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日本 在留期間更新 会社員 必要書類 外國人」最常跳出來的是一長串清單,但入管的官方頁面其實是先分類再給清單:雇主屬於第一或第二類的人,共通文件之外原則上什麼都不必加;第三、第四類才需要加交本人的稅務證明。更關鍵的是,很多人以為一定要交的「源泉徴収票」並不是本人的收入證明,而是公司用來證明自己屬於哪一類的文件。這篇照官方頁面重排成三個判斷——公司分類、本人稅務證明、期限與手續費,並附上在窗口與人事部會用到的日文對照表,讓你一次把文件備齊。
公司屬於哪一類,直接決定你要交幾份文件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入管)在「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的更新頁面上,把雇主分成四類,提交文件跟著分類變。第一類是在日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相互會社型的保險公司、國家與地方自治體、獨立行政法人、特殊法人與認可法人、公益法人,以及法人稅法別表第一所列的公共法人等。第二類是前一年度的「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中,源泉徵收稅額達 1,000 萬日圓以上的團體或個人,或是已獲核准使用在留申請線上系統的機關。第三類是前一年度已提出該合計表、但不屬於第二類的團體或個人。第四類則是以上都不符合。
官方原文寫的是:第一類與第二類「其他資料原則上不需要」。上市公司的員工只要備齊共通文件就能送件,不必去要登記事項證明書或決算文件。第三、第四類才要加上「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與本人的稅務證明;第四類還要再附無法提出法定調書合計表的理由文件(例如「給与支払事務所等の開設届出書」影本),以及最近 3 個月的「所得税徴収高計算書」影本,或納期特例的核准資料。拿不出任何證明分類的文件時,會直接被當成第四類處理。
共通文件只有四項: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一份、照片一張、護照與在留卡「提示」(不是繳交),以及證明公司分類的文件。照片有兩個例外:希望更新的在留期間在 3 個月以下時不需要照片;另外自 2026 年 6 月 14 日之後交付的在留卡起,滿 1 歲以上就需要照片——在這之前是未滿 16 歲不需要。

本人要交的是課稅證明書,不是源泉徵收票
清單上那一行「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是公司用來證明自己屬於哪一類的文件,不是本人的收入證明。本人要交的是「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與「納税証明書」各一份,而且必須是記載一年總所得與納稅狀況的版本;若同一張證明上兩項都寫了,交一份就可以。另外,官方的更新清單上沒有「在職証明書」這一項,不必特地去人事部要。
這份證明由「該年度起始年的一月一日」你設籍的市區町村發行。例如令和 8 年度的課稅證明,要向令和 8 年 1 月 1 日當天居住的市區町村申請;一月之後才搬家的人得回原本的區役所辦,不是現在住的地方。以新宿區為例,郵寄申請一份 300 日圓,要附「定額小為替」與寫好地址的回信信封;若持有載入利用者證明用電子證明書的個人編號卡(マイナンバーカード),在便利商店的多功能影印機取得是一份 200 日圓,不過便利商店版本一定會記載所得扣除與扶養親屬的明細(想省略明細只能在窗口或郵寄申請),一月一日當天沒在該區設籍的人也不能用。
最常卡住的是「未申告」。區役所明載未申報的人可能無法取得稅務證明,必須先到稅務課辦申報。公司做了年末調整的人通常沒問題,但中途換過工作、有副業收入、或年中才開始在日本居住的人要先確認申報狀態。另外兩條通則也別漏:日本發行的證明文件全部要是發行日起 3 個月內的,外文文件要附日文譯本。
| 日文(窗口用語) | 繁中意思 | 由誰準備 |
|---|---|---|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 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書 | 本人 |
| 所属機関の代表者に関する申告書 | 所屬機關代表人申報書 | 公司(第三、四類) |
| 住民税の課税(又は非課税)証明書 | 住民稅課稅(或非課稅)證明書 | 本人向市區町村申請 |
| 納税証明書 | 納稅證明書 | 本人向市區町村申請 |
| 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 | 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法定申報書合計表 | 公司(用於判定分類) |
| 特例期間 | 審查未完成時可繼續停留的期間 | 自動適用 |
| 所属機関等に関する届出 | 所屬機關異動申報 | 本人,14 日內 |

