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離婚 日本人配偶者等 變更 定住者 14日屆出 台灣人|14天與兩個月是兩條不同的時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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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資格的台灣人,離婚之後最常把兩件事壓成一件。入管法要求的14天屆出只是通知婚姻關係結束;要不要換成「定住者」,走的是另一條申請程序,費用、期限與審查時間都不同。而且條文對不同身分畫的取消線也不一樣,持家族滯在的人看到的數字跟你不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還公布過繁體中文版的許可與不許可事例集。日本 離婚 日本人配偶者等 變更 定住者 14日屆出 台灣人 這件事,要把14天、1到2個月和6個月三條線分開看。

14天的屆出,跟換在留資格是兩件事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ISA)把這項手續叫「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與配偶有關的屆出)。手續概要寫得很短:與配偶離婚或死別時,要在14天內依法務省令規定的方式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提出屆出。法源是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3號,對象是三種中長期在留者:「家族滞在」(限能以配偶身分進行日常活動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限具日本人配偶身分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等」(限具永住者等配偶身分者)。屆出人是本人。

項目 與配偶有關的屆出 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期限 事由發生日起14天內 變更事由發生時起到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
法源 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3號 入管法第20條
費用 官方頁面沒有記載手續費 2026年10月1日起依許可的在留期間分級:臨櫃10,000〜75,000日圓、線上10,000〜65,000日圓+決済手數料
時間 電子屆出系統24小時、365天可送 標準處理期間1個月~2個月
要附的資料 用電子屆出系統時不需提出證明資料 依變更後的在留資格提出申請書與資料
不服申立 — 沒有

送法有三種。電子屆出系統可查送件履歷與處理狀況;跑窗口則到最近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示在留卡後提出屆出書;郵寄要附在留卡影本,信封正面用紅字寫「届出書在中」或「NOTIFICATION ENCLOSED」,寄到東京都新宿區四谷1丁目6番1號四谷塔14樓的東京出入國在留管理局在留調查部門屆出受付擔當。ISA 註明郵寄不會另外通知已受理,所以建議用能追蹤的方式寄。紙本樣式是「届出書参考様式1の8」,用電子屆出系統就不需要這份。

寫好收件地址的信封與在留卡影本放在桌上準備寄出

條文畫的兩條線:6個月與3個月不是同一群人

離婚不等於在留資格當天消失,但入管法確實畫了線,而且兩種身分的線不一樣。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或「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的人適用第22條之4第1項第7號:以配偶身分進行的活動繼續6個月以上沒做而在留時可被取消,有正當理由者除外。條文本身還寫了一個除外:同時具有日本人特別養子、或以日本人之子身分出生者的身分者不在此列(永住者那一側是以永住者等之子身分在日本出生後持續在留者)。

持「家族滞在」的人屬於別表第一,適用的是同項第6號,線是3個月:該在留資格對應的活動繼續3個月以上沒做而在留(有正當理由者除外)。而第22條之5的「給機會」規定只寫給第7號──法務大臣因第7號事實要取消在留資格時,必須考慮給予依第20條第2項的在留資格變更申請或依第22條第1項的永住許可申請的機會。換句話說,家族滯在的人在條文上既沒有6個月,也沒有這條配慮規定。另外第22條之4第7項規定,取消在留資格時要指定不超過30天、供當事人出國所需的期間,第8項還允許附加住居與行動範圍的限制。

變更申請的期間、費用與處理時間

ISA 寫的申請期間是「在留資格の変更の事由が生じたときから在留期間満了日以前」(=變更事由發生時起到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同一頁提醒:沒有從事原本在留資格所對應活動的情形下,在留資格可能被取消。手續費在2026年10月1日改成依許可的在留期間分級(改正入管法施行令第25條第1項):臨櫃從3個月以下的10,000日圓到5年以上的75,000日圓,1年是33,000日圓;線上是10,000到65,000日圓,另加決済手數料330或550日圓,而且不能再用收入印紙。9月30日以前受理的案件仍付舊額(臨櫃6,000日圓、線上5,500日圓)。標準處理期間1個月到2個月,不服申立方法寫「なし」(=沒有)。審查基準是要符合入管法別表所列的活動或身分地位,並具備足以認為變更為適當的相當理由。數字擺在一起就清楚了:14天的屆出只是通知,1到2個月的審查才是決定能不能留下的那一段。

