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請領日本遺族基礎年金|沒有符合年齡的子女就不會發,令和8年度基本額847,300日圓

日本 遺族基礎年金 外國人 副業與收入

配偶者在日本過世後,最先要判斷的不是金額,而是家裡有沒有「符合年齡的子女」。國民年金法第37條之2把日本遺族基礎年金的對象限在有子女的配偶者與子女本人;子女指到18歲到達年度的3月31日為止,或未滿20歲而障害等級1級、2級,且現在沒有結婚。沒有這樣的子女,配偶者再怎麼被扶養也領不到這筆年金,要改看寡婦年金或死亡一時金。外國人沒有國籍上的排除,但多兩道關卡:死亡者的保費納付要件,以及日本和台灣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可以通算期間。本文按這個順序往下走。

子女這一關,同時決定領不領得到與領多少

攤開的戶籍與家庭文件

查「日本 遺族基礎年金 外國人」最常遇到的誤解是以為國籍會先把人擋在門外,但法條裡沒有國籍要件。國民年金法第37條之2第1項列的是兩種人:被死亡者維持生計、而且和符合要件的子女生計同一的配偶者;以及該子女本人。子女的定義在同項第2款:在18歲到達日之後的第一個3月31日為止的期間內,或未滿20歲而處於障害等級的障害狀態,並且現在沒有結婚。日本年金機構的說明把它寫成「18歲到達年度的3月31日為止,或未滿20歲而障害年金的障害等級1級或2級」。

死亡當時還在肚子裡的孩子算不算

算。同條第2項規定,死亡當時是胎兒的子女出生時,就往將來視為死亡當時受該死亡者維持生計,配偶者也視為當時與該子女生計同一。懷孕中配偶者過世時,是孩子出生後才取得受給權,不是一開始就排除。

「生計維持」有兩個條件,別居不等於不算

日本年金機構的用語說明把「被維持生計」拆成兩項,兩項都要滿足:一是生計同一,同居以外,別居也可能被認定;二是收入要件,前年收入未滿850萬日圓,或所得未滿655萬5千日圓。子女在台灣就學、靠日本匯款生活的情形,爭的就是第一項的證據。

令和8年度能領多少

令和8年4月分起,有子女的配偶者領的基本額是847,300日圓(昭和31年4月2日以後出生者;昭和31年4月1日以前出生者為844,900日圓),再加子女加算。第1個和第2個子女各243,800日圓,第3個以後各81,300日圓。子女本人領的時候,是把847,300日圓加上第2個以後的子女加算額,再除以子女人數。所以子女1人是一年1,091,100日圓,子女3人是一年1,416,200日圓。這些是年度值:第38條的基礎是780,900日圓乘改定率,第39條的加算是224,700日圓與74,900日圓乘改定率,每年度會動。

情形 遺族基礎年金
有符合年齡子女的配偶者 基本額加子女加算
只有子女取得受給權 基本額加第2個以後的加算,再除以子女人數
子女與生計同一的父或母同住 子女那一份停止支給
沒有符合年齡的子女 不發,改看寡婦年金或死亡一時金

最後一列的停止支給有時限。日本年金機構註明,依令和7年的法律改正,令和10年4月1日以後即使有生計同一的父或母,子女也能領;但若在令和8年4月1日到令和10年3月31日之間發生受給權的死亡一時金被父或母領走,子女的遺族基礎年金仍會繼續停止。

保費要件:三分之二、最近一年特例,與脫退一時金的副作用

繳費紀錄與計算機

第37條但書的要求是:在死亡日的前一天,死亡日所屬月份的前前月為止有被保險者期間,而且已繳保費期間加上免除期間要達到該被保險者期間的三分之二以上。換句話說未繳不能占到三分之一。對經常換在留資格、有空白月份的人,這是最容易卡住的一關。

還有一條比較寬的路。昭和60年改正法附則第20條第2項把但書改寫成:死亡日在令和18年3月底以前,而且死亡者未滿65歲時,只要前前月為止的最近一年內沒有未繳就可以。這條常被寫成令和8年3月底截止,實際條文的日期是令和18年,現在仍然有效。第三條路則不看三分之二:死亡者已滿足老齡基礎年金的受給資格,也就是已繳期間、免除期間、合算對象期間,加上65歲以後的厚生年金被保險者期間合計25年以上。

台灣的期間不能通算

日本已生效的社會保障協定有24個對象(從2000年2月的德國到2025年12月的奧地利),台灣不在裡面。協定的作用之一是把兩國的加入期間互相通算。沒有協定就只能用日本境內的被保險者期間去算上面三條路,台灣的勞保與國民年金年資幫不上忙。

