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匯款回台灣100萬日圓會被通報嗎|國外送金等調書、告知書與現金申報的2026年界線

日本 匯款回台灣 100萬日圓 國外送金等調書 2026 副業與收入

在日本工作幾年後,很多人會開始把錢分批匯回台灣:給家裡的生活費、還房貸、或是把獎金先轉回去。匯款當下銀行行員會問一串問題,有人因此擔心「是不是被盯上了」。其實這是法律寫死的流程:日本 匯款回台灣 100萬日圓 國外送金等調書 2026 的界線,來自一部1997年就存在的法律與它的施行令,超過100萬日圓的匯出與匯入,金融機構必須把調書送到稅務署。本文只用法條與國稅廳、海關的官方頁面,整理誰要填告知書、哪些情況是例外、帶現金走的另一條線,以及住滿幾年才輪到自己申報國外財產。

銀行那一端:超過100萬日圓的匯款會變成一份調書

依據「内国税の適正な課税の確保を図るための国外送金等に係る調書の提出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9年法律第110號)第4條,金融機構在客戶透過其營業據點進行國外匯出或收受國外匯入的外匯交易時,要就每一筆交易製作「国外送金等調書」(國外匯款等調書),並在該筆外匯交易日所屬月份的次月最後一天以前,送交營業據點所在地的所轄稅務署長。同法施行令第8條把「不必提出調書的上限金額」定成100萬日圓,所以真正的界線是「超過100萬日圓」的那一筆,不是一年的累計。

調書上寫什麼,法條也列得很細。匯出時要記載匯款人的姓名、住址、匯出金額,以及告知書上寫的「送金原因」(匯款事由);收受匯入時記載收款人姓名、住址與金額,若款項進入本人名下帳戶,還要記載該帳戶所在金融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與帳戶種類、號碼。金額以外幣表示時,換算日圓所用的匯率依財務省令指定的外匯行情。前前年度應提出的調書達100份以上的金融機構,還必須改用電子方式或光碟提供,不能只交紙本。

銀行櫃台上的匯款單與原子筆

你那一端:哪些情況要自己填「告知書」

同法第3條規定,做國外匯款或收受國外匯入的人,除非屬於「特定送金」或「特定受領」,否則辦理時要向該營業據點的負責人提出「告知書」,上面記載姓名、住址、個人番號(My Number)與送金原因,同時提示確認文件或傳送簽章用電子證明書。施行令第5條把個人的確認文件列為住民票的抄本、個人番號卡(My Number Card),以及其他財務省令指定的文件;收件的分行負責人必須核對告知書上的姓名、住址與號碼是否與文件一致,並把提示的文件名稱記在告知書上。

例外寫在法第3條第2項與施行令第7條。從自己名下帳戶提領存款、同時委託匯出,而國外收款是以金錢方式領取的匯款,屬於「特定送金」;款項進入本人名下帳戶的收受,屬於「特定受領」。這兩種情況在開戶時已經做過本人確認,因此不必另外填告知書——但金額超過100萬日圓時,銀行照樣要提出調書。兩件事是分開的。

情境 要不要自己填告知書 銀行會不會提出調書
網銀從自己名下帳戶匯80萬日圓回台灣 不用(特定送金) 不會(未超過100萬日圓)
網銀從自己名下帳戶匯150萬日圓回台灣 不用(特定送金) 會
拿現金到櫃檯匯120萬日圓給台灣家人 要 會
台灣匯200萬日圓進自己在日本的帳戶 不用(特定受領) 會
台灣匯90萬日圓進自己在日本的帳戶 不用(特定受領) 不會

要留意的是,法條把義務主體寫成「金融機關」(同法第2條定義為銀行等政令指定者)。非銀行的匯款服務是否同樣適用,法條在這幾條裡沒有直接寫明,本文不下結論,實際以各業者揭露的說明為準。

帶現金回去的另一條100萬日圓線

不走銀行、直接把鈔票塞進行李呢?海關的說明是:攜帶現金等出境或入境,合計超過100萬日圓相當額時,要事先向海關申報(以北韓為目的地的輸出是10萬日圓)。這裡的「現金等」包含日圓與外幣現鈔、支票(含旅行支票)、約定本票,以及股票、國債等有價證券;另外純度90%以上的金條重量超過1公斤也要申報。股票類請以時價、帳面價額或取得價額中較大者申報。

