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結婚有八天婚假、父母過世有八天喪假,都寫在勞工請假規則裡而且工資照給。到了日本,這兩種假在勞動基準法上完全不存在: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就業規則把慶弔休暇的天數欄位留成空白,等每家公司自己填。所以在日本問「婚假幾天」「忌引幾天」不會有全國統一答案,答案只在你那間公司的規則裡,而且有給或無給也是規則決定的。本文把台灣的法定天數、日本國家公務員的親屬別天數表和民間的空白欄位並排,讓外國人2026年遇到喜事或喪事時,知道要去翻哪一份文件、問哪一個人。
台灣把天數寫進法規,日本留了一格空白
台灣《勞工請假規則》(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9日,全文在 law.moj.gov.tw)第2條只有一句話:「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第3條把喪假分三款,每一款都寫著「工資照給」。這是法定給付,不需要跟公司談。
日本這邊,厚生勞動省的《モデル就業規則》(模範就業規則,令和7年12月版,mhlw.go.jp)第30條「慶弔休暇」列出四種情形:本人結婚時、妻子生產時、配偶、子女或父母死亡時、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之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時。四行後面各有一個「 日」的空格。解說欄寫得很直接:「慶弔休暇及び病気休暇については労基法上必ず定め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ものではありません。各事業場で必要な期間を具体的に定めてください。」(慶弔休假與病氣休假在勞基法上不是必須訂立的,請各事業場具體訂出必要的期間。)
同一份文件在特別休暇的參考頁把「特別休暇」定義成「法律によって義務とされている休暇ではなく、企業が任意に設ける休暇制度」(不是法律課以義務的休假,而是企業任意設置的休假制度)。所以你用「日本 婚假 喪假 忌引 就業規則 外國人 2026」找的那個天數,不會出現在任何法律條文裡。

喪假天數:台灣按款分三級,日本公務員按親屬分十二列
台灣第3條的三級是: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給八日;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給六日;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給三日。
日本沒有民間版本,但國家公務員有。人事院規則15―14(職員の勤務時間、休日及び休暇,條文可在 laws.e-gov.go.jp 取得)第22條第1項第13號把親屬死亡列為特別休暇,天數依「別表第二」的親屬欄對應,而且寫明「葬儀のため遠隔の地に赴く場合にあっては、往復に要する日数を加えた日数」——要到遠地參加葬禮時,來回所需的天數可以另外加上去。這一句台灣的條文沒有。
| 過世的親屬 | 台灣(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 日本國家公務員(別表第二) | 日本民間企業 |
|---|---|---|---|
| 配偶 | 8日、工資照給 | 7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父母 | 8日、工資照給 | 7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子女 | 6日、工資照給 | 5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祖父母 | 6日、工資照給 | 3日(代襲繼承且承繼祭具等時為7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配偶之父母 | 6日、工資照給 | 3日(與本人同一生計時為7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兄弟姊妹 | 3日、工資照給 | 3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曾祖父母 | 3日、工資照給 | 別表第二沒有列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 孫 | 第3條沒有列 | 1日 | 依就業規則,可能沒有 |
兩張清單的邊界不一樣:台灣列到曾祖父母,日本公務員的別表則多了孫、伯叔姑姨(おじ又はおば,1日,代襲繼承且承繼祭具等時7日)以及各種配偶側的親屬。拿台灣的天數去推日本,親屬範圍本身就會對不上。
日本公務員還有一種假叫「父母の追悼」
同一條第14號是台灣完全沒有對應制度的項目:為了父母的追悼而舉行的特別行事(限父母死亡後人事院所定年數內舉行者),可以請一日以內。這不是葬禮當天的忌引,而是之後的法事。
知道這一項有用的地方在於,日本公司的就業規則如果有寫「法要」或「追悼」相關的慶弔休暇,那是照著公務體系的思路設計的;如果完全沒寫,回台灣辦法事就只能用年次有給休暇。

結婚假:日本公務員的五天有使用期限,而且「結婚之日」可以自己選
人事院規則15―14第22條第1項第5號寫的是:職員結婚,為結婚儀式、旅行及其他結婚所需行事而不上班屬適當時,給予「人事院が定める期間内における連続する五日」——人事院所定期間內連續五日以內。人事院在 jinji.go.jp 公布的休假制度概要把這個期間寫清楚:從結婚之日的五日前起,到結婚之日後經過一個月為止。
同一份文件有一個注記很實用:「結婚の日」指社會上被認為已結婚的日子,婚姻登記之日、結婚典禮之日等都符合;可以當作「結婚之日」的日子有好幾個時,由職員自己選擇。台灣第2條只寫八日和工資照給,沒有寫期限,實際的請假期限要看勞動部的解釋或公司規定。
| 項目 | 台灣勞工 | 日本國家公務員 | 日本民間企業 |
|---|---|---|---|
| 天數 | 8日(第2條) | 連續5日以內 | 模範規則留空白,各公司自訂 |
| 工資 | 照給(條文明文) | 屬特別休暇 | 有給或無給都由規則決定 |
| 使用期間 | 條文未規定 | 結婚之日前5日至該日後1個月 | 各公司自訂 |
| 起算基準日 | 條文未規定 | 「結婚之日」由本人選擇 | 各公司自訂 |

全勤獎金:台灣有明文保護,日本要看規則怎麼寫
台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第1款寫明,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這一句讓台灣勞工請婚喪假時不必擔心獎金被扣。
日本沒有對應條文。不過日本有另一個施力點:勞動基準法第89條把「休暇」列為就業規則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所以公司只要有慶弔休暇制度,就一定會寫在就業規則裡;同法第106條第1項又規定雇主必須以發給每一位勞工、張貼在工作場所顯眼處、備置、或以電子媒體讓人隨時在螢幕上確認等方式周知。也就是說,你有權看到那份寫著天數的文件。
拿到就業規則後要確認的三個地方
第一,在「休暇」那一章找「慶弔休暇」或「特別休暇」的條號。找不到就是公司沒設這個制度,請假要用年次有給休暇或無薪缺勤。第二,看同一條有沒有寫工資。模範規則只列項目和天數欄,工資的有無是另外寫的,無給的慶弔休暇在日本並不罕見。第三,確認天數的算法:是否包含週休日與國定假日、從哪一天起算、要不要附證明文件(喪禮的會葬證明、婚姻受理證明等)。
親屬範圍也要一起看。日本的規則常用「配偶者、子又は父母」「兄弟姉妹、祖父母、配偶者の父母」這種寫法,台灣的六日級與三日級在日本可能被併成同一格,也可能根本不在範圍內。
總結:先確認有沒有制度,再談天數
回到「日本 婚假 喪假 忌引 就業規則 外國人 2026」這個問題,順序和台灣完全相反。台灣是先知道法定天數,再看公司有沒有優於法令;日本是先確認公司到底有沒有這個假,才有天數可以談。
入職時就把就業規則的休暇章拍下來存好,並記下三個數字:結婚幾日、配偶或父母過世幾日、有給還是無給。臨時要請假時不必再問人,而公務員版本的別表第二可以當成判斷公司規則寬不寬的參考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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