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日本的仲介要求付錢時,先記住一條條文:日本 獵頭 仲介 向求職者收費 違法 許可番號 台灣人 2026 這組疑問的答案在職業安定法第32條之3第2項——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不得向求職人收取手數料,而且第1項寫明「不問任何名義」,所以登錄費、資料建檔費、諮詢費、成功報酬全部算在內。例外只有藝能家等五類職業,其中三類還要薪資超過告示所定的金額。本文整理條文與刑事罰、例外的實際範圍、合法手數料的上限,以及用許可番號分辨對方是職業紹介還是勞動者派遣的方法。
條文與罰則:第32條之3第2項寫的是「不得向求職人收取」
日本的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要先取得職業安定法第30條第1項的厚生勞動大臣許可。第32條之3第1項接著規定,取得許可者就職業紹介「不問任何名義,不得收受實費、其他手數料或報酬」,只有兩種情況例外:收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種類與金額的手數料,或依事前向厚生勞動大臣申報的手數料表收取。
第2項把對象講得更直接: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不問前項規定,不得向求職人收取手數料;只有在省令認定「向求職人收取對該求職人的利益而言有必要」時,才限於第1項各號的情形可以收。
這不是行政指導層級的規定。第65條第2號把違反第32條之3第1項或第2項列為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沒有許可就經營有料職業紹介更重,第64條第1號是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此外第32條之9讓厚生勞動大臣可以撤銷許可,或限期命令停止全部或一部的事業。

唯一的例外:五類職業,其中三類還要薪資門檻
第32條之3第2項的但書指向施行規則第20條第2項,條文把可以向求職人收費的範圍限定在五類職業的求職人:
- 藝能家:在廣播節目(含廣告放送)、電影、曲藝場、劇場等提供音樂、演藝及其他藝能者。
- 模特兒:為商品展示等出席時裝秀等活動,或作為報紙雜誌所用照片的題材,或作為繪畫雕刻等美術品創作題材者。
- 科學技術者:應用高度科學與專門知識、手段進行研究,或從事生產等事業活動相關技術事項的企劃、管理、指導者。
- 經營管理者:具備公司等團體經營的高度專門知識與經驗,從事經營管理職務者。
- 熟練技能者:具有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第44條第1項技能檢定中特級或一級合格者所具技能、或同等技能,並在生產等事業活動中運用該技能者。
條文的括號限制只掛在後面那一組。也就是說科學技術者、經營管理者、熟練技能者還要加上「因該紹介而就任職業的薪資金額超過厚生勞動大臣所定金額」;藝能家與模特兒沒有這道薪資門檻。所定金額來自平成14年2月15日厚生勞動省告示第26號:「就職後一年期間內七百萬日圓或相當於此之金額」,自平成14年2月16日適用,並經平成15年12月25日厚生勞動省告示第442號改正、自平成16年3月1日適用。可收的上限是就職後6個月內所支付薪資的百分之十一,免稅事業者為百分之十點三。
一般事務職、技術職、服務業的轉職完全不在這五類裡,也就是不存在可以向求職人請求的手數料。條文那句「不問任何名義」就是為了防止用登錄費、資料建檔費、諮詢費之類的名目繞過。順帶一提,公共職業安定所(Hello Work)本身是無料職業紹介,對求職人與求人企業都不收費。

