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買房的台灣人,2026年秋天起申請登記時要多填一欄。法務省修正不動產登記規則,2026年10月5日以後申請所有權登記、成為所有權人的人,必須在申請書申報「国籍等」,台灣人寫「台湾」並附證明。本文依法務省與財務省的原始規定,整理日本 買房 登記 國籍 台灣 2026 的實務:申請書的寫法、住在日本與住在台灣要準備的東西差在哪裡、人在台灣購屋時外為法要求的20日報告,以及已經有房的人搬家後2年內必須辦的變更登記。住在台灣、只到日本簽約的買方,要準備的文件比住在日本的人多。
2026年10月5日起,登記申請書多了「国籍等」一欄
在日本買房、繼承或受贈不動產而成為所有權人時,要向法務局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有権移転登記」)。法務省依令和8年法務省令第23號修正的不動產登記規則,從2025年4月21日起,自然人成為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時,必須在申請書上一併申報「検索用情報」(檢索用資訊)。
檢索用資訊共有6項:姓名、姓名讀音(非日本國籍者改為羅馬字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電子郵件,以及第6項「国籍等」。第6項從2026年10月5日起必須申報,日本人也不例外。
法務省說明,「国籍等」指國籍所屬的國家,或入管法第2條第5號ロ規定的「地域」;依入管法施行令第1條,地域只有「台湾」與「ヨルダン川西岸地区及びガザ地区」兩項。蒐集這項資料的目的,是所有權人過世時確認繼承要適用哪一國的法律(準據法),讓繼承登記能順利進行。申報的資料記在登記所的「検索用情報管理ファイル」;另外,外國人的羅馬字姓名會記在登記紀錄上,和姓名並列。

日本 買房 登記 國籍 台灣 2026:申請書的寫法與證明文件
持台灣護照的人,「国籍等」欄寫「台湾」。法務省公布的書面申請記載例中,外國人權利人的寫法是在姓名後以括號附上羅馬字,出生年月日用西元年。依同一格式,台灣人的權利人欄大致如下(姓名與日期為虛構範例):
| 欄位 | 填寫內容 | 注意點 |
|---|---|---|
| 住所 | ○○市○○町一丁目5番6號 | 與住民票一致 |
| 氏名 | 陳 美玲(CHEN MEI LING) | 羅馬字依住民票或護照 |
| 生年月日 | 1990年4月1日 | 記載例對外國人用西元年 |
| 国籍等 | 台湾 | 2026年10月5日起新增 |
| メールアドレス | 本人專用的信箱 | 沒有信箱就寫「なし」 |
證明「国籍等」的文件,外國籍者可用記載國籍・地域的住民票影本(「住民票の写し」)、護照、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登記本來就要附住址證明(通常是住民票),如果那份住民票已記載國籍・地域,就能兼用,不必另外準備。已經是所有權人、事後單獨申報時,若用護照證明,要附影本和日文翻譯。
以通稱名登記,或外國人住民票上沒有羅馬字姓名時,可以不填羅馬字,改填讀音。電子郵件要用本人專用的信箱,登記官日後確認能否依職權辦理變更時會寄到這裡;沒有信箱就改以書面寄到住址。
| 日文 | 繁中 |
|---|---|
| 「所有権移転登記」 | 所有權移轉登記 |
| 「登記名義人」 | 登記上的所有權人 |
| 「検索用情報」 | 檢索用資訊 |
| 「国内連絡先」 | 日本國內聯絡人 |
| 「住所等変更登記」 | 住址、姓名變更登記 |
| 「不動産番号」 | 不動產編號 |
近三年的登記新規定:一張時間表
| 生效日 | 內容 | 和台灣人的關係 |
|---|---|---|
| 2024年4月1日 | 外國人成為所有權人須申報羅馬字姓名;住在海外的所有權人須申報日本國內聯絡人 | 住在台灣的買方要找國內聯絡人,或申報「沒有」 |
| 2025年4月21日 | 所有權保存、移轉登記須同時申報檢索用資訊 | 申請書多了出生年月日與電子郵件 |
| 2026年4月1日 | 住址或姓名變更後2年內須辦變更登記;外為法的取得報告改為不問目的 | 搬家或搬回台灣都有期限 |
| 2026年10月5日 | 檢索用資訊加入「国籍等」 | 填「台湾」並附證明 |

