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介護保險的自付比例怎麼判定|40歲開始扣錢,但65歲前只有16種特定疾病用得到

日本 介護保險 自付比例 判定 40歲 特定疾病 台灣人 2026 副業與收入

會查「日本 介護保險 自付比例 判定 40歲 特定疾病 台灣人 2026」的人,多半卡在兩件事:薪資單從40歲那個月起多扣一筆,卻不確定這筆錢在65歲以前到底用不用得到。先講結論:1割、2割、3割的分界只套用在65歲以上的第1號被保險者身上,40歲到64歲的第2號被保險者不管所得多高都是1割;但65歲以前要動用給付,需要照顧的原因必須落在政令列出的16種特定疾病裡。以下把政令的金額門檻、16種病名、負擔割合證的有效期間與每月上限排成可以直接對照的表。

40歲到64歲不看所得,一律1割:政令的主詞是65歲以上

自付比例的法源是介護保險法第49條之2。第1項把居宅介護服務費等給付的「百分之九十」改讀成「百分之八十」,也就是自付2割;第2項再改讀成「百分之七十」,自付3割。關鍵在兩項條文的主詞從頭到尾都是「第一號被保險者」——也就是在市町村區域內有住所的65歲以上者(法第9條第1款)。40歲到64歲的第2號被保險者不在條文的射程內,所以不論年收入多少,自付都停在1割。

東京都文京區的利用者負擔割合頁面(2025年9月29日更新)把這件事寫得更白:第2號被保險者不論所得為1割負擔,而且判定時即使住在同一個世帶,64歲以下的人的所得也不會被算進去。換句話說,和65歲父母同住的40多歲子女,年薪高低不會把父母推到2割。

要繳的錢則從40歲那個月開始。全國健康保險協會(協會健保)公告的令和8年度費率是:都道府縣單位的健康保險料率之外,40歲到64歲的人再加上全國一律的介護保險料率1.62%,與兒童育兒支援金0.23%一起從3月分(4月繳納分)適用。以東京都為例,健康保險9.85%+0.23%+1.62%=11.70%,勞資各半。標準報酬月額30萬日圓的人,介護這一段一個月是4,860日圓,本人負擔2,430日圓。自營業者則是在國民健康保險的保費裡多算一段「介護分」,金額由市町村條例決定。

桌上攤開的薪資明細與計算機

65歲以上的三段門檻:本人所得是入口,家戶合計是出口

金額全部寫在介護保險法施行令第22條之2。入口是本人的「合計所得金額」:第3項寫2割的政令金額是160萬日圓,第6項寫3割的政令金額是220萬日圓。但光是超過入口還不會被調高,必須同時通過家戶這一關——第4項第1款與第7項第1款,看的是同一世帶全部第1號被保險者的「年金收入金額+(合計所得金額扣掉公共年金等控除額相當部分)」合計。

自付 本人的合計所得金額 同一世帶65歲以上者的年金收入+其他合計所得 條文位置
3割 220萬日圓以上 單獨340萬日圓以上/2人以上463萬日圓以上 第6項、第7項第1款
2割 160萬日圓以上 單獨280萬日圓以上/2人以上346萬日圓以上 第3項、第4項第1款
1割 未達160萬日圓 未達上列金額時也回到1割 第4項第1款

另外兩條退回1割的路寫在第4項第2款與第3款:當年度沒有被課市町村民稅(含特別區民稅)的人、以及生活保護法的被保護者,即使所得超過門檻也維持1割。

中文資訊常寫成「年金收入280萬日圓以上就是2割」,那只是第4項第1款的反面說法,不是入口;真正的入口是本人合計所得160萬日圓,而340萬與463萬屬於3割那一側。還要注意第1項:判定用的是服務發生那年的前一年所得,1月到7月的服務則看前前年。

桌面上的所得證明文件與放大鏡

64歲以前要用得到,原因必須是這16種特定疾病

介護保險法第7條第3項第2款規定,40歲以上未滿65歲的人要成為「要介護者」,身心障礙的原因必須是政令指定的特定疾病;第4項第2款對「要支援者」有同樣的要求。施行令第2條列出的16種是:

  • 癌症(限醫師依醫學知見判斷已無恢復可能者)
  • 類風濕性關節炎
  • 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ALS)
  • 後縱韌帶骨化症
  • 伴隨骨折的骨質疏鬆症
  • 初老期的失智症
  • 進行性核上性麻痺、大腦皮質基底核退化症、帕金森氏症
  • 脊髓小腦退化症
  • 脊柱管狹窄症
  • 早老症
  • 多系統萎縮症
  • 糖尿病性神經病變、糖尿病腎病變、糖尿病視網膜病變
  • 腦血管疾病
  • 閉塞性動脈硬化症
  •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 兩側膝關節或髖關節伴隨顯著變形的退化性關節炎

