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振替休日 代休 差異 加班費 外國人|通知在出勤前或出勤後,決定你拿35%還是25%

日本 振替休日 代休 差異 加班費 外國人 職場技能

被叫去上週日的班,公司說「之後再補你一天」,這句話聽起來一樣,法律上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制度。日本 振替休日 代休 差異 加班費 外國人最常卡住的地方,就是以為只要有補休就不用算加班費。厚生勞動省的判準其實只有一條線:公司是在你去上班「之前」就把休日和工作日對調,還是等你上完班「之後」才給你補休。線畫在哪一天,決定的是拿不拿得到三成五的休日加給,也決定補休排在哪一週會不會再多出兩成五。以下用勞動局傳單的實際日期例子,把兩種情況的成立條件、金額試算和查核位置逐一拆開。

差別只有一件事:對調是在出勤前還是出勤後

厚生勞動省的法令問答寫得很短。「休日の振り替え」是把原本定為休日的那天改成工作日,另外指定一個工作日當休日;這樣一來,原本那個休日去上班就不算休日勞動,也不會產生休日加給的支付義務。至於「代休」,是休日勞動已經發生之後,才把之後某個特定工作日給你休,並沒有事先對調過,所以休日勞動那部分的加給還是要付。

比較項目 振替休日(事前對調) 代休(事後補休)
對調的時點 出勤日之前,至少前一天通知 已經上完班之後才決定
那天的性質 變成普通的工作日 仍然是法定休日的勞動
休日加給(三成五) 不發生 發生,不會因為之後補休而消滅
可能另外產生的加給 該週超過法定工時的部分,時間外加給兩成五 補休日的工資怎麼處理,看就業規則
需要的事前手續 就業規則的依據、指定日期、事前通知 沒有法定的事前手續
手機上收到公司傳來的班表變更通知

振替要成立,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群馬勞動局與高崎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傳單,把「休日の振替」必要的措施列成四項:一、就業規則要有振替休日的規定;二、振替休日必須特定是哪一天;三、振替休日要放在能確保四週四日休日的範圍內,而且盡量靠近;四、必須在休日勞動進行的前一天之前通知。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就業規則解說也列出同樣四項。

第一項在文件上看得到。模範就業規則第20條第2項的寫法是「業務の都合により会社が必要と認める場合は、あらかじめ前項の休日を他の日と振り替えることがある」,意思是公司在業務需要時,可以事先把前項的休日和其他日對調。如果公司的就業規則裡沒有這一項,卻口頭說「這次算振替」,四個條件就已經不成立。

第四項最常被忽略。傳單寫的是「前日までに通知」,也就是上班日的前一天為止。當天早上才被告知、或是下班後才被說「那天算振替」,都已經超過這條線,實質上就是代休。

補休排在別的星期,會多出兩成五的加班費

振替成立之後,休日加給確實不用付,但事情沒有結束。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一週的工時上限是40小時、一日是8小時,振替只是把哪一天是休日換掉,並沒有改變這個上限。傳單的例子是:7月12日(四)當振替休日、7月15日(日)出勤,結果7月15日(日)到7月20日(五)這一週如果超過40小時,超過的部分要付兩成五的時間外加給。

換句話說,補休放在哪一週才是關鍵。以一日8小時、一週五天為前提整理如下。

振替休日放的位置 出勤那一週的上班天數 該週實際工時 結果
同一週之內 5天 40小時 沒有超過上限,不產生時間外加給
放在前一週 6天 48小時 超過的8小時要付兩成五
放在後一週 6天 48小時 超過的8小時要付兩成五

以時薪1,200圓試算,跨週的那8小時加給是1,200×0.25×8=2,400圓,這是在原本的8小時工資之外另外要拿到的。要注意「一週從星期幾開始算」不是固定的:傳單的例子把週起算日設為星期日,實際上以哪一天起算,要看自己公司的就業規則怎麼寫。另外,部分小規模的特例事業場週上限是44小時,是否適用要依業種與人數判斷,不要自己套。

在桌上攤開月曆圈出補休的日期

代休的金額:先產生135%,同一個計算期間內才可能扣回100%

代休的情況是休日勞動已經發生,所以要付三成五以上的休日加給,合計是通常工資的135%。傳單接著補了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但書:如果在同一個工資計算的對象期間之內取得代休,135%當中的100%部分是可以扣掉的,但完全月薪制的情況除外。傳單舉的例子是7月15日(日)出勤記為+135%、7月17日(二)代休記為-100%,結果變成支付+35%。

