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退職後 企業型DC iDeCo 移換 外國人最常被講成「6個月內要辦」,但條文的起算點既不是退職日,也不是資格喪失日當天。確定拠出年金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寫的是「資格喪失日所屬月份的次月起算6個月」,算錯的人通常會把期限整整提早一個月。本文先用法條把自己那一天的期限算出來,再把放著不管被自動移換時實際會被扣掉的金額一項一項列成表,最後處理外國籍最關鍵的分岔:要把資產搬到iDeCo,還是請求脫退一時金,以及它和公的年金的脫退一時金到底差在哪裡。
6個月要從哪一天開始算
先確定資格喪失日。確定拠出年金法第11條規定,「不再被實施事業所僱用」等情形是在該事由發生日的次日喪失企業型年金加入者資格,所以10月31日離職的人,資格喪失日是11月1日,不是10月31日。
接著看第83條第1項第1款。條文把自動移換的對象寫成「個人別管理資産が当該企業型年金加入者の資格を喪失した日が属する月の翌月から起算して六月以内に」未依第80條、第82條等規定移換的部分。資格喪失日在11月,次月是12月,從12月起算6個月,期限是隔年5月31日。
| 項目 | 日期 | 依據 |
|---|---|---|
| 最後上班日(離職日) | 2026年10月31日 | 勞動契約 |
| 企業型年金加入者資格喪失日 | 2026年11月1日(次日) | 法第11條 |
| 起算月 | 2026年12月(喪失日所屬月的次月) | 法第83條第1項第1款 |
| 期限最後一天 | 2027年5月31日 | 同上 |
照「退職日起6個月」去數會算成2027年4月30日,少了一整個月。要向前公司確認的只有兩項:資格喪失日,以及記録関連運営管理機関的名稱。

期限內可以走的路,iDeCo官方網站列出四條:轉職後新公司的企業型確定拠出年金(法第80條)、iDeCo(法第82條)、新公司的確定給付企業年金(限該年金規約訂有可接受移換的情形),以及企業年金連合会運營的通算企業年金。要搬到iDeCo的人提交「個人別管理資産移換依頼書(K-003)」,同時也想自己繳掛金的話要再提「個人型年金加入申出書(K-001)」。
另有一項已經上路的簡化措施:iDeCo官方寫明,資格喪失後6個月內已確認成為iDeCo加入者的人,或在自動移換狀態下新成為iDeCo加入者的人,不必另外提出移換申出,系統會直接完成移換處理。

放著不管會被扣掉什麼
iDeCo官方把自動移換的壞處寫成三條:資產不會被運用、要負擔管理手續費,以及「自動移換期間不計入老齡給付金受給要件的通算加入者等期間,因此可以領取的年齡可能延後」。第三條最容易被低估,因為它改的是能不能領、幾歲能領。
法第33條第1項的表把請求年齡和通算加入者等期間綁在一起:60到61歲要10年,61到62歲要8年,62到63歲要6年,63到64歲要4年,64到65歲要2年,65歲以上只要1個月。第2項把通算加入者等期間定義為企業型年金加入者期間、企業型年金運用指図者期間、個人型年金加入者期間、個人型年金運用指図者期間這四種的合計,自動移換狀態(條文稱連合会移換者)不屬於任何一種,那段時間完全不累積。
手續費從資產裡扣,資產為0日圓的人不負擔。以下是iDeCo官方公布的金額,表中的特定運営管理機関是國民年金基金連合会委託的日本インベスター・ソリューション・アンド・テクノロジー。
| 發生的時點 | 特定運営管理機関 | 國民年金基金連合会 | 合計 |
|---|---|---|---|
| 被自動移換時 | 3,300日圓 | 1,048日圓 | 4,348日圓 |
| 自動移換期間的管理費 | 58日圓/月 | 40日圓/月 | 98日圓/月 |
| 之後移換到iDeCo | 550日圓 | 2,829日圓 | 3,379日圓 |
| 之後移換到企業型DC或確定給付企業年金 | 550日圓 | - | 550日圓 |
| 領取脫退一時金或死亡一時金 | 4,180日圓 | - | 4,180日圓 |
管理費的起算也有細節:官方註記寫「自動移換された日の属する月の4ヵ月後から」開始負擔,並在3月底彙總當年度份、4月從資產中扣除。另外領取時那筆4,180日圓附註「海外に送金する場合は、別途、手数料が必要です」,已經回國的人要把匯款費用一起算進去。

