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再入國許可不能延期:出境1年回不來就得先辦正式許可|台灣人2026年在日本ED卡要勾選的是預定出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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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日本 視同再入國許可 ED卡 勾選 出境1年 台灣人 2026」找答案的人,多半想知道卡片上那一格該怎麼填。但真正會讓你回不了日本的,是更前面的一個判斷:視同再入國許可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6條之2第3項不能申請延長,只有正式的再入國許可才延得了。也就是說,只要這趟出境有任何超過一年的可能,就得在離開日本之前先把正式許可辦好。以下依2026年10月9日查閱的入管廳、e-Gov條文與日本台灣交流協會頁面,把判斷、費用、延長窗口一次釐清。

出境前要決定的是許可種類,不是卡片怎麼填

日本的再入國制度有兩條路。第一條是「視同再入國許可」(日文「みなし再入国許可」),根據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26條之2:持有效護照、而且不是被決定「3個月」以下在留期間、也不是「短期滯在」在留資格的人,在出國日起算一年內回到日本,原則上不必事先申請許可。中長期在留者除了護照之外,還必須持有在留卡。第二條是第26條的正式再入國許可,分成一次限有效與數次有效兩種,有效期間在現有在留期間的範圍內最長五年(特別永住者六年)。

兩條路真正的差別不在錢,而在「萬一回不來還有沒有救」。第26條之2第3項明文排除了第26條第5項的適用,也就是視同再入國許可不能申請延長;只有正式再入國許可能在國外申請延長。入管廳的再入國許可說明頁同時寫著,沒有取得再入國許可(含視同)就出境的人,原本的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會消滅,要再進日本得重新取得簽證、重走上陸審查。所以出境前第一個要問自己的是:這趟有沒有可能超過一年?只要答案是「有可能」,就該在離境前辦正式許可。

出境前並排放在木桌上的護照與在留卡

ED卡在2016年4月改版後,自己選許可種類那一欄已經沒有了

入管廳為這次改版做了繁體中文版的說明單張。單張寫明,自平成28年(2016年)4月1日起,再入國出國記錄新增了「預定出國期間」這個記載項目,並且變更了表明再入國意願的欄位。同一份單張的Q3問「以後出國時還需不需要選擇是再入國許可的出國、還是視同再入國許可的出國」,答案是不需要——入國審查官會依照你在ED卡上填的預定出國期間來判斷辦理手續,必要時才會再確認本人意願。

所以在櫃台要做的事只有三件:在卡片上表明你會再入國、如實填寫預定出國期間、把護照(中長期在留者再加在留卡)交給審查官。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29條之2把這件事寫得更死:意願表明是用別記第37號之19樣式的書面提出,而中長期在留者還必須另外出示在留卡。

  • 舊版表格在改版後一段期間內仍可使用,用舊表格時要在指定欄位打勾(單張Q1、Q2)。
  • 就算你手上已經有有效的正式再入國許可、這趟也沒有再入國計畫,中長期在留者還是要提交再入國出國記錄,因為中長期在留者是住民基本台帳制度的對象,需要確認有沒有再入國意願(單張Q4)。
機場出境櫃台前填寫紙本表格的手部特寫

一年是從出國日起算,但在留期限先到就提前結束

視同再入國許可的有效期間是出國日起算一年;如果在留期限會在這一年內先到期,就只到在留期限為止。舉例來說,在留期限是2027年2月10日的人,在2026年10月20日出境,能用的不是到2027年10月20日,而是到2027年2月10日。持有效護照與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特別永住者也適用視同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是出國日起算兩年。

這條算法出境前就能自己驗算:翻開在留卡看「在留期間(滿了日)」那一欄,和預定回日本的日期比一比,取早的那個。很多人以為「一年內回來就好」,結果在留期限只剩三個月,出去四個月就失去資格。

不能用視同再入國許可的人,施行規則列的是六類

入管廳的「視同再入國許可」說明頁列了五類不適用者,但現行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第29條之4第1項列的是六類:在留資格取消手續中(收到意見聽取通知書)的人、被入國審查官通知為出國確認保留對象的人、收到收容令書的人、依第44條之2被付諸監理措施的人、以難民認定申請中的「特定活動」在留的人,以及被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認定有損害日本利益或公安之虞的人。

