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日本的公司上班以後,台灣的勞保不是你能選擇要不要留的:勞保是在職保險,由投保單位在你離職的當日申報退保。只要戶籍還在台灣,退保當日零時起你就自動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繳款單會寄到戶籍地址。查「日本工作 台灣勞保 退保 國民年金 繳款單 台灣人 2026」真正要解決的,是收到那張繳款單之後怎麼處理才不會虧到。本文用國民年金法、勞工保險條例與勞保局現行公告,寫清楚每月自付金額、繳款單的寄發與繳納時程、10年補繳這條線、A式與B式的差額,以及勞保年資後來怎麼用。
勞保是在職保險:到日本的公司上班,投保單位會在離職當日退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於所屬勞工到職、離職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所以勞保不是「出國就自動停」或「自己去申請退保」,而是你在台灣的最後上班日由公司申報退保。勞動部也說明條例的施行區域是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受僱於日本公司的人本來就不在強制加保的範圍內。
唯一能把勞保帶到日本的,是條例第9條第2款的「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勞保局的行政解釋說明,勞動契約存在時投保單位有承諾的義務、不得拒絕續保。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9日台78勞保2字第28645號函把範圍框得很緊:限於受僱於該事業單位、為執行該事業單位業務並領有薪資者;原單位給留職停薪、你實際不在原單位工作、薪水由國外的單位支給,就不得繼續加保。
| 你的狀況 | 台灣勞保 | 國民年金(戶籍留在台灣) |
|---|---|---|
| 台灣公司派駐日本,仍由台灣公司支薪並執行台灣公司業務 | 可由原投保單位繼續加保 | 加保勞保期間不得參加國保 |
| 直接受僱於日本公司 | 離職當日退保,無法續保 | 退保當日零時起自動成為被保險人 |
| 台灣公司留職停薪,改由日本的關係企業支薪 | 不得繼續加保 | 退保當日零時起自動成為被保險人 |
勞保年資不會消失:它停在那裡等你到法定請領年齡

退保不等於清零。條例第12條規定退保後再參加保險時原有保險年資應予併計;第58條第1項是年滿60歲而有保險年資者,年資滿15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未滿15年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第59條:年資每滿1年發1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年齡依第58條第5項逐步提高,勞保局的出生年次對照表是民國46年(含)以前60歲,47年61歲、48年62歲、49年63歲、50年64歲,51年(含)以後一律65歲。年資不到15年也不是只能領一次金:條例第74條之2與國民年金法第32條都有年資併計,勞保年資未滿15年者在65歲時併計國保年資滿15年,就能依各自年資同時請領兩邊的老年年金。以年資10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0,000元試算,第58條之1第1款是30,000元×10年×0.775%+3,000元=每月5,325元,比第2款的1.55%有利。要注意第58條第6項:領了勞保老年給付以後不能再參加勞工保險。
退保的下一刻國民年金就接上:繳款單寄到戶籍地址

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1款的要件只有四個: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年滿25歲、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前面還有一句「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也就是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的期間不能同時參加國保。條文裡沒有本人申請這一項,所以勞保一退條件就自動成立,第8條規定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勞保局的問答說:只要在台灣設有戶籍並符合加保資格,不管是否在國內居住都必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只有戶籍已主動遷出國外,或因超過2年未持本國護照入境而被戶政機關遷出國外,除籍期間才不屬於被保險人,退保由勞保局主動辦理。同一份問答也寫了反方向:曾經繳過國保保險費、有年資的人,就算65歲時在國內已無戶籍或已非本國國民,仍可向勞保局辦理老年年金給付,而且領一輩子。
115年(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的月投保金額是21,103元、保險費率10.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每月1,329元(政府負擔887元,全月2,216元),一期兩個月2,658元、一年15,948元。繳款單依第13條按雙月計算,勞保局在每個單月月底寄發前兩個月的繳款單,被保險人要在雙月月底前繳納:115年1月與2月的保險費,115年3月底寄發、4月底前繳納。繳款單寄的是戶籍地址,人在日本要先處理收件,用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辦「通訊資料變更及電子帳單申請」,或打02-23961266轉6066、6055、6077,或把繳款單信封內頁的申請書寄到100023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段42號。健保是另一條線,請看「日本工作 台灣健保 停復保廢止 還要繳嗎 2026|戶籍留著就得繳,遷出才斷保」。
繳款單別丟:10年補繳期限與只能用B式的代價

