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以個人事業主或自由接案身分工作的台灣人,偶爾會遇到這樣的邀約:只要加入某公司當「工時很短的正社員」,就能從國民健康保險轉到公司的社會保險,保費還比較便宜,條件是每月付一筆「會費」。厚生勞動省在2026年9月14日發出通知,直接點名這種安排,並說明判斷要看就勞的實態而不是契約上寫了什麼。理解日本 個人事業主 會費 社會保險 被保險者資格 2026 外國人的重點,就是看懂通知列出的兩個條件、「會費等」涵蓋的範圍,以及它和既有的四分之三基準差在哪裡。
這份通知在講什麼
2026年9月14日,厚生勞動省保險局保險課長與年金局事業管理課長聯名發出通知(保保発0914第2號、年管管発0914第2號),對象是全國健康保險協會理事長、健康保險組合理事長與日本年金機構理事長。
通知本文說明了背景:有些事業所把個人事業主或自由接案者以「勤務時間極短的正規型勞動者」名義僱用並提出被保險者資格取得申報,另一方面卻以「會費等」名義,向這些人收取超過報酬的金額,使得僱用關係與業務實態令人存疑。
同一天還發出了另一份通知(保保発0914第1號、年管管発0914第1號),修正2026年3月18日關於「法人役員的個人事業主等被保險者資格取扱」的既有通知,補上相同方向的判斷要素。
要特別留意的是,這兩份通知本文都沒有寫施行日或適用開始日,只寫了「請勿有遺漏地處理」。所以正確的說法是「2026年9月14日發出通知並明確化」,而不是「從某月某日起適用」。

大原則:看實態,不看契約文字
通知開宗明義寫出判斷基準:依健康保險法與厚生年金保險法的旨趣,關鍵在於是否與事業所有「常用的使用關係」。而且「不能只看契約的文字來判斷,要依勞動者的勞動日數、勞動時間、就勞形態、勤務內容等就勞實態,個別具體地綜合判斷」。
換句話說,契約書上寫著「正社員」「月薪制」並不構成保障。實際上一週工作幾小時、做什麼內容、報酬怎麼流動,才是審查的對象。
日本 個人事業主 會費 社會保險 被保險者資格 2026 外國人:兩個條件
通知把問題整理成兩個條件,並明確規定同時成立時的處理方式。
| 條件 | 內容 |
|---|---|
| ①報酬不被認為是業務對價的經常性支付 | 向事業所支付超過報酬金額的會費等;或把自己的業務委託出去後再受僱於該事業所,實質上自己付出的委託費變成報酬;會費等即使等於或低於報酬,若長期占報酬的大部分也可能不被認可 |
| ②業務不被認為是經常性的勞務提供 | 一週或一個月的勞動時間極短;或業務內容僅止於單純的自我進修、單純的協助或拜託、勞動者之間的相互扶助、把原本的事業活動形式上當成事業所業務等 |
處理方式寫得很清楚:兩個條件「都符合」時,可能是不正當地規避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的適用、以較低保費取得健保等資格,依實態難以認定為常用的使用關係,因此「原則上視為不具被保險者資格」。只符合其中一項時,則依就勞實態個別具體地綜合判斷。
「會費等」的定義範圍很廣。通知列舉了學習費、廣告費、刊登費、參加費、顧問費、協力金、委託費等,並註明「不論名稱為何」。也就是說換個名目並不能規避。另外,即使是付給關聯法人的款項,只要那是成為勞動者的實質條件、且兩者間只是資金移動,也會被同樣看待。
「時間極短」到底是多短
這是實務上最常被追問的一點,但通知並沒有給出數字。原文只寫「一週或一個月的勞動時間極端短的情形,一般而言難以說是在提供經常性的勞務」,屬於定性描述。因此任何「幾小時以下就不行」的說法,都不是這份通知的內容。
容易混淆的是另一條既有規則。日本年金機構說明的是「四分之三基準」:一週的所定勞動時間「以及」一個月的所定勞動日數,達到同一事業所從事同樣業務之一般勞動者的四分之三以上者為被保險者。未達四分之三時,符合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所定內薪資月額8.8萬日圓以上、非學生等條件的短時間勞動者,在特定適用事業所等也是適用對象。
這兩者要分開看。四分之三基準處理的是「工時多寡」,9月14日的通知處理的是「這份僱用是不是真的」。即使工時達標,若報酬實際上被會費吃掉、業務內容只是參加讀書會,仍然可能被否認。