同樣以時薪1,200圓、一天8小時試算:

項目 計算式 金額
法定休日出勤8小時 1,200×1.35×8 12,960圓
同期間內取得代休,扣回100%部分 1,200×1.00×8 -9,600圓
最後實際多拿到的 1,200×0.35×8 3,360圓

看懂這張表,就知道一件事:代休不是「白休一天」,而是把已經付出的勞動換成休息,剩下三成五的部分無論如何都不會消失。如果薪資明細上出現了代休,卻完全找不到35%這一段,就有東西對不上。至於代休日本身要不要給工資,傳單只寫到扣抵的界線,實際處理方式要看公司就業規則的規定,不能只憑同事的說法推定。

先翻就業規則的三個地方,再看班表和薪資明細

模範就業規則的解說指出,勞動時間、休憩和休日屬於就業規則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也就是一定寫得到。查核順序建議這樣走。

第一,翻「休日」那一條(模範就業規則是第20條),看清楚公司把哪幾天定為休日,以及有沒有事先對調的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每週至少一次休日,例外是四週之內四天以上;傳單的註記也提到,完全週休二日制的情況,是週兩次休日當中的其中一天為法定休日。哪一天是法定休日,就是三成五和兩成五的分界。

第二,翻「勞動時間及休憩時間」那一條(模範就業規則是第19條),確認一日的所定工時,才能算出那一週會不會超過40小時。第三,翻「時間外及休日勞動」那一條(第21條),確認公司有沒有依法和勞方代表簽訂並申報協定。

條文看完之後,再回頭保留三樣東西:公司發出變更通知的日期與方式(是不是前一天以前)、變更前後的班表、以及薪資明細上休日與時間外的欄位。條文原文可以在e-Gov法令檢索(laws.e-gov.go.jp)核對,勞動局的傳單則在jsite.mhlw.go.jp上公開。

把紙本薪資明細和就業規則並排比對

外國人特別容易踩到的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公司從頭到尾只用口頭說「補你一天」,沒有任何書面或訊息紀錄。四個條件裡的「特定」和「前一天以前通知」都無法證明,這時要主張的是代休而不是振替。

第二種是就業規則只寫「休日為週六、週日」,沒有指定哪一天是法定休日。在完全週休二日制之下,傳單的註記是兩天當中的其中一天為法定休日;具體指定方式如果規則沒寫清楚,直接向人事確認並留下回覆,比自己判斷可靠。

第三種是把跨週的振替當成完全不用加錢。前面的判定表已經顯示,補休放到別的星期,出勤那一週就變成六天48小時,超過的部分仍然要付兩成五。

常見問題

公司當天早上才通知要把星期日改成上班,算振替嗎?

不算。傳單與模範就業規則解說都要求「前一天以前通知」。當天才通知已經不符合條件,應該按代休處理,也就是那天的休日勞動要付三成五以上的加給。

代休已經休了,為什麼薪資單上還是有休日勞動的加給?

因為休日勞動的事實不會被之後的補休抵銷。厚生勞動省的問答直接寫明代休並不等於事先振替,所以休日勞動部分的加給仍然要付。可以扣掉的只有同一個計算期間內100%的部分,而且完全月薪制除外。

補休被排到下個月,公司說這個月先不算加給,可以嗎?

傳單寫的扣抵條件是「同一算定對象期間內取得代休」。落在下一個期間的情況不在這個條件之內,處理方式請向人事索取計算式,並保留書面回覆;最終認定仍應以所轄的勞動基準監督署說法為準。

下班後在自家餐桌整理班表紀錄

總結

日本 振替休日 代休 差異 加班費 外國人的判斷,不用記一大串規則,只要抓住兩個日期。第一個是通知日:在出勤日前一天以前通知,且就業規則有依據、有指定日期,才是振替。第二個是補休日落在哪一週和哪一個工資計算期間:跨週會多出兩成五的時間外,落在同一期間的代休才可能扣回100%。

拿不準的時候,先把通知的日期、變更前後的班表和薪資明細三樣放在一起看,再對照就業規則的休日條文。這三份文件講的話一致,金額自然對得上;如果對不上,帶著這三份去找人事或勞動基準監督署,比爭論名詞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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