領過脫退一時金的人要先扣掉那段

國民年金法附則第9條之3之2第4項寫得很明確:領取脫退一時金之後,作為金額計算基礎的第1號被保險者期間,視為不曾是被保險者。那段期間因此不會出現在三分之二的分子,也不在分母,更不算進25年。短期在日本工作、離境時領走脫退一時金的人,日後家屬請求時要從剩下的期間重新算。金額的算法是另一個題目,這裡要記的只是領走就消失。

遺族住在海外:送件窗口、樣式第108號與每年的現況届

國際郵件與申請書信封

申請書是「年金請求書(國民年金遺族基礎年金)樣式第108號」。送件窗口是住所地的市區町村役場,只有一個例外:死亡日落在國民年金第3號被保險者期間中時,要去年金事務所或街角的年金相談中心。

請求時的文件與6個月規則

所有人都要附的是戶籍謄本、全戶的住民票影本、死亡者的住民票除票、用來認定生計維持的請求者收入證明(所得證明書、課稅證明書、扣繳憑單等)、子女的收入證明(義務教育結束前不需要,高中在學中可用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死亡診斷書影本或死亡届記載事項證明書,以及收款金融機構的存摺。戶籍與住民票要是受給權發生日以後、且距送件日6個月內交付的。受給權子女有3人以上時,第3人以後寫在「加給年金額或子女加算額的別紙樣式」。

外國籍的現況届不是用「在留証明」

開始領之後,住海外的人每年要交一次現況届,期限是生日月份的月底,日本年金機構會在生日月份的3個月前寄出。這裡有一個外國人專屬的分岐:「在留証明」是發給有日本國籍的人的證明書,外國籍的人改附本國的戶籍或等同住民票的文件,或第三者(公家機關、公證人等)的證明與簽名,用的樣式叫「居住証明申請書」。附件的證明日要落在含生日月份往前推6個月內。

郵寄地址是日本年金機構中央年金中心的外國業務組:To:Japan Pension Service, 3-5-24, Takaido-Nishi, Suginami-Ku, Tokyo 168-8505 JAPAN。另外時效要記住兩個數字:年金的受給權從支給事由發生日起算5年(第102條第1項),死亡一時金只有2年(同條第4項)。

日文(窗口會用的字) 繁體中文
遺族基礎年金 遺族基礎年金,國民年金的遺屬給付
寡婦年金 寡婦年金
死亡一時金 死亡一次金
保険料納付済期間 已繳保費期間
年金請求書 年金請求書,申請書本體
居住証明申請書 居住證明申請書,外國籍用的樣式
現況届 現況屆,每年一次的生存確認
住民票の除票 住民票除票,已除籍者的住民票

常見問題

在年金事務所窗口諮詢的桌面

子女已經回台灣讀書,還算生計同一嗎

別居也可能被認定,條件是有匯款扶養、是健康保險扶養親屬等事實。認定由年金事務所做,匯款紀錄與在學證明要從過世前就留著。

沒有符合年齡的子女,就什麼都領不到嗎

還有兩個第1號被保險者的獨自給付。寡婦年金是夫的已繳加免除期間達10年以上、婚姻關係持續10年以上、妻在60歲到65歲之間,金額是只用夫的第1號期間計算的老齡基礎年金額的四分之三。死亡一時金是已繳月數36月以上,依月數12萬到32萬日圓,付加保費繳滿36月以上再加8,500日圓。兩者都符合時要選一個。

配偶者和子女可以各領一份嗎

不行。配偶者正在領的期間,或子女有生計同一的父或母的期間,子女那一份不支給(國民年金法第41條第2項),令和10年4月1日以後才改變。

已經領過脫退一時金,家屬還能請求嗎

要先把那段期間扣掉再判斷。剩下的期間若仍滿足三分之二或最近一年的特例,請求本身不受影響;不足時就會因為納付要件被駁回。

總結

「日本 遺族基礎年金 外國人」這組字要的答案有順序:先看有沒有符合年齡且未婚的子女,沒有就改查寡婦年金和死亡一時金;有的話再把令和8年度的847,300日圓與子女加算算出來;最後確認死亡者的保費紀錄過不過三分之二或最近一年的特例。

住在海外的遺族還要多記兩件事:外國籍用的是居住証明申請書而不是在留証明,以及每年生日月底的現況届。先把死亡者的加保紀錄、是否領過脫退一時金、子女的出生年月與在學狀況寫在同一張紙上再去窗口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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