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產假的產前6週要自己開口請、產後8週不請也不能上班|台灣人2026年真正要記的解僱禁止期間是實際休業期間再加30天

日本 產假 產前6週 產後8週 解僱禁止 台灣人 2026 職場技能

日本的產假不是一包八週,而是兩套不同性質的規定疊在一起:產前6週(多胎妊娠14週)要本人提出請求才生效,產後8週則是不請也不准讓你上班。查「日本 產假 產前6週 產後8週 解僱禁止 台灣人 2026」時最容易漏掉的是第二層——勞動基準法第19條把解僱禁止寫成「依第65條規定休業的期間及其後30天」,所以沒有請產前假而照常上班的人,那段期間並不在第19條的保護裡,要改靠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9條第4項。本文把條號、天數算法、舉證責任與台灣條文的差別逐項對上。

產前6週要自己開口,產後8週不請也不能上班

勞動基準法第65條把產假切成三項,性質完全不同。第1項:預定在6週內(多胎妊娠為14週內)生產的女性請求休業時,不得使其工作——也就是沒有提出請求就可以繼續上班。第2項:不得使未經過產後8週的女性工作,這一項不以請求為條件;但書是產後已經經過6週的女性提出請求,且經醫師認定沒有妨礙的業務,可以讓她從事。第3項:妊娠中的女性請求時,必須轉換為其他較輕易的業務。

換成天數:產前最多42天(多胎98天)是「你要說才有」,產後56天是「你說想上班也不行」,其中第43天到第56天這段才有醫師認定這個開關。2026年10月8日在 laws.e-gov.go.jp 的法令全文確認,第65條第3項對轉換後的薪資沒有任何規定,這點和台灣不同。

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就業規則第25條照抄這三項,解說裡多了一句條文看不到的事:妊娠滿4個月以上時,流產與死產的情形也必須給產後休業。日本的條文本身沒有像台灣那樣把流產週數分級,分級是靠這個解釋在運作。

牆上的月曆被圈起幾個日期

解僱禁止期間是「實際休業的期間+30天」,不是固定的八週

第19條第1項的寫法是:勞工因業務上負傷或疾病而療養休業的期間及其後30天,以及產前產後的女性依第65條規定休業的期間及其後30天,不得解僱。關鍵在「依第65條規定休業的期間」這幾個字——它指的是實際休業的期間,不是法律允許的最長期間。

所以產後的部分很清楚:產後8週是強制停工,必然是休業期間,加上30天就是56+30=86天不得解僱。產前的部分則取決於你有沒有依第1項提出請求。整段都請了,就是42+56+30=128天;完全沒請而上班到生產前一天,產前那段就不在第19條裡。

但書也要一起記。第19條第1項的例外只有兩個:使用者依第81條支付打切補償的情形,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致事業繼續不可能的情形。而且第2項規定後段這個事由必須取得行政官廳的認定,不是公司自己說了算。

桌上的勞動契約書與資料夾

均等法第9條第4項把舉證責任翻給公司

第19條管的是「期間」,期間以外怎麼辦,答案在男女雇用機會均等法第9條。第3項禁止事業主以女性勞工懷孕、生產、依勞基法第65條第1項請求休業、或依同條第1項與第2項實際休業,以及其他由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的懷孕生產相關事由為理由,對該勞工解僱或為其他不利益待遇。

第4項才是實務上最有力的一條:對妊娠中的女性勞工以及產後未經過一年的女性勞工所為的解僱,無效;但事業主證明該解僱並非以前項所定事由為理由時,不在此限。這等於先推定違法,再由公司負舉證責任——所以產前沒請假而落在第19條缺口裡的人,仍然有這一層。

什麼算「不利益待遇」,厚生勞動省列了具體清單,包括解僱、有期契約不續約、把原先明示的續約次數上限往下調、強迫變更為離職或由正職改為部分工時等非正規、降職、損害就業環境、命令不利益的在家待命、減薪或在賞與的計算上為不利益的處理、在升遷與考核上為不利益的評價,以及派遣勞工的派遣目的事業單位拒絕接受其勞務。

醫院候診區的長椅與掛號單夾

台灣是8星期一次算完、工資看滿不滿6個月

台灣側要同時看兩部法。勞動基準法第50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8星期;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4星期;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把流產再細分,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給1星期,未滿2個月給5日,另外給產檢假7日與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這兩種假薪資照給。終止契約的限制在勞基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的停止工作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者除外。

