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上班的台灣人遇到長期生病,最常問的是「可以請多久」。答案不在勞動基準法裡:厚生勞動省的模範就業規則把休職的月數和年數留成空白,等每家公司自己填,所以沒有全國統一答案。更要緊的是外國人身上同時有第二個時鐘在走——入管法對「未進行在留資格所對應的活動持續3個月以上」設了取消事由,只留一句但書。查「日本 休職 制度 復職 就業規則 在留資格 外國人 2026」會看到很多公司制度的介紹,本文把公司那一邊的條號與錢的流向,和國家那一邊的3個月與意見聽取程序放在一起對。
「休職」不在勞動基準法裡:模範就業規則第9條把月數和年數留成空白
日本公司說的「休職」,是員工因為工作以外的傷病長期無法上班時,保留員工身分、暫時免除出勤義務的安排。關鍵是這個制度不在勞動基準法裡。厚生勞動省勞動基準局監督課的《模範就業規則》令和7年12月版第9條列了範例條文,條文底下的解說第3點寫得非常直接:休職的定義、休職期間的限制、復職等,勞基法沒有規定。
更能說明問題的是條文本身。第9條第1項第1款是「因工作以外的傷病缺勤超過〔 〕個月,仍需繼續療養而無法工作時」,右邊的期間欄寫「〔 〕年以內」——兩個數字都是空白,等每一家公司自己填。第2款是「除前款外,有特別情事而認為適合使其休職時」,期間寫「必要之期間」。解說補充,這裡的「特別情事」包含就任公職,或因刑事案件被起訴等情形,並不是只給生病用的。
勞基法第89條把就業規則的記載事項分成兩類。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只有三組:勞動時間相關、工資相關、退職相關。休職落在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的最後一組「適用於該事業場全體勞工的規則相關事項」,也就是有訂才要寫、沒訂就不用寫。所以在日本問「休職可以休幾年」沒有全國答案,只有你那間公司的規則第幾條。

公司的時鐘:期間屆滿變成自然退職,而保險費不會自動停
模範就業規則第9條第3項寫的是:依第1項第1款休職,休職期間屆滿仍未治癒而難以工作時,以休職期間屆滿為退職。用的字是「退職」,不是「解僱」。第2項則寫休職事由消滅時原則上回到原職務,但回原職務有困難或不適當時,可以安排其他職務。這兩項合起來,就是台灣讀者最需要先看懂的兩個出口。
錢的部分最容易算錯。健康保險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與事業主各負擔二分之一,第2項規定事業主負有繳納其所使用之被保險人與自己負擔之保險費的義務。休職期間沒有工資可以扣,但繳納義務還在公司身上,所以實務上會變成公司先墊、再向你請款,或是你每個月自己匯款給公司。進公司第一週就該問的,是這筆錢怎麼收。
有人以為「休假就不用繳保險費」,那指的是育兒休業。健康保險法第159條明文寫育兒休業等期間經事業主申出可以不徵收保險費,而私傷病的休職沒有對應的條文。另一條線是傷病手當金,同法第99條第4項把支給期間寫成通算1年6個月;如果公司的休職期間比這個短,就會出現「錢還領得到、但在職身分已經沒有了」的順序問題。
一旦變成退職,入管法第19條之16的所屬機關等申報就會啟動。持「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研究」「介護」「技能」「特定技能」等資格的人屬於第2款,事由是與契約對象的本邦公私機關之契約終了,要在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申報;「教授」「經營・管理」「留學」等屬於第1款,事由是機關名稱與所在地的變更、消滅、離脫或移籍。休職期間契約還在,不用申報;14天是從退職那一天才開始算。