期限、特例期間與手續費:三件事先排進日曆
申請期間是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持有 6 個月以上在留期間的人從屆滿前 3 個月起受理。若有真正不得已的特殊情形(長期外派、回國生產、住院治療等),也可能提早 3 個月以上受理,但要先向管轄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洽詢。標準處理時間是兩週到一個月,窗口受理時間為平日 9:00–12:00 與 13:00–16:00。
屆滿日前還沒處分時有「特例期間」:依入管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由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準用),到處分做出時,或屆滿日起兩個月屆滿時,以較早的那一刻為止,可以繼續用原本的在留資格停留與從事原本的活動。但被決定的在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的人不適用。窗口送件時在留卡背面的「在留期間更新等許可申請欄」會記載申請中,線上送件則不會記載,所以用線上申請的人要自己留好受理紀錄。
轉職是另一條獨立義務。入管法第十九條之十六第二號規定,契約機關的名稱變更、所在地變更、消滅,以及與該機關的契約終止或締結新契約,都要由本人在事由發生起 14 日內申報;終止與新締結可以用「届出書参考様式 1の7」一次辦完,走電子申報不必附證明資料。要注意的是公司內部調部門、或自己搬家都不是這一條的對象(搬家另有住居地變更申報)。轉職到第三或第四類企業後的第一次更新,要加交勞動條件通知書、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司介紹資料與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
日語能力也可能被問。2026 年 4 月 15 日之後的申請,若公司屬第三或第四類、且主要從事運用語言能力的對人業務(例如翻譯口譯、飯店櫃台),要附 CEFR B2 相當的能力證明;官方視為達標的包括 JLPT N2 以上、BJT 商務日語能力考試 400 分以上、以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在日 20 年以上、畢業於日本的大學或修畢高專與專修學校的專門課程或專攻科等。更新時若一直從事同樣的業務內容,則不需要提出。
手續費也在 2026 年 10 月 1 日改制,從一律 6,000 日圓變成依核可期間分七段(入管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號)。這篇只留三個結論:窗口用收入印紙,而印紙只能用現金買;線上不能用印紙,改成便利商店或銀行付款,1 年期 27,000 日圓低於窗口的 33,000 日圓,但要另加支付手續費;線上不支援減額措施。各期間的完整金額與誰能減額免除是另一篇的主題。

常見問題
公司說會幫我代辦,我還要自己確認文件嗎?
要,而且代辦本身有資格限制。能代為送件的「申請等取次者」限於獲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長承認的人(例如雇主機關的職員),或已向局長申報的律師、行政書士。由取次者送件時本人不必到場,但必須在日本境內。處分後領取在留卡的人也限於同一範圍,不符資格的公司同事、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能代領。18 歲以上的人除了透過取次者之外,要自己申請。
在留卡已經到期但還在審查,可以繼續上班嗎?
在特例期間內可以用原本的在留資格繼續原本的活動,上限是處分做出時或屆滿日起滿兩個月,取較早者。被決定的在留期間在 30 日以下的人不適用。窗口送件的人可以用在留卡背面的記載向公司說明;線上送件沒有這個記載,建議保留系統的受理通知。
轉職之後第一次更新要多準備什麼?
先把 14 日內的申報日期留好,那是獨立於更新的義務。文件方面看新公司的分類:轉到第一或第二類,共通文件之外原則上不用加;轉到第三或第四類,要加交勞動條件通知書等活動內容證明、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司介紹資料、最近年度的決算文件(新事業則用事業計畫書),以及主要從事語言業務時的語言能力證明。

總結
把「日本 在留期間更新 会社員 必要書類 外國人」拆成三個判斷就不會多跑一趟:先確認公司屬於第幾類,第一與第二類不必加附資料;再去一月一日設籍的市區町村拿課稅證明與納稅證明,而不是向公司要源泉徵收票;最後把屆滿前 3 個月、14 日內的異動申報與十月改定後的手續費排進同一份日曆。
- 第一、第二類員工:共通文件即可
- 本人收入證明=課稅證明書與納稅證明書,3 個月內有效
- 屆滿日前沒處分時有兩個月的特例期間,三十日以下不適用
- 轉職、公司改名或消滅:14 日內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