項目 日本 台灣
期間的結構 產前6週(多胎14週)請求制+產後8週強制 分娩前後合計8星期,不分前後
提前復職 產後6週後本人請求+醫師認定無妨礙的業務可以 條文未設此機制
休業期間的工資 勞基法無規定(有薪與否看就業規則) 年資滿6個月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減半(勞基法第50條)
解僱/終止契約禁止 實際休業期間+其後30天(勞基法第19條) 第50條的停止工作期間(勞基法第13條)
懷孕中的輕易工作 請求時必須轉換,薪資無規定(第65條第3項) 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減少工資(勞基法第51條)
產檢與陪產 無對應的法定有薪假 產檢假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薪資照給(性平法第15條)
違反的制裁 刑事罰: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119條第1號) 行政罰鍰:違反第13、50、51條處9萬至45萬元(勞基法第78條第2項)

這張表最該記住的是「違反的制裁」那一格。日本把產假與解僱禁止放在刑罰體系裡,台灣放在罰鍰體系裡,所以日本的勞動基準監督署是刑事告發的入口,兩邊申訴管道的性質不一樣。

並排放在桌面的兩份法規影本

實際的規定狀況,以及官方網頁上已經過時的條號

令和2年度雇用均等基本調查(厚生勞動省,事業所調查)顯示,產前產後休業期間的規定「單胎與多胎都照法定」的事業所佔92.6%(平成27年度91.7%),只有單胎優於法定的2.2%、只有多胎優於法定的1.1%、兩者都優於法定的3.3%。也就是說九成以上的公司就是照抄第65條,先別期待內規比法律好。

薪資那一欄更要先知道:同一份調查中把產前產後休業期間定為「有薪」的事業所只有24.7%(平成27年度18.5%),其中60.7%是全期間100%支給;定為無薪的佔71.6%。健康保險的出產手當金與出產育兒一時金屬於另一套制度,和就業規則寫的有薪無薪分開計算,不要因為公司說「無薪」就以為什麼都領不到。

最後一個陷阱和法律本身無關:厚生勞動省的「働く女性の母性健康管理措置、母性保護規定について」(mhlw.go.jp 的 bunya/koyoukintou/seisaku05/01.html)這一頁至今把保健指導時間的確保寫成均等法第12條與第13條,但令和7年6月11日的法律第63號改正後,現行條號已經是第17條與第18條;同一頁的罰則也還寫著「6個月以下懲役」,而現行條文是「拘禁刑」。拿官方網頁去跟人事對話時,條號要用 laws.e-gov.go.jp 的現行條文核對過再用。

辦公室裡貼著便利貼的筆記本

常見問題

懷孕期間就被通知解僱,第19條用不上怎麼辦?

改用均等法第9條第4項。那一項的保護對象是妊娠中與產後未滿一年的女性勞工,不以有沒有休業為條件,而且解僱先當作無效,由事業主去證明不是因為懷孕生產。第19條是刑事禁止規定,第4項是民事效力規定,兩者可以同時主張。

產後6週就想回去上班,公司說不行可以嗎?

第65條第2項的但書寫的是「可以讓她從事醫師認定沒有妨礙的業務」,用的是容許的語氣,不是雇主的義務。所以備齊本人請求與醫師的認定之後,讓不讓你提前復職仍然是公司的判斷,這和產後前6週的絕對禁止不一樣。

有期契約到期不續約,也算在這些規定裡嗎?

第19條管的是「解僱」,契約期間屆滿本身不是解僱,所以不在第19條的射程。但厚生勞動省列的不利益待遇清單明確包含有期契約不續約與調低原先明示的續約次數上限,因此以懷孕生產為理由不續約,走的是均等法第9條第3項。

總結

把「日本 產假 產前6週 產後8週 解僱禁止 台灣人 2026」拆成四個要確認的事就不會錯:第一,產前42天(多胎98天)要自己提出請求,產後56天不請也不能上班;第二,解僱禁止的長度是實際休業的期間再加30天,產後至少86天;第三,產前沒請假的缺口由均等法第9條第4項補上,而且舉證責任在公司;第四,台灣的8星期一次算完、年資滿6個月工資照給,與日本的請求制加無薪原則不是同一套,別把其中一邊的印象帶到另一邊。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標題和URL已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