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日本的台灣人,如果台灣的長輩過世,最先冒出來的問題通常是:台灣那邊的房子和存款,日本會不會也課一次稅?答案不是看國籍,也不是看你匯不匯錢回來,而是看兩件事:繼承發生當下你持有的在留資格屬於哪一類,以及你在日本累積住了多久。這篇依國稅庁的說明與法令原文,把日本 繼承稅 一時居住者 在留資格 國外財產 台灣人 2026 需要確認的順序一層一層拆開,並附上四種常見組合的判斷表、基礎控除的算法、台灣資產的所在地判定,以及申報期限與該送到哪個稅務署。
會不會課到台灣的財產,關鍵在兩個身分
日本的繼承稅(日文寫「相続税」)並不是對所有人都課到全世界的財產。國稅庁的說明把繼承人分成幾種,取得財產時人在日本國內、而且不屬於特例的人,是「取得的所有財產」都要課;但如果繼承人是「一時居住者」,而且被繼承人屬於「外国人被相続人」或「非居住被相続人」,課稅範圍就縮成只有日本國內的財產。
也就是說,要判斷台灣的財產會不會被日本課稅,必須同時看繼承人這一邊和被繼承人那一邊,兩邊都符合條件才會縮小範圍。只確認自己一邊,常常會算錯。

「一時居住者」的認定: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加上15年內10年以下
國稅庁對「一時居住者」的定義是:繼承開始時持有在留資格的人,而且在繼承開始前15年內,於日本國內設有住所的期間合計在10年以下。這裡的「在留資格」特別限定為「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別表第一」上欄所列的在留資格。
別表第一和別表第二到底放了什麼,可以在數位廳的法令資料庫 e-Gov 法令檢索上查原文。查下去會發現別表第二只有四種在留資格:「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它們的欄位標題是「本邦において有する身分又は地位」。其餘依活動內容給的在留資格,例如「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留学」「特定技能」「経営・管理」,都在別表第一。
對台灣讀者來說,兩個結論很實際。第一,拿到永住之後就不再可能是一時居住者,即使你來日本才第三年,國外財產一樣進入課稅範圍。第二,期間是「15年內合計10年以下」,不是連續,中間回台灣幾年再回來也要把前後相加。國稅庁另外註明,因為留學或海外出差而暫時離開日本的人,仍然算在日本國內有住所。
被繼承人那一邊:「外国人被相続人」與「非居住被相続人」
被繼承人的分類同樣寫在國稅庁的說明裡。「外国人被相続人」指繼承開始時持有在留資格、而且在日本國內有住所的人;「非居住被相続人」指繼承開始時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並且屬於下列之一:繼承開始前10年內曾在日本有住所、但在那些時點都沒有日本國籍;或是繼承開始前10年內從未在日本有過住所。
一直住在台灣、沒來日本長住過的父母,通常會落在後面那一種。
判斷表:四種常見組合
| 繼承人(你)的狀況 | 被繼承人的狀況 | 日本的課稅範圍 |
|---|---|---|
| 住日本,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等別表第一資格,15年內住滿6年 | 父母住台灣,從未在日本設過住所 | 只有日本國內財產 |
| 住日本,持別表第一資格,但15年內已住滿12年 | 父母住台灣 | 國內外全部財產 |
| 住日本,已取得「永住者」 | 父母住台灣 | 國內外全部財產 |
| 已回台灣定居、日本無住所,無日本國籍 | 父母住台灣,從未在日本設過住所 | 只有日本國內財產 |
表中第二與第三列常被誤解成「反正我是外國人所以不課」。實際上一旦脫離一時居住者,國外財產就進入課稅範圍,和日本人的判斷方式相同。

財產算在日本還是台灣:官方的所在判定
「國內財產」不是憑印象認定,國稅庁有一張財產所在的判定表。幾個台灣家庭常見的項目可以直接對照:
- 不動產:依不動產的所在地判斷。台灣的房子是國外財產,日本的公寓是國內財產。
- 銀行存款:依受理存入的營業所或事業所所在地判斷。台灣的銀行帳戶是國外財產,日本銀行的帳戶即使匯款來源在台灣也是國內財產。
- 股票與公司出資:依發行法人或被出資法人的總公司、主要事務所所在地判斷。
- 保險金:依簽訂契約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或主要事務所所在地判斷。
- 退職金:依支付退職金的一方的住所或總公司所在地判斷。
- 上述以外的財產:依被繼承人的住所判斷。
基礎控除、稅率與10個月的期限
基礎控除的算式是3,000萬日圓加上600萬日圓乘以法定繼承人數。正味遺產額在基礎控除以下時不必申報。計算法定繼承人數時,養子有上限:被繼承人有親生子女時只能算1人,沒有親生子女時最多2人。
稅率採速算表,先把課稅遺產總額按法定應繼分分配後再套用:1,000萬日圓以下10%、超過1,000萬至3,000萬15%(扣除額50萬)、超過3,000萬至5,000萬20%(扣除額200萬)、超過5,000萬至1億30%(扣除額700萬)、超過1億至2億40%(扣除額1,700萬)。配偶另有稅額減輕,在1億6,000萬日圓與配偶法定應繼分相當額之中取較多者為止不課稅,但必須在申報期限前完成遺產分割才適用。
申報與納稅期限是「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內」,例如1月6日死亡,期限就是同年11月6日。申報書要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所轄的稅務署,不是繼承人住所地的稅務署,這一點很多人會送錯。可用 e-Tax 送出,也可以郵寄或投入稅務署的時間外收受箱。如果繼承人在日本沒有住所,要先指定納稅管理人並提出「納税管理人届出書」。

算例:在日第6年、父親住台灣
假設你持「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在日本工作,過去15年內在日本設有住所的期間合計6年;父親一直住在台北、從未在日本設過住所,留下台北的房子與台灣的存款,另外還有一間位於名古屋的出租公寓。法定繼承人是母親與你們兩兄妹共3人。
- 你在繼承開始時持有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而且15年內合計住了6年,屬於一時居住者。
- 父親繼承開始時在日本沒有住所、過去10年內也從未在日本有住所,屬於非居住被相続人。
- 兩邊條件同時成立,所以你在日本的課稅對象只有名古屋的公寓;台北的房子與台灣的存款依所在判定屬於國外財產。
- 基礎控除是3,000萬日圓加600萬日圓乘以3人,合計4,800萬日圓。
- 期限仍然要算:知道死亡之日的次日起10個月內,向父親死亡時住所地所轄的稅務署申報。父親住所在台灣時,申報地與納稅管理人的處理要先向稅務署確認。
反過來說,同樣一位父親,如果你在繼承發生前已經取得永住,台北的房子就會一起進入日本的課稅對象。取得永住的時間點會影響的不只在留手續,這一點值得先記起來。

總結:先確認三件事再找人商量
日本 繼承稅 一時居住者 在留資格 國外財產 台灣人 2026 的判斷可以濃縮成三個確認點:繼承開始當天你的在留資格是別表第一還是別表第二、過去15年內在日本設有住所的期間合計是否在10年以下、以及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有沒有日本住所。三點確定之後,才輪到財產所在判定與基礎控除的計算。另外要先說清楚一件本文沒有確認到的事:台灣與日本之間對繼承稅是否有避免雙重課稅的安排,在國稅庁的繼承稅頁面上沒有相關記載,所以兩邊都被課到時能否扣抵,請直接向所轄稅務署或專業人士確認,不要自行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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