國家的時鐘: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的3個月與那句但書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列了十款在留資格取消事由,第6款是:持別表第一在留資格的人,未進行該在留資格所對應之活動持續3個月以上而在留者(持高度專門職2號的人為6個月),但對於未進行該活動而在留一事有正當理由者除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的取消(入管法第22條之4)」頁面,用同樣的文字把它列為第(6)項。
先確認自己在不在射程內。別表第一包含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經營・管理、技能、特定技能、技能實習、留學、家族滯在、特定活動等;「永住者」與「日本人之配偶者等」屬於別表第二,不適用第6款(配偶者另有第7款的6個月規定)。這一點決定了同樣在休職,兩個人要擔心的事完全不同。
但書的「正當理由」沒有公開的例示。該廳網站上的「不進行在留資格取消的具體例」只掛了兩個連結:配偶者身分活動的部分,以及住居地申報的部分,第6款沒有對應的例示頁。所以療養型的休職算不算正當理由是個案判斷,能做的是自己備齊材料:醫師診斷書、公司核發的休職通知、傷病手當金的支給決定通知書,以及預定復職日的書面紀錄。
程序上還有一道。同條第2項規定取消前須由法務大臣指定的入國審查官進行意見聽取,第4項規定本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到場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該廳頁面另外寫明可以請求閱覽資料。若依第(3)至(10)項取消,會指定不超過30日的出國所需期間。遇到通知不要放著不管,這一關是你唯一能把但書講出來的場合;不確定怎麼準備時,外國人在留支援中心(FRESC)的代表號0570-011000可以先問。

復職怎麼判定:診斷書、產業醫面談,與不收費的職場復歸支援
第9條第2項寫的是「休職事由消滅」,但沒寫由誰判斷。多數公司的規則會把判斷材料分成兩層:主治醫的診斷書,加上公司的產業醫面談。請假之前先確認三件事——規則有沒有要求產業醫面談、有沒有試出勤之類的過渡安排、復職申請要提前幾天提出。這三個答案都只在你那份規則裡。
外國人常漏掉的是另一個資源。獨立行政法人高齡・障礙・求職者雇用支援機構(JEED)在各地的地域障礙者職業中心提供職場復歸支援。以大阪障礙者職業中心的頁面為例,條件寫得很清楚:使用不收費;對象是受雇於民間企業等雇用保險適用事業所而正在休職的人;國家、地方公共團體等不適用;實施需要本人、主治醫、事業所三方同意;正式利用前本人必須先參加說明會(大阪是每月兩次、星期二11:00至12:15),之後會拿到「生活記錄表」。頁面上沒有寫國籍條件。該中心電話是06-6261-7005。
最後是語言。下面這幾個詞會在公司窗口和入管的文件裡同時出現,先把對照記起來,問問題時比較不會被帶偏。
| 日文 | 讀音 | 繁中意思 |
|---|---|---|
| 休職 | きゅうしょく | 保留員工身分的長期停職 |
| 復職 | ふくしょく | 回到工作崗位 |
| 就業規則 | しゅうぎょうきそく | 公司的工作規則 |
| 診断書 | しんだんしょ | 醫師診斷書 |
| 産業医 | さんぎょうい | 事業場的專任或特約醫師 |
| 意見の聴取 | いけんのちょうしゅ | 取消在留資格前的意見聽取 |

常見問題
公司沒有休職制度,可以要求嗎?
勞基法沒有給休職的請求權。第89條把它放在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沒有訂就不存在這個制度。入職第一週翻就業規則時,要確認的是有沒有這一條,而不是天數。
休職期間屆滿變成退職,算被解僱嗎?
模範就業規則第9條第3項的用語是以休職期間屆滿為退職。要爭的點通常是「休職事由是否已經消滅」的判斷,而不是解僱的效力,所以蒐證的方向也不一樣。
休職期間健保費要自己付嗎?
要。健康保險法第161條的負擔與繳納義務不會因為沒有工資而停止,第159條的免除只寫了育兒休業等期間。做法通常是公司先墊再請款,或你每月匯款。
外國人可以用職場復歸支援嗎?
大阪障礙者職業中心的頁面只寫「受雇於民間企業等雇用保險適用事業所而正在休職的人」,沒有國籍條件,但需要本人、主治醫、事業所三方同意,而且要先參加說明會。
總結:先找第幾條,再對兩個時鐘
日本 休職 制度 復職 就業規則 在留資格 外國人 2026 的重點可以縮成三步。第一,翻就業規則找到相當於模範就業規則第9條的條號,抄下缺勤門檻的月數與休職期間的年數。第二,把這個年數和健康保險法第99條第4項的通算1年6個月並排,看錢和身分哪一邊先到期。第三,確認自己的在留資格在不在別表第一,若在,就把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款的3個月當成第二個期限,並預先備好說明但書用的診斷書與公司文件。三件事都做完,才算把假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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