法人役員版本補了什麼
同日修正的3月18日通知,處理的是法人役員的情形。原本的基準是看兩點:業務在實態上是否為參與法人經營的經常性勞務提供、報酬是否為業務對價的經常性支付。
這次新增了兩項。其一,會費等即使等於或低於報酬,若占報酬的大部分,且從事的只是與其他役員之間相互扶助性質的活動,也可能不被認定為常用的使用關係。其二,把「役員相互間的研修、業務的互助性介紹等,僅止於個人事業主役員之間相互扶助」的情形,加進不算經常性勞務提供的類型。
3月18日通知原本就列出了不予適用的例子:雖然出席役員會等,但未從事對役員的聯絡調整或對職員的指揮監督;僅止於應要求陳述意見的立場;報酬只是出席報酬、旅費等實費補償性質的支付、或退職手當(若上乘於每月薪資與獎金提前支付則屬於報酬等)。綜合判斷時會看是否有指揮命令權所及的職員、是否有具決裁權的所管業務、是否負責役員間的彙整與對代表者的報告、定期會議的出席頻率與出勤頻率等。
自己該怎麼確認
對在日本接案的外國人來說,風險不只是「保費比較便宜」這件事會被取消。3月18日通知寫明,沒有受僱於法人實態的人不具被保險者資格,與事實不符的資格取得申報違反健康保險法第48條與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的規定;確認沒有實態時,會要求提出資格喪失申報,使被保險者資格喪失。
因此收到這類邀約時,先確認四件事。第一,除了薪資之外,自己是否要付出任何名目的款項給對方或其關聯公司,金額與報酬的比例是多少。第二,實際上每週要做幾小時、做什麼,是否有具體的指揮命令。第三,工作內容是不是只有參加讀書會、填問卷、互相介紹案子。第四,如果資格被取消,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要從哪一天回溯加入。
只要第一項與第三項同時成立,就正好落在通知寫的兩個條件裡。這時候與其比較保費,不如先把僱用內容改成有實際勞務的形式,或回到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
另外建議把實際投入的時數留下紀錄。用 Google Calendar 標記每次上班的起訖時間,或用 Toggl 這類計時工具按專案累計,都比事後回想可靠。通知的判斷要素就是勞動日數、勞動時間、就勞形態與勤務內容,手上有紀錄時,說明起來也具體得多。
常見問題
通知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
通知本文沒有記載施行日或適用開始日,只寫請勿有遺漏地處理。能確定的是通知日期為2026年9月14日,並在同日修正了3月18日的既有通知。
一週工作幾小時以下會被認定為「極短」?
通知沒有給出時數。原文是「一週或一個月的勞動時間極端短」這樣的定性表述,實際上要連同報酬、勞動日數、就勞形態、業務內容一起綜合判斷。
會費改名成「研修費」就沒事嗎?
沒有用。通知把學習費、廣告費、刊登費、參加費、顧問費、協力金、委託費等列為例示,並註明不論名稱為何。付給關聯法人的款項若屬實質上的同一事業所,也一樣處理。
被認定為不具資格時會怎樣?
3月18日通知寫明,確認沒有受僱實態時會要求提出資格喪失申報並使資格喪失,且與事實不符的資格取得申報違反健康保險法第48條與厚生年金保險法第27條。


總結
2026年9月14日的通知沒有創造新制度,而是把既有法律的判斷方式講清楚:看實態,不看契約文字。兩個條件——報酬實質上被會費吃掉、業務不具經常性勞務提供的實質——同時成立時,原則上不具被保險者資格。
在日本接案的人要做的事其實很簡單:把「除了薪資之外還要付出多少、實際做多少小時、做的是什麼」寫下來對照一次。若這三個答案讓你自己都說不出這是一份真實的僱用,那麼省下來的保費很可能只是暫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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