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上過班的台灣人要回台或被調到第三地時,最容易漏掉的不是搬家,是稅。國稅廳把「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指定或解任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書)的提交時點寫成「決定納稅管理人時,或到出國之日為止」,也就是登機那天就是期限。沒送件而本來又有申報義務的人,得在出境前把確定申告和繳稅一次做完;前一年申報納稅額到一定金額的人,連預定納稅的期限都會被提前。日本 納稅管理人 屆出書 出國前 確定申告 台灣人 2026 的判斷順序,要先確認自己到底需不需要送這張紙。
出境那天就是期限:國稅廳寫在「提出時期」那一欄的一句話
國稅廳手續案內 A1-7 的適用情形是「國內に住所を有していない、又は有しないこととなる場合」(=在日本沒有住所,或即將變成沒有住所),而需要處理申報書提出等國稅事項時。提出時期寫得很短:「納税管理人を定めたとき又は出国の日までに」(=決定納稅管理人時,或到出國之日為止)。解任時則是「解任したとき」。送件對象是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長,法源是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為什麼會變成「非居住者」?國稅廳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923(令和8年4月1日現行法令)寫的是:在日本公司領薪水的人,若以一年以上的預定被調到海外分店等,出境後一般會被推定為在日本國內沒有住所,成為所得稅法上的非居住者。納稅管理人「法人でも個人でも構いません」(=法人或個人都可以);送件之後稅務署寄出的文件會改寄給管理人,但確定申告書本身仍要向非居住者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長提出。要換人的話,同一張表格要送兩次:一次解任,一次選任。

不用送件的那條路:薪資一處、全額源泉徵收、2,000萬日圓以下
東京國稅局給薪資所得者的傳單(令和5年7月)把判斷做成一張流程圖,可以直接當檢查表用。
| 你的情形 | 官方傳單的結論 |
|---|---|
| 薪資只有主要的一處、全部列入源泉徵收對象,且到出境為止的收入在2,000萬日圓以下 | 不需要辦手續(出境時以年末調整就結束的人也算在內) |
| 要用醫療費控除、住宅貸款控除等,所以本來就得報確定申告 | 要送屆出書,或在出境前報完並繳完 |
| 出境後才會在日本產生課稅所得(居住者期間取得的股票報酬在出境後行使、日本國內不動產收入在出境後發生) | 要送屆出書 |
| 出境在7月1日以後,且預定納稅的繳納義務已經確定 | 要送屆出書 |
| 出境前就能把申報、繳稅等國稅事項處理完 | 在出境前處理完即可 |
沒送屆出書、又沒在出境前報完繳完的人,傳單寫得很直白:會依應繳本稅金額課加算稅與延滯稅。
15萬日圓這條線:6月30日一過,預定納稅就自己成立
同一份傳單另外點出一個容易被忽略的機制:出境前一年的所得稅申報納稅額在15萬日圓(預定納稅基準額)以上的人,不管出境當年有沒有收入,當年6月30日經過時預定納稅就成立、確定。前提是6月30日經過時的現況屬於居住者,或屬於接受綜合課稅的非居住者。
關鍵在期限會移動:出境後才到期的預定納稅,繳納期限會被提前到出境時;反過來說,出境前送了屆出書,期限就維持原本的日期。傳單還提到,有送屆出書並在確定申告期限內申報,就能繼續用「振替納税」(=從帳戶自動扣繳)。不過也有人送了屆出書卻在出境前把扣款帳戶的錢領光,因餘額不足變成滯納,所以扣款日前一天要確認餘額。
用東京國稅局的例子算一次:90萬、30萬、30萬與7月7日
傳單背面的範例是一位只有薪資所得的上班族換工作後出境,沒送屆出書也忘了繳稅。
| 時點 | 金額與原本的繳納期限 |
|---|---|
| 20X1年分確定申告 | 申報納稅額90萬日圓,期限3月15日 |
| 20X2年6月30日 | 20X2年分預定納稅成立、確定 |
| 20X2年預定納稅第1期 | 30萬日圓,原本期限7月31日 |
| 20X2年預定納稅第2期 | 30萬日圓,原本期限11月30日 |
| 20X2年7月7日 | 沒送屆出書就出境,兩期共60萬日圓的期限一起被提前到出境當天,直接變成滯納 |
也就是說,7月出境的人如果只想著「明年3月再報」,被提前的不是申報,而是已經確定的60萬日圓。