網頁上少掉的正是「被付諸監理措施者」這一類,而且網頁把最後一類的認定主體寫成法務大臣,現行條文寫的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要確認自己是不是在名單上,看條文比看網頁準。被認定屬於最後一類的人,依同條第2項會收到別記第44號之2樣式的通知書。

攤開在桌面的日本法令條文列印稿與螢光筆

正式再入國許可的費用:2026年10月1日起線上繳費不能貼收入印紙

金額寫在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施行令第25條第1項:第3款的再入國(數次以外)許可是4,000日圓,電子申請為3,500日圓;第4款的數次再入國許可是7,000日圓,電子申請為6,500日圓。2026年10月1日那次改定動到的是同條第1項第1款(在留資格變更與在留期間更新,依許可的在留期間分成七段)與第2款(永住許可),再入國許可的金額沒有變。

變的是繳費方式。施行規則第62條第3項規定,令第2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許可如果是用電子申請提出,手續費要透過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認可的業者繳納;入管廳的手續費改定頁把這句話翻成白話,就是從收入印紙改成超商繳費或銀行繳費。值得注意的是,入管廳的「再入國許可申請」頁至今仍寫著線上申請「以收入印紙繳納」,與同一次改正的手續費說明頁互相矛盾,判斷要以條文與較新的那一頁為準。只有在電子系統故障等不得已的情況經長官認可時,才回到第62條第2項的收入印紙(第62條第4項)。

項目 窗口申請 線上(電子申請)
一次限有效 4,000日圓 3,500日圓
數次有效 7,000日圓 6,500日圓
繳費方式 收入印紙 超商或銀行繳費

實務上還有一道限制:再入國許可的線上申請只限與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在留資格取得同時提出。單獨只想辦再入國許可的人,等於只能跑一趟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窗口,貼收入印紙,標準處理期間是當日、沒有不服申立程序。

人已經在台灣、期限快到了:交流協會可以辦延長,新台幣630元

如果你是拿正式再入國許可出境、在台灣碰到無法如期返日的理由,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受理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間的延長。必備文件有六樣:有效護照正本;護照相片頁、在留許可、再入國許可貼紙的影本(資料在舊護照上就一併帶舊護照正本);載明無法如期返日的理由與希望延長期間並簽名的理由書;在留卡正本與正反面影本;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因身體狀況就附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再入國許可申請延長申請書。必須由申請人本人攜帶文件到所提出,原則上受理後五個工作天內核發。

辦公桌上整理成一疊的申請文件與影本

條文把延長框在兩個上限內:一次不超過一年,而且自原許可生效日起算不超過六年(入管法第26條第5項)。交流協會頁面另外寫,已超過在留期限就不能申請延長,且自許可日起算超過一定期間者也不能延長,期間依在留資格而異——送件前自己先用這兩個上限算一次比較保險。費用方面,2026年7月1日那次領事手續費改定裡,「再入國許可有效期限之延長」這一列維持在新台幣630元,和同時調漲的簽證欄位不同。

常見問題

在留卡忘在日本,只帶護照出境還能用視同再入國許可嗎?

中長期在留者不行。第26條之2第1項括號裡就限定「中長期在留者以持有在留卡者為限」,施行規則第29條之2第2項也要求意願表明時出示在留卡。沒有在留卡就只剩事前取得正式再入國許可這條路。

正式再入國許可和視同再入國許可可以同時存在嗎?

可以。入管廳繁體中文單張Q4就是在回答這種情形:持有有效正式許可的中長期在留者,即使這趟沒有再入國計畫,出境時仍要提交再入國出國記錄。實際以哪一種出境,由審查官依卡片上的預定出國期間判斷。

出國中護照或在留卡掉了怎麼辦?

入管廳在再入國許可申請頁設有「再入國許可期限證明願」,可由同住親屬或持委任狀的受任人在日本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辦理。這屬於遺失與代理人證明的範圍,另有專文處理。

總結

把「日本 視同再入國許可 ED卡 勾選 出境1年 台灣人 2026」拆開來看,順序其實是固定的三步。第一步在買機票時:比對在留卡的在留期限與預定回日本的日期,取早者才是真正期限;有超過一年的可能就在離境前辦正式許可(窗口4,000或7,000日圓、收入印紙、當日核發)。第二步在機場:表明再入國意願並填預定出國期間,中長期在留者出示在留卡,不必自己選許可種類。第三步是備案:只有正式許可能在台北的交流協會辦延長(新台幣630元、五個工作天),視同再入國許可完全沒有這道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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