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求人寫年齡限制違法嗎|2026年只有六款例外(定年、新卒、技能承繼等),台灣人該在求人票上找的是理由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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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求人 年齡限制 違法 例外 定年 新卒 台灣人 2026 這個問題沒有一句話的答案,因為條文不是寫「禁止」。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9條把義務的成立條件整個交給省令,省令則倒著列出六款例外,不在清單上的求人才必須年齡不問。所以判斷一則求人合不合法,只能一款一款比對;而寫了65歲以下上限的求人,依另一部法律必須在求人票上出示理由。本文把六款例外、求人票上要檢查的兩個欄位、厚生勞動省問答的實例判斷,以及日本與台灣在罰則設計上的差別,整理成可以照著核對的形式。

條文沒有寫「禁止」:第9條把義務交給省令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正式名稱是勞動施策的綜合推進並勞動者的雇用安定及職業生活充實等相關法律)第9條的文字是:事業主在被認定為勞動者有效發揮其所具能力所必要之時(由厚生勞動省令規定),應依厚生勞動省令所定,對勞動者的募集及採用不問年齡給予均等機會。義務的成立條件與方法兩邊都丟給省令。

省令那一邊是倒著寫的。同法施行規則第1條之3第1項說:「法第9條的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之時,為下列各號所列之時以外之時。」列出來的六款是可以設年齡條件的情況,沒有落在清單上的求人全部必須年齡不問。要判斷一則求人合不合法,只能一款一款比對。

日本公共職業安定所內的求人票架與檢索機台

六款例外:求人上寫年齡只有這些情況合法

款別 可以設年齡條件的情況 附帶條件
第1號 公司有定年規定時,以低於定年年齡為條件募集 限以締結無期勞動契約為目的
第2號 勞動基準法等法令禁止或限制特定年齡層就業的業務 募集該年齡層以外的勞動者
第3號イ 以長期繼續勤務培養職務所需能力為目的,募集青少年等低於特定年齡者(新卒一括採用) 限無期契約為目的、不得把工作經驗列為求人條件,且限學校教育法第1條的學校、同法第124條的專修學校、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第15條之7第1項各號的設施或同法第27條第1項的職業能力開發總合大學校之應屆畢業者,或以同等待遇募集
第3號ロ 特定年齡層的特定職種勞動者相當少,為承繼該職種的技能與知識而募集 須符合厚生勞動大臣所定條件,限無期契約為目的
第3號ハ 為確保藝術或藝能領域表現的真實性等 無
第3號ニ 以促進高年齡者雇用為目的募集特定年齡以上者,或為促進特定年齡層的雇用而募集 前者限60歲以上;後者限運用國家相關施策的情況

第1號與第3號イ・ロ都寫了「限以締結無期勞動契約為目的」。厚生勞動省的問答(問1-1)說明理由:這三款都以勞動者長期在同一企業受雇為前提。因此有期契約的求人寫年齡上限,連例外都搭不上。

攤開的徵才小冊與螢光筆在木桌上

求人票上要找的兩件事:年齡限制的理由,與職務內容

第一件是理由。高年齡者等的雇用安定等相關法律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主募集採用時,若因不得已的理由以「低於一定年齡(限65歲以下)」為條件,必須依厚生勞動省令所定方法向求職人出示該理由。同法施行規則第6條之6第1項把方法定為記載或記錄在供募集採用使用的書面或電磁紀錄檔案中,第2項把向公共職業安定所、職業紹介事業者提出的求人申込內容也算進去。

第3項是台灣讀者最用得上的部分:刊登在報紙、雜誌等刊物的廣告等情況下,事前提示有困難時,可以應求職人的要求不遲延地以書面交付、或以求職人能列印成書面的電子方式出示理由。看到「35歲以下」而求人票沒寫原因,可以直接要求對方給書面說明。

第二件是職務內容。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施行規則第1條之3第2項要求事業主盡可能明示職務內容、所需適性、能力、經驗、技能程度等應徵時被要求的事項。這是盡力義務,寫得含糊並不違法,但含糊本身就是訊號。