送件方式與表格名稱:用 e-Tax 少一道本人確認
國稅廳寫的正規做法是用 e-Tax 軟體做好屆出書後以 e-Tax 提出,第一次用的人要先取得「利用者識別番号」(=利用者識別號碼)。用 e-Tax 送件時,本人確認文件的出示或影本附件都不需要;相對地,紙本上若填了個人編號,每次都要出示或附上本人確認文件。
- 表格名稱:「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國稅廳另外附了「記載要領」(=填寫說明)。
- 紙本也可以:做好之後親自送或郵寄都行。
- 稅務署開庁時間是8時30分到17時;閉庁日(週六、週日、假日等)不受理,但可以郵寄或投進「時間外収受箱」(=夜間收件箱)。
國稅之外還有一套:住民稅的納稅管理人在市區町村
這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段。住民稅不屬於國稅廳,要另外向市區町村送件。橫濱市寫的法源是地方稅法第300條與橫濱市市稅條例第36條,理由也講得很清楚:在日本國內搬家的話通知書可以寄到新住址,但轉出到國外就寄不出去,所以要事前提出「納税管理人申告書」。
| 項目 | 國稅(所得稅、消費稅) | 住民稅(個人市民稅、縣民稅) |
|---|---|---|
| 表格 | 「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 | 橫濱市「納税管理人(変更)申告書」、大阪市「納税管理人申告(承認申請)書」 |
| 送件對象 | 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長 | 課稅基準日(1月1日)當時住所地的區役所稅務課市民稅擔當 |
| 法源 | 國稅通則法第117條 | 地方稅法第300條與各市的市稅條例 |
| 線上送件 | e-Tax | 大阪市自令和5年10月16日起可用 eLTAX,但需要電子證明書 |
| 窗口時間 | 8時30分~17時 | 橫濱市各區役所稅務課8時45分~17時(不含週六日與假日) |
誰能當管理人?橫濱市明確寫「納税義務者の親族であることは問いません」(=不限親屬),朋友或法人都可以指定。大阪市還多兩個實務細節:管理人在大阪市內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時要圈「申告」,否則圈「承認を申請」;另外若市稅繳納沒有困難、不需要指定管理人,可以改送「納税管理人選任免除認定申請書」。

漏送的後果:不只是罰款,稅務署可以自己指定管理人
滯納之後不會因為人在台灣就結束。傳單寫的是:變成滯納時,可能在轉出目的地收到日本稅務當局與當地稅務當局的納稅催告,也可能被調查任職公司等,甚至受到滯納處分。
另一點更值得記住:自令和4年1月1日起,屆出書沒被提出時,納稅地所轄的稅務署長或國稅局長可以用書面要求提出;仍然不提出的話,可以由稅務署長指定納稅管理人。換句話說,不送件不等於這件事會消失,只是主導權從自己手上拿走。

總結:出境前一個月要確認的四件事
第一,用東京國稅局那張流程圖對一次自己屬於哪一列,特別確認薪資是不是只有一處、收入有沒有超過2,000萬日圓。第二,翻出前一年的確定申告,看申報納稅額有沒有到15萬日圓;有的話,6月30日之後出境就要把預定納稅算進出境前的現金流。第三,決定要走 e-Tax 還是紙本,並把「所得税・消費税の納税管理人の選任・解任届出書」與記載要領一起下載。第四,別忘了住民稅是另一套,要向1月1日住所地的區役所送納稅管理人申告書。把日本 納稅管理人 屆出書 出國前 確定申告 台灣人 2026 這件事拆成這四格,出境當天就不會只剩下行李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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