外國籍的分岔:移換還是脫退一時金
確定拠出年金的脫退一時金有兩個入口,兩個都不是「想領就能領」,門檻差距也很大。
第一個入口是法附則第2條之2,期限和自動移換同步:不是企業型年金加入者、運用指図者、個人型年金加入者或運用指図者,而且個人別管理資産的計算額在施行令第59條第2項所定的15,000日圓以下,並且距最後喪失資格日所屬月的次月起算未滿6個月。門檻只有1萬5千日圓,絕大多數人不符合。
第二個入口是法附則第3條,期限是2年。條文列了七款,對回國的外國籍住民而言關鍵在第3款到第7款:不屬於法第62條第1項各款所列者(即已不是國民年金第1號到第3號被保險者或任意加入被保險者,離開日本沒有住所後通常就落在這裡)、不屬於國民年金法附則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列者(在日本沒有住所、20歲以上未滿65歲且具日本國籍等的海外任意加入對象,外國籍不在其中)、不是障害給付金受給權者、通算拠出期間在施行令第60條第1項所定的1個月以上5年以下或請求日的資產在同條第3項所定的25萬日圓以下,以及距最後喪失加入者資格日起算未滿2年。
所以在日本工作3年、資產40萬日圓的人靠通算拠出期間5年以下這一款走得通;工作7年而資產超過25萬日圓的人兩款都不符合,資產只能留在iDeCo裡運用到可領年齡。還有兩個附帶條件:附則第3條第3項要求曾是企業型年金加入者的人,必須和法第64條第2項的申出(成為運用指図者)同時提出請求;附則第2條之2第4項規定領了脫退一時金後,領取月前一個月以前的各段期間都不再計入通算加入者等期間。
最後要分開的是另一個同名制度。國民年金法附則第9條之3之2的脫退一時金針對「不具日本國籍者」,要件是保險料納付済期間等合計6個月以上、已不是被保險者、在日本沒有住所、未曾取得障害基礎年金等受給權,並且距最後喪失被保險者資格日(若當日在日本有住所,則為其後首次在日本沒有住所之日)起算未滿2年。同條第4項寫得很重:領取之後,作為計算基礎的第1號被保險者期間「視為未曾為被保險者」。這是公的年金的加入期間,和企業型DC的個人別管理資産是兩個不同的口袋,請求其中一個不會動到另一個,但兩邊都有各自的2年期限。

常見問題
轉職到也有企業型DC的公司,沒去辦移換會被送到連合会嗎
不會。法第80條第2項另有安排:取得新公司(條文稱甲企業型年金)加入者資格的人,若前公司(乙企業型年金)資格喪失日所屬月的次月起算經過6個月後,乙仍有個人別管理資産,乙的資産管理機関就把資產移換到甲的資産管理機関。也就是說,有新企業型DC可承接時,逾期的結果是移到新公司,不是落到自動移換。沒有新企業型DC的人才會走第83條。
已經被自動移換了,還能救回來嗎
能,但要付錢也要付時間。移到iDeCo是特定運営管理機関550日圓加國民年金基金連合会2,829日圓,共3,379日圓;辦完之前每月98日圓會繼續扣,這段期間也不計入通算加入者等期間。iDeCo官方在列出那三條壞處後直接寫「確定拠出年金への移換等の手続きをお取りください」。
已經超過60歲,或完全沒有通算加入者等期間怎麼辦
法第33條第1項的但書留了一條路:曾為企業型年金加入者且年齡在60歲以上未滿75歲的人,即使沒有通算加入者等期間,也可以從成為企業型年金加入者之日或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之日起算經過5年之日起,向企業型記録関連運営管理機関等請求老齡給付金。注意這條是從「成為加入者之日」起算5年,不是從60歲起算。
總結
期限的起算點是資格喪失日所屬月的次月,資格喪失日又是離職日的次日,所以10月31日離職的人實際上有到隔年5月31日。期限內可以選新公司的企業型DC、iDeCo、確定給付企業年金或通算企業年金四條路,辦iDeCo用K-003;什麼都不做就被自動移換,先扣4,348日圓,之後每月98日圓,而且那段時間不計入通算加入者等期間,可領年齡會往後推。回國的人要另外判斷附則第2條之2的15,000日圓門檻與附則第3條的5年或25萬日圓門檻,並記住公的年金的脫退一時金是另一個制度、另一個2年。日本 退職後 企業型DC iDeCo 移換 外國人的第一通電話該打給前公司,問的只有兩件事:資格喪失日,以及記録関連運営管理機関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