用的表格叫「支払手段等の携帯輸出・輸入申告書」,和每位入境者都要交的「携帯品・別送品申告書」是不同的樣式,別拿錯。入境時在海關檢查時提出;出境時在機場的海關事務室,或出境審查場前的海關出境櫃檯提出,要托運的話,交給航空公司之前先到海關事務室申報。法源是關稅法第67條、關稅法施行令第58條與第59條、外匯法第19條第3項等,也可以透過NACCS做通用申請(須先註冊使用者)。

把錢移動的方式 觸發門檻 誰要提出什麼
銀行電匯 超過100萬日圓 本人視情況提告知書;金融機構向稅務署提調書
隨身帶現鈔、支票、有價證券 合計超過100萬日圓相當額 本人向海關提支払手段等の携帯輸出・輸入申告書
隨身帶金條 純度90%以上且重量超過1公斤 同上,向海關申報
行李箱旁攤開的日圓鈔票與護照

住滿幾年,才輪到自己交「國外財產調書」

另一個和在日台灣人切身相關的,是「国外財産調書」(國外財產調書)。國稅廳的說明是:居住者(不含非永住者)在該年12月31日持有的國外財產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時,要在次年6月30日以前,向住所地的所轄稅務署長提出國外財產調書,並附上「国外財産調書合計表」。是不是居住者,以12月31日當天的狀況判定。

關鍵在「非永住者」的定義:居住者當中,沒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10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在5年以下的人。台灣人在日本的前幾年通常落在這個框裡,就算在台灣有房子或定存,也還沒有這份調書的提出義務;住得夠久之後,才需要每年年底檢查一次。

過去10年在日本的住所・居所合計 身分 台灣資產超過5,000萬日圓時
3年 非永住者 不必提出
5年(含5年) 非永住者 不必提出
7年 居住者(非永住者以外) 次年6月30日前要提出
已取得日本國籍 不適用非永住者 依5,000萬日圓標準判斷

提不提出會直接影響加算稅。期限內提出的調書上有記載的國外財產,日後所得稅或繼承稅發生申報漏報時,過少申告加算稅等減輕5%;沒有在期限內提出,或該記載的財產漏記(含重要事項記載不足)時,則加重5%。若被要求提示該財產的取得、運用、處分相關文件,而在指定期限(自被要求日起不超過60天的範圍內指定)沒有提示,減輕措施不適用,加重比例從5%提高到10%。對調書作虛偽記載而提出,或無正當理由未在期限內提出,可能被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未提出的情形,得視情狀免除其刑。

桌上的報稅表單與計算機

臨櫃匯款會被問到的日文,與告知書要填的格子

在日本的分行臨櫃匯款,行員多半會逐項確認下面幾件事。先把答案想好,流程會順很多:

  • 「ご送金の目的は何ですか」=這筆匯款的目的是什麼?(回答例:「家族への生活費です」=匯給家人的生活費。)
  • 「ご本人名義の口座からのお振込みですか」=是從您本人名義的帳戶轉出的嗎?
  • 「本人確認書類をご提示ください」=請出示本人確認文件。
  • 「受取人との関係を教えてください」=請說明與收款人的關係。

告知書要填的格子,對照法條就是這幾欄:氏名(姓名)、住所(住址;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填財務省令指定的場所)、個人番号(My Number;沒有號碼的人只填姓名與住址)、送金原因(匯款事由,例如生活費、學費、不動產買賣價金)。事由欄不要寫得太籠統,因為這一欄會原封不動地出現在銀行送交稅務署的調書上。

手機上的網路銀行轉帳畫面

總結:日本 匯款回台灣 100萬日圓 國外送金等調書 2026 該記住的三條線

第一條線是100萬日圓的匯款:超過就會產生調書,由金融機構在次月底前送到稅務署,跟你有沒有填告知書無關。第二條線也是100萬日圓,但是在機場:現金、支票、有價證券合計超過100萬日圓相當額,或金條超過1公斤,要自己向海關申報。第三條線是5,000萬日圓的國外財產,只有在日本待到不再是非永住者之後才需要每年檢查。這三件事都是「事先做好紀錄」比事後解釋省事,匯款用途、關係人、單據留著,日後被問到就有東西可以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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