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資格證明書是日本入管少見的「拿不拿都合法」的文件:入管法第19條の2第1項寫的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可以」交付,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自己的說明頁也寫明它不是工作許可書,沒有它並不等於不能工作。既然如此,「日本 轉職 就勞資格證明書 必要嗎 標準處理期間 台灣人 2026」的答案就不在法律義務,而在風險管理。本文用官方頁面上的標準處理期間、三種書類組合、申請書的12個欄位,以及2026年10月1日起改變的繳費方式,把「該不該申請」變成可以自己判斷的條件。
它不是許可書:第19條の2第1項是「可以交付」,第2項的限定常被漏掉
條文只有兩項。第1項:在留外國人提出申請時,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依法務省令所定,可以交付證明其所能從事之有收入事業的經營活動或領取報酬活動的文書。第2項:任何人在僱用外國人等之際,於該人所能從事的活動已經明確的情形下,不得以其未提示或未提出前項文書為理由而為不利益的待遇。
第2項那句「已經明確的情形下」是多數中文摘要漏掉的限定。它不等於「公司永遠不能要求這份文件」,而是在留卡與資格外活動許可書已經足以判斷時,不能因為你沒交這份證明就不利地對待你。在留卡看不出能否從事該工作時,公司要求補件並不違法。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頁把定位寫得更直白:這份文件本身不是就勞活動的許可書,也不是沒有它就不能工作的東西。它的用途是把入管法別表上難以判讀的對應活動,具體寫成一張紙。

要不要申請的分界線,就寫在標準處理期間那一行
官方頁面在標準處理期間欄只寫了一行:當日(變更勤務處等情形為1個月〜3個月)。這一行就是整個手續的分流器。沒換工作、只是要向新雇主或銀行證明就勞範圍,當天就能拿到;換過工作、活動內容變了,入管要重新審查新工作是否落在現有在留資格裡,所以要1到3個月。
換句話說,換工作的人申請這份文件,實際上是在請入管提前對新工作做一次判斷。在下次在留期間更新之前先知道答案,就是它對轉職者最大的價值——更新被駁回再補救的成本,遠高於現在等1到3個月。
要分清楚的是另一件事:換工作後的申報是義務,證明書是任意。入管法第19條の16規定,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以契約為基礎的在留資格(同條第2款),在契約終止或締結新契約時起14天內必須申報;未申報依第71條の5第3款處20萬日圓以下罰金,虛偽申報依第71條の2第1款處1年以下拘禁刑或20萬日圓以下罰金。不申請就勞資格證明書則完全沒有罰則。

轉職的人多一份書類:三種組合與那個第(g)項
官方頁面把提出書類分成三組。第一組是取得就勞資格之後勤務處與活動內容都沒變的人:申請書、資格外活動許可書(持有者才要)、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護照或在留資格證明書。第三組是持有沒有就勞限制的在留資格(永住者、定住者等)與特別永住者,書類同第一組。
第二組就是轉職的人:取得就勞資格之後因轉職等而勤務處或活動內容改變(或已經改變)的人,書類是a到g七項,比第一組多出最後的第(g)項「可以了解新勤務處與活動內容詳情的文件」。官方頁面對(g)沒有列舉清單,所以這裡是準備的重心:僱用契約書或內定通知書上的職務內容、公司的登記事項證明書與決算文件、職務說明書,都在回答同一個問題——新工作是否仍在現有在留資格的範圍內。
審查基準欄只有三種情形:持有別表第一在留資格中可以就勞者;持有不能就勞的在留資格但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者;持有就勞無限制的在留資格者。提出地點是住居地所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受理時間為平日9至12點、13至16點。

申請書只有12欄,第9、10、11欄決定審查的方向
申請書的樣式在入管法施行規則第19條の4,是別記第29號の5樣式,交付的證明書本身是別記第29號の6樣式。整張表只有12個編號欄,前8欄是國籍地域、生年月日、姓名、性別、住居地與電話、護照號碼與有效期限、在留資格與在留期間及滿期日、在留卡號碼,接著才是真正要想的三欄。
- 第9欄「希望證明的活動內容」:官方記載例是「在○○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的海外交易之翻譯・口譯業務」。要具體到看得出與在留資格的對應,含糊寫「一般事務」容易被要求補件。
- 第10欄「就勞的期間」:填從某年月日到某年月日,無期契約也要寫一個起算日。
- 第11欄「使用目的」:官方記載例是「因為有必要提交給○○股份有限公司」,用途是說明你為什麼需要這份紙。
兩個容易卡住的細節:第7欄的在留期間可以用在留卡等讀取應用程式確認,應用程式不能用而自己又不清楚時,記載例允許直接寫「不明」;作成年月日必須由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手寫簽名,作成後到實際申請之間若記載內容有變動,要由本人訂正並簽名。