合法的錢是雇主付的:施行規則別表的上限
施行規則別表(第20條關係)定了手數料的種類、最高額與徵收方法。全部條目的徵收方法欄只寫求人者與關係雇主,沒有求職人。
| 種類 | 最高額 | 向誰收 |
|---|---|---|
| 受付手數料 | 受理求人申込時每1件710日圓(免稅事業者660日圓) | 受理求人申込時起向求人者收取 |
| 紹介手數料 | 所支付薪資金額的百分之十一(免稅事業者百分之十點三);連續受雇超過6個月時以6個月的薪資為計算基礎;依無期勞動契約連續受雇超過6個月時,可取該11%與「扣除臨時支付薪資及每超過3個月支付一次的薪資後金額的百分之十四點八(免稅事業者百分之十三點九)」中較大者 | 作為徵收基礎的薪資支付日起,向求人者或關係雇主收取 |
另一條路是第32條之3第1項第2號的申報制手數料:業者以樣式第3號向厚生勞動大臣申報手數料表後,可依該表收費。但第4項允許厚生勞動大臣在手數料表對特定人有不當差別待遇、或種類金額未明確定而顯著不當時,限期命令變更;而且申報制同樣受第2項約束,不能用來繞過「不得向求職人收取」。這兩套上限的條文可在 e-Gov 法令檢索上核對。
怎麼查:許可番號的格式會告訴你對方是哪一種業者
厚生勞動省職業安定局營運的「人材服務綜合網站」把兩種事業分開檢索,許可・申報受理番號的格式也不一樣:
- 職業紹介事業:2碼(都道府縣)-記號-6碼,網站上的範例是 01-ユ-000001。記號的下拉選單有ユ、ム、特、地;有料職業紹介是「ユ」,無料是「ム」。區分欄位只有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與無料職業紹介事業兩種。
- 勞動者派遣事業:記號在最前面,範例是 派01-000001。下拉選單是派與地,區分欄位是勞動者派遣事業與特定地域創生事業。
所以「派」開頭的號碼是派遣公司,中間夾「ユ」的才是有料職業紹介。該網站可用都道府縣、許可番號、事業主名稱、事業所名稱檢索,事業主名稱與事業所名稱支援部分一致,但全角半角與大小寫必須和登錄的一致才查得到。拿不出號碼、或號碼查不到的業者,就要當成無許可來懷疑——無許可營業本身是第64條第1號的刑事罰對象。

台灣這端是另一套法:求職人可以被收第一個月薪資的5%
台灣的設計方向相反,是「可以收,但有上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民國106年4月6日修正,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2項訂定)第4條規定,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本國求職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時,向本國求職人可收的是: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不得超過求職人第一個月薪資的百分之五、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職業心理測驗費每項不得超過新臺幣700元。
向雇主收的是另一組上限:第3條規定登記費及介紹費合計,招募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不得超過其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不得超過四個月薪資;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第7條讓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以第3條到第6條金額的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透過台灣的仲介找日本的工作時,兩套規範會同時存在:台灣端可以向你收第一個月薪資5%以內的登記費與介紹費,日本端的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原則上一毛都不能向你收。被要求付錢時,先確認收錢的是哪一端的業者、依據哪一部法規。

常見問題
「登錄免費,但錄取後要付年薪的幾成」這種說法合法嗎?
如果對方是日本的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而你的職業不在施行規則第20條第2項的五類裡,就不合法。第32條之3第1項的「不問任何名義」把實費、手數料與報酬都包進去,所以叫成功報酬、成約金或年費都一樣受限。合法的成功報酬是向求人企業收的,上限就是別表那組百分之十一,或無期契約滿6個月時可選的百分之十四點八。
日語學校或留學代辦收的費用也受這條管嗎?
要看他們做的是不是職業紹介。第32條之3管的是依第30條第1項取得許可的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就職業紹介所收的費用,純粹的語言課程費、文件代辦費不屬於職業紹介的手數料。但如果同一家業者同時媒合你與日本的雇主,那一部分就落入這條,而且他必須有許可番號。沒有許可卻做媒合並收費,會同時觸及第64條第1號與第65條第2號。
總結:先要號碼,再問錢是向誰收
日本 獵頭 仲介 向求職者收費 違法 許可番號 台灣人 2026 可以收成三句。第一,日本的有料職業紹介事業者不得向求職人收手數料,違反是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30萬日圓以下罰金。第二,例外只有藝能家、模特兒、科學技術者、經營管理者、熟練技能者五類,而後三類還要薪資超過告示所定的七百萬日圓,上限是就職後6個月薪資的百分之十一。第三,許可番號中間夾「ユ」的是有料職業紹介,「派」開頭的是派遣,都能在人材服務綜合網站上查。最實際的下一步是:在簽任何文件之前,請對方寫出許可番號,並寫明手數料是向求人企業收還是向你收,拿到紙本再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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