有沒有做年末調整分段(未做年末調整、已提出扶養控除等申告書而該年離職者是250萬日圓超,法人役員是50萬日圓超)。但國稅庁在同一頁註明,不論提出範圍如何,對所有受給者都必須交付。另外,公司若事先取得本人承諾改用電子方式提供,所得税法第226條第4項仍規定本人提出請求時必須以書面交付。只看得到入口網站的畫面、下載不到檔案時,要紙本是有條文依據的。
| 文件 | 誰會拿到 | 交付期限 | 依據 |
|---|---|---|---|
| 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 | 所有領過薪資的人,含外國員工 | 在職者次年1月31日前/年中離職者退職日後1個月內 | 所得税法第226條第1項 |
| 退職金的扣繳憑單 | 領到退職金的人 | 退職日後1個月內 | 同條第2項 |
| 改用電子提供時的紙本 | 提出請求的本人 | 提出請求時 | 同條第4項 |
公司不給時的兩條路,以及決定勝負的五項紀錄

用「日本 源泉徴収票 退職 再発行 外國人」查到的中文整理,常常把「補發」和「不交付申報」寫成同一件事,實際上國稅庁把它們切得很開。不交付申報的手續名稱是「F5-4 源泉徴収票不交付の届出手続」,頁面開頭就寫明:已經交付過的扣繳憑單要再發一次,不屬於這個手續的對象,請自己向公司要求重發。
申報前的四道確認
國稅庁要求送件前先看流程圖,四個問題全部是「是」才輪到申報:當時領的是基於雇用契約的薪資嗎(基於請負契約的報酬不會發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不是在要求已交付過的重發嗎;是否已經自己向公司要求過交付;交付期限是否已經過了(中途退職是退職後1個月,其他是次年1月31日)。期限還沒到,官方的回答是先等公司作業或去問交付時間。
催辦時要留下的五項
添付書類有兩件:有留著薪資明細的話附上影本,以及能看出曾向公司要求交付的資料。國稅庁說明要求交付的方式不限(面談、電話、寄文書都可以),但要把五件事寫成紀錄留著:①什麼時候要求的②在哪裡③向誰(對方的應對者)④用什麼方式⑤談了什麼、對方怎麼回答。只打過電話而沒寫下日期與承辦人姓名,這一欄就等於空白。
送件窗口與樣式的現狀
提出對象是管轄納稅地的稅務署長,可以下載 e-Tax 軟體製作提出,也可以用書面持往或郵寄。要注意兩件時效性的事:書面樣式在令和8年8月改版,國稅庁並預告修正後的樣式要到令和8年11月以後才會上線;另外令和8年10月1日起,所有稅務署的綜合窗口受理時間原則為上午9時到下午3時(開廳時間仍是8時30分到17時,超出受理時間到場也能辦,但官方請大家盡量在受理時間內)。最後一點要先知道:收到申報書後稅務署會對公司做行政指導,但行政指導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以對方自主配合為前提,所以送出之後自己也要繼續催。
拿到之後:年末調整、確定申告、在留更新要的不是同一份

同年有新工作:趕在新公司的年末調整前交出去
國稅庁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10 寫明,中途退職後在同一年再就職的人,原則上由新的工作地點把前一份工作的薪資合併進去做年末調整,繳多的部分就此結清。所以這份文件的第一個用途是交給新公司的薪資承辦人,而不是自己留著。
沒有再就職:隔年1月1日起有五年
沒有再就職就做不了年末調整,源泉徵收又是概算,常常繳多了。同一頁寫的是:這筆多繳的稅在離職次年做確定申告就能退,而且還付申告可以從該年次年的1月1日起算五年內提出。先回台灣再處理也可能來得及。順帶一提,這一頁也註明令和9年分以後的名稱會變成所得税、防衛特別所得税與復興特別所得税三者併列。
在留期間更新要的是課稅證明書,不是扣繳憑單
出入國在留管理庁的「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提出書類一覧裡,本人的收入資料是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及び納税証明書,而且要求是記載「一年間の總所得及納稅狀況」的那種,由1月1日當時居住的市區町村發行(公司屬於第3類、第4類時提出)。同一張清單上的「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是用來判定公司屬於第1到第4類的資料,不是個人的收入證明,兩者常被混為一談。
不過扣繳憑單會間接影響那張課稅證明書。退職者的薪資支付報告書依地方税法第317條之6第3項要在次年1月31日前送出,但該年從該公司領到的薪資總額在30萬日圓以下時不必送;而且國稅庁說明送件對象是退職當時住所地的市區町村。離職後搬過家、或當年只做了短短幾個月,課稅證明書上就可能看不到那段收入。把扣繳憑單拿到手、自己做確定申告,是補回這段紀錄的實際做法。出入國在留管理庁也註明,入國後不久或因搬遷而拿不到課稅證明書時,要向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詢問。
已經離開日本之後
成為非居住者之後才支付的薪資,用的不是扣繳憑單,而是「非居住者に支払われる給与、報酬、年金及び賞金の支払調書」,而且年間50萬日圓以下連提出都不必(國稅庁 No.7411)。這份不是交付給本人的文件,所以在職期間那份要在離開日本前拿到手。
| 日文(窗口會用的字) | 繁體中文 |
|---|---|
| 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 | 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 |
| 退職所得の源泉徴収票 | 退職金的扣繳憑單 |
| 不交付の届出 | 未交付申報 |
| 給与支払明細書 | 薪資明細 |
| 給与支払報告書 | 薪資支付報告書,送市區町村 |
| 課税証明書・納税証明書 | 課稅證明書、納稅證明書 |
常見問題

公司說系統只提供PDF,可以要求紙本嗎
可以。所得税法第226條第4項規定,即使已用電子方式提供,本人提出請求時仍必須以書面交付。
已經回台灣了,還要得到嗎
交付義務不因本人離境而消滅,但海外寄送的方式、代理收件與本人確認由公司安排。要注意成為非居住者之後的支付會改用另一種支払調書,在職期間那份要在離境前取得。
當時簽的是業務委託,為什麼沒有扣繳憑單
國稅庁的流程圖第一題就在問這個:基於請負契約的報酬等非雇用契約薪資,不會發行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這種情形要改看對方是否該發其他的支払調書。
送了不交付申報,稅務署會強制公司交付嗎
不會。稅務署會對公司做行政指導,但國稅庁自己註明行政指導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以對方自主配合為前提,所以申報後仍要繼續自己催辦。
總結
「日本 源泉徴収票 退職 再発行 外國人」這串字真正要的答案是兩個日期和一條分界:退職日後一個月是公司的法定期限,次年1月31日是在職者的期限;已交付過的遺失走公司補發,從頭沒交付才走稅務署的不交付申報。
今天能做的三件事:把離職日、曾經要求交付的日期與承辦人寫成一行紀錄;確認要的是薪資所得還是退職金的那一份;如果打算用在在留期間更新,另外去市區町村確認課稅證明書上有沒有那段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