住在日本與住在台灣,要準備的東西不同
財務省對外為法「居住者」的判定是:外國人原則上推定為非居住者,但在日本國內事務所工作的人、入境後已滿6個月的人,推定為居住者。持工作簽證在日本上班的台灣人通常屬於居住者;人在台灣、只到日本看房簽約,則是非居住者。
| 項目 | 住在日本(持在留卡) | 住在台灣 |
|---|---|---|
| 国籍等 | 台湾 | 台湾 |
| 國籍證明 | 記載國籍・地域的住民票或在留卡 | 護照(單獨申報時附日文翻譯) |
| 羅馬字姓名證明 | 記載羅馬字的住民票影本 | 有效護照影本,寫明與原本相符並簽名 |
| 日本國內聯絡人 | 不需要 | 申報聯絡人姓名與住址,附承諾書與印鑑證明;沒有可申報「沒有」 |
| 住址變更由登記官依職權辦理 | 可以利用 | 不適用,須自行在2年內申請 |
| 外為法取得報告 | 原則不需要 | 取得後20日內提出 |
國內聯絡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法務省舉的例子是不動產業者與司法書士。從日本國內住址改成海外住址而申請變更登記時,如果還沒登記國內聯絡人,也要一併申報。
人在台灣買房:外為法的20日報告
外為法規定,非居住者取得日本的不動產或相關權利(租賃權、借地權、抵押權等)時,要在取得後20日內經由日本銀行,向財務大臣提出「本邦にある不動産又はこれに関する権利の取得に関する報告書」(様式第22)。金額、面積大小不拘,繼承或遺贈取得、甚至0圓取得也要報告。
2026年4月1日起規則變嚴。過去以自住為目的取得可以免報,現在免報只剩「權利」的部分:本人、親屬或員工居住用,非營利業務用,以及本人事務所用的不動產權利;不動產本身的取得一律要報告。財務省舉例,自住目的購買附借地權的房屋時,建物部分要報告;別墅與第二住宅也不算居住用。新格式另外增加交易對象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取得目的、不動產編號三項。
- 取得日:可用買賣契約日、所有權移轉日、繼承確定日等適當日期;第20天遇到日本銀行休業日,延到下一個營業日;郵寄必須在期限內送達。
- 共有:每位購買人各自提出,面積與金額按各自持分填寫;同一時期取得多筆,可合併在一份報告。
- 語言:格式與填寫說明只有日文,報告也要用日文填,可委託在日本的居住者代理人(例如仲介業者)提出;代理人提出時財務省希望走線上系統,原則上一件報告一個 Excel 檔,一次最多送20件。
- 罰則:不報告或虛偽報告,可處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忘了提出,逾期仍要盡快補交,並在欄外簡短註明延誤理由。
制度問題可洽財務省國際局調查課外國為替室(03-3581-4111,內線6186),填寫方法洽日本銀行國際局國際收支課(03-3277-2107)。

已經有房的人:住址或姓名變了,2年內要登記
2026年4月1日起,不動產所有權人的住址或姓名變更後,必須在2年內辦理變更登記,沒有正當理由可處5萬日圓以下過料。2026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變更也包含在內,要在2028年3月31日前登記。
減輕負擔的方法是「スマート変更登記」(智慧變更登記):先向法務局申報檢索用資訊,之後登記官用「住基ネット」(住民基本台帳網路)檢索,發現變更時寄信取得本人同意,再依職權變更。法務省說明,事先申報檢索用資訊,義務化之後也不會被追究違反義務。2025年4月21日時已是所有權人的人可以另外單獨申報,不收登錄免許稅,不必蓋章或電子簽章,可在網頁版「かんたん登記・供託申請」辦理,附件多半只要在留卡等身分證明的影本;2026年10月5日以後申報,同樣要填国籍等並附證明。
申報完成後,法務局會寄出電子郵件,內容有立件年月日與編號、不動產編號、登記所名稱,以及日後變更信箱時要用的10碼「認証キー」(認證金鑰),請保存好。要注意的是,海外居住者即使申報檢索用資訊,也不在職權變更的適用範圍;在日本買房後搬回台灣,住址變成海外,就要自己在2年內申請變更,並同時申報國內聯絡人。

總結:日本 買房 登記 國籍 台灣 2026 的三個重點
第一,2026年10月5日以後申請所有權登記或申報檢索用資訊,「国籍等」寫「台湾」,用記載國籍・地域的住民票、在留卡或護照證明。第二,住在台灣的買方除了申報國內聯絡人,還要在取得後20日內提出外為法報告,2026年4月起不動產本身不能再以自住為由免報。第三,住址或姓名變了,2年內要變更登記;住在日本的人可以先申報檢索用資訊交給登記官處理,搬回台灣的人則要自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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