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年假年5日雇主指定(外國人)|先看自己是不是對象,再算還要被指定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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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上班的外國人常聽到「年假沒休完公司會幫你指定日期」,但要先確定的是自己算不算對象。日本 年假 年5日 雇主指定 外國人這個組合的依據是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7項:法定年假新給與達10個工作日以上的人,雇主必須在基準日起1年內讓他實際休到5天。本文依e-Gov法令原文與MHLW厚生勞動省的解說冊,先給出「我是不是對象」的判斷標準,再算本人申請與計畫年假能扣抵幾天、哪一種年假不能扣,最後說明公司沒讓你休到5天時適用哪一條罰則,以及你可以向公司索取什麼紀錄。

先確認自己是不是「年5日」的對象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7項把對象限定在「依第1項至第3項規定雇主必須給與的年假日數為10個工作日以上」的人。第1項是受僱滿6個月且全部工作日出勤8成以上給10天,第2項之後每滿1年加算,滿6年6個月以上為20天。只要法定給與達到10天,不管在留資格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特定技能還是留學生打工,都一樣適用。

會卡住的是短時工作者。週所定工時未滿30小時且週工作日數在4天以下的人,年假依施行規則第24條之3第3項的比例表計算,不一定會到10天。

週所定工作日數 1年所定工作日數 法定年假首次達到10天的時點
4天 169至216天 滿3年6個月(10天)
3天 121至168天 滿5年6個月(10天)
2天 73至120天 最多7天,不會達到
1天 48至72天 最多3天,不會達到

換句話說,一週排2天班的人即使做滿7年也不在這項義務裡;一週排4天班的人則是在滿3年6個月那次給與起才進來。週所定工時30小時以上的人不走比例表,和全職一樣。

逐條核對法定年假是否達到10個工作日

MHLW在「年5日の年次有給休暇の確実な取得」解說冊裡寫明,對象包含管理監督者與有期僱用勞工。同一份冊子的問答集也寫,判斷是否達到10天時不計入前一年度結轉的日數,只看當年度法定給與的日數。所以結轉5天加上今年給與的8天雖然帳面有13天,仍然不是對象。

比例給與表上短時工作者到達10天的時點

本人申請與雇主指定怎麼相加

第39條第8項規定,依第5項(勞工自己請求的時季)或第6項(勞資協定的計畫年假)已經給與的日數,在5天的範圍內不必再由雇主指定時季。MHLW把這點講得更直接:已經請休滿5天的人,雇主「沒有必要指定,也不能指定」。

這一年實際休到的內容 雇主還要指定幾天
自己請了5天 0天,且不得再指定
自己請了3天 2天
計畫年假2天 3天
自己請了3天,另有計畫年假2天 0天
半天年假請了4次(2天) 3天
時間單位年假共40小時 5天,一小時都不能扣

最後兩列是最容易算錯的地方。MHLW問答集寫,勞工自己請半天年假時「每請1次算0.5天」,可以從5天裡扣掉;但第39條第4項的時間單位年假(勞資協定下每年最多5天)既不是雇主指定的對象,勞工自己請了也不能拿來扣抵。另外,休的是前一年度結轉的年假也照樣能扣,法律不問你消耗的是哪一年的額度。

把本人申請與計畫年假相加後剩下的天數

還有一個關卡:指定了不等於完成。MHLW問答集明確寫,雇主只做出5天的時季指定並不足夠,必須在基準日起1年內實際休到5天才算;如果勞工不照指定日休假而自行出勤、公司也接受了那天的勞務,那天就不算年假,仍然是違法狀態。

公司可以擅自決定日期嗎

不行,但也不是完全由你決定。施行規則第24條之6第1項要求雇主事前先讓勞工知道「要依第39條第7項給假」,再就時季聽取本人意見;第2項是「必須努力尊重所聽取的意見」。法條用的是努力義務,所以你把希望日期與理由(看診、回國探親、小孩活動)留成書面或郵件,才會在發生爭執時有分量。以上條文都可以在e-Gov法令檢索輸入「労働基準法施行規則」原文確認,解說則收在MHLW的「働き方改革特設サイト」(hatarakikatakaikaku.mhlw.go.jp)。