這些寫法不行:厚生勞動省問答裡的實例判斷

求人上的寫法 厚生勞動省的判斷 出處
年齡不問+「35歲未滿者歡迎」 不適當,實質等於年齡限制,會妨礙35歲以上者應徵 問1-4、問1-12
年齡不問+「學生歡迎」 不算年齡限制 問1-4
「60歲以上者歡迎」、60歲以上歡迎標記 合法,趣旨符合第3號ニ 問1-12、問1-13
40歲以上歡迎標記、50歲以上歡迎標記 不適當 問1-13
年齡不問+「某業務經驗幾年以上」 可以,但若無合理理由又設定極長年數,視為意圖做事實上的年齡限制 問1-10
「35歲以上限有營業經驗者」 不適當,35歲前後條件不同就是實質的年齡限制 問1-11
要求持有某資格,而該資格的應試資格本身有年齡限制 不違法;但若是企業自有資格且取得與採用密不可分,則算年齡限制 問1-8

這份問答有一處要注意:它至今仍用舊條號寫成「雇用對策法第10條」與「高齡法第18條之2」。雇用對策法在2018年改名為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年齡條款現在是第9條;理由提示現在是高年齡者等的雇用安定等相關法律第20條。內容沒變,條號變了。

求職者在筆記本上逐條核對求人條件

違法的後果:日本沒有罰則,台灣罰30萬到150萬元

違反第9條沒有罰則。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的罰則只有第49條與第50條,列舉的條文裡沒有第9條。制裁性的公表也沒有:第42條第2項可以公表的對象限於第31條、第33條、第36條第2項與第37條第2項的違反,第9條不在內。剩下的是第42條第1項的助言、指導、勸告。問1-7也這樣回答,並補充若有資訊公開請求、資料存在時企業名有可能被公開。

實際有效的槓桿在另一部法律。職業安定法第5條之6第1項第1號規定,公共職業安定所、特定地方公共團體與職業紹介事業者,對「內容違反法令的求人申込」可以不予受理。違法的年齡限制會讓求人進不了公共職業安定所與人力仲介。

台灣是相反的設計。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禁止雇主以年齡等事由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歧視,第65條第1項對違反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第3項規定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與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台灣用罰鍰與公布,日本用例外清單與求人不受理。

另一條線:幾歲可以開始在日本工作

最低年齡的依據完全不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到滿15歲後的最初3月31日結束為止不得使用。第2項開了例外:別表第一第1號到第5號以外事業的職業中,對兒童健康與福祉無害且勞動輕易者,經行政官廳許可可在修學時間外使用滿13歲以上兒童;電影製作與戲劇事業則連未滿13歲者也同樣適用。

第57條第1項要求使用未滿18歲者時,事業場必須備置證明年齡的戶籍證明書。第61條第1項禁止在晚上10點到翌日早上5點之間使用未滿18歲者,以輪班制使用的滿16歲以上男性除外;同條第5項對第56條第2項的兒童把時段縮為晚上8點到早上5點。至於工作類在留資格本身沒有年齡要件,有年齡範圍的是打工度假那一類特定活動。

高中生打工用的時薪表與打卡卡片

常見問題

派遣公司的募集也受第9條管嗎?

受。厚生勞動省問答1-9回答,派遣元事業主對派遣勞動者的募集與採用同樣適用這一條。另外在介紹預定派遣中,即使派遣元與派遣勞動者締結的是有期勞動契約,只要預定由派遣元的職業紹介讓派遣先與派遣勞動者締結無期契約,並且事前向求職人明示,就符合第1號與第3號イ・ロ所說的「以締結無期勞動契約為目的」。

求人寫「25歲以上」這種下限,也要出示理由嗎?

不用,但一樣受第9條管。高年齡者等的雇用安定等相關法律第20條第1項的理由提示義務,只適用於以低於一定年齡(限65歲以下)為條件的情形,也就是上限。厚生勞動省問答1-2明確寫,設定65歲未滿的上限年齡以外的年齡限制沒有這個義務,但同樣希望出示理由。年齡下限如果不落在六款例外內,依然違反第9條。

總結:先比對六款例外,再找理由欄

日本 求人 年齡限制 違法 例外 定年 新卒 台灣人 2026 可以收成三步。第一步,看這則求人有沒有落在施行規則第1條之3第1項的六款例外,並確認契約是不是無期——有期契約的求人連例外都搭不上;條文全文可在 e-Gov 法令檢索上逐款核對。第二步,若寫了65歲以下的上限,求人票上應該有理由;廣告型的可以依施行規則第6條之6第3項要求對方補書面。第三步,記住日本這邊沒有罰則也沒有制裁性公表,能用的是向勞動局反映以取得助言指導,以及該求人會被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依職業安定法第5條之6拒絕受理。如果你同時在看台灣與日本的職缺,兩邊的救濟方式不一樣:台灣走罰鍰與公布,日本走行政指導與求人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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