2026年10月1日起線上申請不能貼印紙:1,600+220=1,820日圓
這裡是官方頁面互相矛盾的地方,所以直接用法規解決。金額在入管法施行令第25條の2第3款:就勞資格證明書的交付為2,000日圓,該交付的申請以電子申請進行時為1,600日圓。納付方法在入管法施行規則第62條:第2項規定窗口受理的情形貼收入印紙(用別記第84號樣式的手數料納付書);第3項規定電子申請的情形,手續費改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認為適當的事業者代收,而第3項第2款明白寫著對象包含「令第25條の2第3款所列的交付」,也就是就勞資格證明書。第4項留了退路:電子資訊處理組織故障等不得已的事由使第3項無法納付時,可回到第2項的收入印紙。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告頁把金額列成表:就勞資格證明書的交付1,600日圓+支付手續費(官方用語為「決済手数料」)220日圓=支付額合計1,820日圓;再入國許可(一次)3,500+220=3,720日圓、數次6,500+220=6,720日圓。同一頁明確說這幾項的手續費金額本身沒有變,變的只是多了代收手續費——10月1日的手續費改定對象只有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與永住許可三種,就勞資格證明書不在名單內。
所以結論是:官方頁面的手續費欄仍寫著線上申請1,600日圓「以收入印紙納付」,那一行已經與現行的施行規則第62條第3項不一致,應以法規與公告頁為準。付款方式是便利商店繳費或銀行繳費,不支援信用卡與QR Code;銀行繳費可用Pay-easy的收納號碼在ATM繳,或用網路銀行,但銀行櫃台不受理。流程是收到審查完成郵件之後才會收到附繳費連結的郵件,不會寄紙本繳款單。
反詐騙的細節也要記:公告頁指明繳費連結的郵件只會從「@service-dgft.com」寄出,付款方式選擇與付款完成的郵件只會從「@veritrans.jp」寄出,其他地址要求繳費的都是詐騙。取次多件時不能合併付款,官方也建議在領取文件的前一天之前付完。

常見問題
線上申請一定比較便宜嗎?
金額上是1,820日圓對窗口2,000日圓,便宜180日圓,但門檻不同。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利用者ごとの申請可能な手続」,這項手續在線上系統中本人、法定代理人、律師與行政書士可以申請,親族(配偶者、子、父母等)不能;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還必須持有個人番號卡且署名用與利用者證明用兩張電子證明書都有效。證明書過期的人走窗口反而快。
申請了卻不交付,會影響現在的工作嗎?
這份文件不是許可,所以不交付本身不會讓現在的工作變成非法。官方頁面的「不服申立方法」欄寫的是「なし」(沒有),對應第1項「可以交付」的裁量結構。不過訊號很明確:入管不認為新工作落在現有在留資格內,下一步該考慮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
誰可以代替我去窗口申請?
官方頁面列的取次者有兩類:取得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承認的申請等取次者(申請人經營或受僱機關的職員、研修或教育機關的職員、監理團體職員、以外國人順利接納為目的的公益法人職員),以及向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長提出申報的律師或行政書士。處分時的受領者是同一組人。
總結
整理「日本 轉職 就勞資格證明書 必要嗎 標準處理期間 台灣人 2026」的判斷順序:先在14天內完成所屬機關的申報,那才是有罰則的義務;接著看標準處理期間——沒換工作當日可取,換過工作要1到3個月,後者等於請入管提前對新工作下判斷;轉職組的書類只比一般組多第(g)項,重心是把職務內容寫到能對上在留資格;申請書第9、10、11欄要寫得具體;線上1,820日圓只能用便利商店或銀行繳費,窗口2,000日圓繼續貼印紙。
延伸閱讀
資料來源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就労資格証明書交付申請」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就労資格証明書(入管法第19条の2)」
- e-Gov 法令検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
- e-Gov 法令検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昭和56年法務省令第54号)
- e-Gov 法令検索「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施行令」(平成10年政令第178号)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オンライン申請における手数料額及び手数料納付方法について(2026年10月1日以降の申請分のみに適用)」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令和8年10月1日付け在留許可手数料の額の改定等について」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利用者ごとの申請可能な手続」(在留申請のオンライン手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