要做時季指定的公司還有一道手續。休假事項是勞動基準法第89條的就業規則絕對必要記載事項,MHLW因此要求把「時季指定的對象勞工範圍」與「時季指定的方法」寫進就業規則,沒寫就違反第89條,依第120條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

違反的內容 罰則條文 罰則
沒讓對象勞工實際休到年5天(第39條第7項) 第120條 30萬日圓以下罰金
做時季指定卻沒寫進就業規則(第89條) 第120條 30萬日圓以下罰金
第39條其他各項(不含第7項)的違反 第119條 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以國籍為理由差別對待勞動條件(第3條) 第119條 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

MHLW在罰則頁加註,第39條第7項的違反「以對象勞工每1人視為1罪」處理,不是整家公司算一次;同時也寫勞動基準監督署的監督指導原則上會先細緻輔導、促成改善。公司若用在留資格、國籍、試用期或日文不好當理由把你排除在年假制度外,那已經是第3條均等待遇的問題,條文寫得很短:雇主不得以勞工的國籍、信條或社會身分為理由,在工資、工時與其他勞動條件上為差別待遇。

證據方面,施行規則第24條之7要求雇主製作記載時季、日數與基準日的「年次有給休暇管理簿」。條文本身寫的是給假期間中與期間屆滿後保存5年,但施行規則附則第71條把它改成「當分之間為3年」,所以MHLW的冊子和實務講的都是3年。這份管理簿可以和勞工名簿或工資台帳合併製作,也可以放在系統裡,只要隨時能列印出來。向公司索取自己那一頁,是最快確認基準日與已取得天數的方法。

保留意見聽取紀錄與出勤證據的資料夾

常見問題

公司在入職日就把10天年假一次給完,1年要從哪天起算

從提前給與的那天起算。第39條第7項但書加上施行規則第24條之5第1項,把這種情形的起點定為「第一基準日」,也就是實際給與10天以上的那一天。4月1日入職當天給10天,就是4月1日到隔年3月31日之間要休到5天,不是等到法定基準日10月1日。如果是分批提前給,例如4月1日給5天、7月1日再給5天,MHLW的圖解說明是從合計達到10天的7月1日起算1年,而4月1日到6月30日之間自己請掉的天數可以從5天裡扣除。

公司把全體的基準日統一到4月1日,期間重疊的那段怎麼算

可以按期間長度比例換算。施行規則第24條之5第2項允許雇主以「履行期間的月數除以12再乘以5」計算應取得日數。MHLW舉的例子是第1年10月1日給10天、第2年4月1日給11天,兩段各自要求5天會重疊,此時可把10月1日到隔隔年3月31日的18個月視為一段,5除以12再乘以18等於7.5天,在這18個月內休到7.5天以上即可。

整年都在留職停薪或育嬰假,沒有上班也要湊到5天嗎

不一定。MHLW問答集寫,如果基準日起的這1年原本就在休職中、期間內一次都沒有復職,屬於雇主客觀上不可能履行義務的情形,不以違法處理。年度中途從育嬰假回來的人原則上仍要湊到5天,但若剩下的工作日數少於雇主應指定的剩餘天數、根本排不出5天,就不在此限。這類判斷要留下休職期間與復職日的證明。

總結

先看法定給與是否達到10個工作日,週4天班要到滿3年6個月、週3天班要到滿5年6個月,週2天以下不會進來,結轉的天數不列入判斷。接著把自己請的天數與計畫年假相加,半天算0.5天、時間單位年假不算,湊滿5天後雇主不得再指定。公司要指定必須先聽取意見並寫進就業規則,沒讓你實際休到5天時依第120條按每人1罪處30萬日圓以下罰金,管理簿則保存3年。日本 年假 年5日 雇主指定 外國人的爭議多半出在基準日與扣抵方式,先向公司要一份自己的年次有給休暇管理簿,再帶著勞動契約與出勤紀錄到勞動基準監督署談,會比口頭爭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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