「定住者」是什麼:在留期間有五種寫法

ISA 對「定住者」的說明是「法務大臣が特別な理由を考慮し一定の在留期間を指定して居住を認める者」(=法務大臣考量特別理由、指定一定在留期間而認可居住的人),舉的例子是第三國定住難民、日系3世、中國殘留邦人等。在留期間有五種:5年、3年、1年、6月,或法務大臣個別指定的期間(不超過5年)。另有一項年齡變更:依定住者告示(平成2年法務省告示第132號)6號各號的「未成年」,自令和4年4月1日起從未滿20歲改為未滿18歲,同日以後18歲以上的人無法再以「未成年・未婚的實子」新取得定住者入境。

攤開的法規冊子與螢光筆停在某一條條文上

入管公布的繁體中文事例集:7件准了,6件沒准

ISA 有一份繁體中文版的「關於『日本人的配偶等』或『永住者的配偶等』向『定居者』的居留資格變更許可的已批准事例及未批准事例」(2012年7月,依2011年度事例編成)。繁中版把「定住者」譯成「定居者」,這也是去窗口時可以直接拿出來對照的措辭。

在日居留期間 婚姻期間 親生子女 文件記載的決定性事實
約6年 約6年6個月(離婚) 有,親權在申請人 有監護養育日本人親生子女的實績;作為訪問護理員有一定收入
約5年1個月 約3年(事實上破裂) 無 因前配偶家暴致婚姻事實上破裂;已分居且雙方明確表示離婚意思;作為護理助手有一定收入
約13年8個月 約6年1個月(死別) 無 需繼續經營金屬焊接業並有一定收入
約8年1個月 約4年5個月(離婚) 有,親權在申請人 因家暴離婚並患創傷後壓力心理障礙症(PTSD);有監護養育實績
約10年5個月 約11年5個月(事實上破裂) 無 因家暴分居8年以上(同居僅約2年);配偶拒絕聯絡;已洽詢律師
約8年8個月 約6年(事實上破裂) 有,外籍(永住者)子女 因家暴分居3年以上;因爭親權導致離婚協議破裂,正準備訴訟
約8年3個月 約7年9個月(離婚) 有,親權在前配偶 持續每月支付3萬日圓養育費;為收入穩定的上班族
台灣人在日本的公寓餐桌上整理收入證明與小孩的學校文件

疊起來看:三個加分要素與四個致命點

批准的7件反覆出現三件事。一是有日本人親生子女,而文件寫的是監護與養育的實績而非親權本身,第7件的親權在前配偶手上,靠的是每月3萬日圓養育費。二是有一份能說明收入的工作,訪問護理員、護理助手、金屬焊接業、穩定上班族都被寫進「特別記載事項」。三是家暴導致婚姻事實上破裂時,一併留下分居年數、洽詢律師、離婚訴訟準備等客觀事實。

未批准的6件則集中在四種情形:婚姻同居期間過短(有一件未滿3個月)、長期在國外單身逗留(約1年6個月到1年9個月)、因欺詐或傷害之罪被宣判有罪,以及主張家暴但被確認存在與說法不符的事實(曾服務於特種行業、反覆離婚再婚)。文件自己也加了免責:許可與否由法務大臣或受權的地方入國管理局長裁量,綜合酌量申請人擬從事的活動、居留狀況與居留必要性,即使情形類似也可能得出不同結論。

窗口與表單上的日文對照

  • 「配偶者に関する届出」=與配偶有關的屆出,離婚或死別後14天內那一份。
  • 「届出書参考様式1の8」=屆出書參考樣式1之8,紙本送件用的表格編號。
  • 「収入印紙」=收入印紙。臨櫃繳手續費用的印花,但2026年10月1日起線上申請不能用,改成便利商店或銀行付款。
  • 信封上的紅字「届出書在中」=內有屆出書,英文版寫 NOTIFICATION ENCLOSED。
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的等候區座椅與取號機

總結:14天、1到2個月、6個月

第一條線是14天,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3號的屆出期限,用電子屆出系統送最快而且不必附證明資料。第二條線是1到2個月,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的標準處理期間,申請期間到在留期間屆滿日之前,所以在留卡上剩下的月數決定你有多少餘裕。第三條線是6個月,第22條之4第1項第7號的取消事由;持家族滯在的人要改看同項第6號的3個月,而且第22條之5的配慮規定不覆蓋那一號。日本 離婚 日本人配偶者等 變更 定住者 14日屆出 台灣人 這三條線之間,能自己準備的就是事例集裡反覆出現的那幾樣:子女的監護養育實績、能說明收入的工作,以及分居與離婚過程留下的客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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