國民年金法第17條:未依期限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不予計入保險年資,逾10年的部分也不得再請求補繳(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者除外)。勞保局另外說明:完全未繳就沒有保險年資、未來不能領任何給付;最近10年內的保險費在繳清或辦理分期之前,勞保局得暫行拒絕給付。老年年金依第30條第1項擇優計給,A式是月投保金額×年資×0.65%+3,000元,B式是月投保金額×年資×1.3%;但只要有「超過10年的欠費不計入年資」的情形,65歲時就只能用B式。
| 國保年資(以115年月投保金額21,103元試算) | A式 | B式 | 擇優結果 |
|---|---|---|---|
| 10年 | 4,372元 | 2,743元 | A式 |
| 22年 | 6,018元 | 6,035元 | B式 |
| 30年 | 7,115元 | 8,230元 | B式 |
分水嶺大約在22年,年資短的人靠的就是那筆3,000元加計額:10年年資被迫改用B式,每月就差1,629元,而且是終身的差。逾期還會依第14條按日計息,利率以每年1月1日的郵政儲金一年期定存固定利率為準;無力一次繳納可依第15條第1項申請分期或延期。更容易忽略的是連帶責任:第15條第2項規定保險費及利息在被保險人與配偶之間互負連帶繳納義務,配偶非有正當理由而經書面限期仍未繳納,依第50條第2項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依勞保局的繳納方式問答,轉帳代繳、臨櫃與網路銀行免手續費,e-Bill全國繳費網與台灣Pay、LINE Pay Money等行動支付每筆3元,便利商店每筆5元。
掛在職業工會續勞保?查到會取消資格,而且台日沒有年金協定

常見的錯解法是找職業工會掛名把勞保年資接下去。勞動部說明:職業工會有組織區域的限制,只有在台澎金馬從事工作、且屬條例第6條第1項第7款「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才能由工作所在地的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長期在國外居住工作而非公司派遣的人,從業地區已不在施行區域內,不可以為了延續勞保年資繼續在工會加保。經勞保局查明會取消被保險人資格,年資無法計算或併計,已繳的保險費不會退還,還必須補繳國民年金保險費,領過的給付依法追還。條例第70條另對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按領取金額處2倍罰鍰。
另一件要先想清楚的是台日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厚生勞動省2026年6月2日的締結狀況裡,生效、簽署、政府間談判中、預備協議四欄都找不到台灣,所以兩邊的保險費不能互免,年資也不會互相通算——日本老齡年金需要的10年(120個月)資格期間不能把台灣的勞保或國保年資算進去,反方向也一樣。
常見問題
問:繳款單寄到戶籍地址,我在日本沒收到,可以先不管嗎?
答:不行。國民年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一年至少應寄發一次繳款單,沒收到不會讓保險費消失;逾期依第14條按日計息,依第17條未繳的期間不計入年資。先改通訊地址或改用電子帳單,再把繳款設定成轉帳代繳。
問:以後回台灣工作,先前繳的國保年資會不會白繳?
答:不會。國民年金法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者,保險年資應予併計。但如果你同時領了勞保老年年金,依第30條第2項與第32條第2項,國保那一份就不能選A式。
總結
回到「日本工作 台灣勞保 退保 國民年金 繳款單 台灣人 2026」:勞保由投保單位在你離職當日申報退保,除了台灣公司派駐並繼續支薪之外沒有續保空間;戶籍留在台灣,退保當日零時起你就是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每月自付1,329元、單月月底寄單、雙月月底前繳。收到第一張繳款單時要做的其實是三件事:把通訊地址改成收得到的地方或改用電子帳單、把繳款設成轉帳代繳避免逾期計息、記住10年這條線——超過10年的欠費不只不算年資,還會讓你65歲時只剩B式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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