這份清單是封閉的。車禍造成的半身不遂、職災後遺症、先天障礙,在64歲以前都不會因為「有繳介護保險費」而拿到給付,要走的是障害福祉服務或勞災保險那一側。法第27條第4項第2款也把這件事寫進審查程序:第2號被保險者送到介護認定審查會的事項,除了要介護狀態區分,還包含「原因是否由特定疾病所生」。

申請流程本身兩種年齡一樣:附上被保險者證向市町村申請(第27條第1項)、市町村職員到府面談調查(第2項)、向主治醫師徵詢意見書(第3項)。處分原則上要在申請日起30天內做出,要延長時必須在30天內通知理由與預計期間(第11項);逾期又沒通知,申請人可以視為被駁回(第12項)。好消息是第8項:認定的效力回溯到申請那一天,所以等待期間先用的服務不會白費。

醫院走廊的長椅與扶手

這一年付幾成看7月那封信,一個月封頂看高額介護服務費

比例不是口頭認定,而是印在「介護保險負擔割合證」上。文京區與神戶市都寫明有效期間是8月1日到翌年7月31日,且每年7月會對持有要介護、要支援認定的人全員寄出,本人不必申請更新。世田谷區補充:新規認定時期間可能不同,以證上記載者為準。收到之後要和被保險者證一起交給照顧管理專員與服務業者——神戶市直接提醒,沒能出示負擔割合證時,1割的人也可能被以2割、3割請款。

還有一個會蓋過證上比例的例外:保險費長期未繳而被課「給付額減額」處分時,期間內適用的是3割(原本一定以上所得者為4割),而不是負擔割合證上的數字。弄丟了可以申請再交付,文京區受理郵寄,也接受從Myna Portal(個人入口網)的線上申請,需要個人番號卡。

比例之外還有月上限。施行令第22條之2之2第2項規定,同一世帶同一個月的自付額合計超過44,400日圓時,超過的部分以「高額介護服務費」退還。上限會依世帶內第1號被保險者的市町村民稅課稅所得往上調:第6項是380萬日圓以上未滿690萬日圓→93,000日圓,第5項是690萬日圓以上→140,100日圓。往下則是第7項的市町村民稅世帶非課稅→24,600日圓,以及第8項、第4項的15,000日圓。醫療與照顧一整年的自付合計另有「高額醫療・高額介護合算」這個獨立制度,判斷邏輯和本文不同,要分開看。

信箱取出的淺色公文信封

常見問題

從台灣接過來同住的父母會被強制加入嗎?

看住民登錄。法第9條第1款只要求「在市町村區域內有住所」且65歲以上,沒有國籍要件,所以辦了住民登錄的65歲以上父母會自動成為第1號被保險者,並開始被課第1號保險費。北九州市的說明寫得很直接:加入者原則上是該市有住民票的人,外國籍者指獲准在留3個月以上的人等。短期停留沒有住民登錄,就不會成為被保險者,也不能使用給付。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還多一個條件——第9條第2款要求是「醫療保險加入者」,沒有加入健保或國保的期間不會成為第2號被保險者。

回台灣定居之後保險費和資格怎麼處理?

法第11條第1項:在該市町村區域內不再有住所之日的「翌日」喪失資格(當天就在別的市町村有住所時則為當日)。辦轉出手續就夠了,不必另外跑介護保險的窗口——法第12條第5項規定,依住民基本台帳法提出的遷出等申報,視同已提出同一事由的介護保險申報。第2號被保險者另有第11條第2項,脫離醫療保險那一天就喪失資格。

這些金額會不會每年變?

160萬、220萬、44,400都寫在政令裡,政令一改就會變。本文條文為2026年10月10日在e-Gov法令檢索取得的現行版本,實際適用請以當年度的負擔割合證為準。

總結

把「日本 介護保險 自付比例 判定 40歲 特定疾病 台灣人 2026」拆開來看,答案其實分成兩層:年齡決定你有沒有資格被判定,所得才決定判幾成。40歲到64歲的人只要在醫療保險裡就會被扣保險費,但要動用給付必須是那16種特定疾病,而且比例固定1割。65歲以後才進入160萬與220萬的入口,再用家戶的280萬/346萬、340萬/463萬過第二關。下一步很具體:先翻今年7月寄到的負擔割合證確認適用期間與比例,再用上面的表核對一次自己的所得級距;如果同一個月的自付已經接近44,400日圓,就向市町村問高額介護服務費的申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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