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日本 在留カード 住所変更 遅れた 外國人」的人通常已經過了14天,想知道的是現在還能不能補、會不會有事。先給結論:補辦的動作跟期限內完全一樣,帶在留卡到新住所的市區町村窗口就能當天完成,而且不收手續費。真正要分清楚的是兩件事——14天和90天是兩個不同的時鐘,條文寫的起算日也不一樣;入管法和住民基本台帳法各自有罰則,金額和性質都不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還公布過繁體中文版的「正當理由」事例,明確列出五種不會被取消在留資格的情形,而忘記和工作太忙都不在裡面。

今天就能做完:帶在留卡去新住所的市區町村,不收手續費
手續的法源是入管法第19條之9第1項:中長期在留者變更住居地時,要在搬到新住居地之日起14日內,依法務省令規定的手續,向新住居地的市町村長提出在留卡,經由該市町村長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申報新住居地。ISA 的手續頁把實務寫得很清楚:窗口是住居地的市區町村擔當窗口,受理時間就是市區町村的上班時間,手續費那一欄寫的是「手数料はかかりません」(不收手續費),要帶的東西是在留卡與「住居地届出書」(ISA 提供 PDF 與 Excel 兩種樣式,用 A4 印)。
有一條規定能省掉一張紙:ISA 在同一頁註明,把在留卡帶到市區町村窗口、辦了住民基本台帳法第22條(「転入届」=遷入申報)、第23條(「転居届」=同一市區町村內遷居)或第30條之46規定的申報時,就視為已經做了住居地的變更申報,住居地届出書不用另外交。換句話說,一般搬家只要在市區町村把住民票的手續辦完、並且把在留卡交給窗口,入管那一邊同時就完成了。窗口當場會在在留卡上記載新住居地再把卡還給你——這是入管法第19條之7第2項(經第19條之9第2項準用)寫的市町村長義務。
14天看搬進去、90天看搬出來:兩個時鐘的起算日不同
這是遲交的人最需要先算的一件事。兩個期限寫在不同條文,起算日也刻意寫得不一樣:
| 時鐘 | 條文 | 起算日 | 性質 |
|---|---|---|---|
| 14天 | 入管法第19條之9第1項 | 搬到新住居地之日 | 申報義務的期限 |
| 90天 |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9號 | 離開已申報住居地之日 | 在留資格取消事由 |
假設你4月1日搬離舊住所、先住朋友家或旅館,6月1日才搬進新家:14天的期限是6月15日,但90天的時鐘從4月1日就開始跑,6月30日到期。先退租、隔很久才定下來的人,會在還沒超過14天的狀態下逼近90天。補辦時要先算的是離開舊住所那一天,不是搬進新家那一天。另外住民基本台帳法第24條的「転出届」寫的是「あらかじめ」(事先),沒有14天這個數字,所以跨市區町村搬家的人要分成「事先的遷出」和「事後14天內的遷入」兩段看。

入管法與住民基本台帳法各有罰則:20萬日圓與5萬日圓
同一次搬家會同時觸發兩部法律的義務,罰則是分開的。
- 沒申報新住居地:入管法第71條之5第2號,二十万円以下の罰金(20萬日圓以下罰金)。
- 申報了但內容虛偽:入管法第71條之2第1號,一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二十万円以下の罰金。注意刑名是拘禁刑,不是舊法的懲役。
- 住民基本台帳法那一側:第52條第2項規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辦第22條到第24條等申報的人,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同條第1項則對虛偽申報處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依其他法令應科刑的情形除外)。
過料是行政上的金錢負擔、罰金是刑罰,兩者性質不同,這也是為什麼同一次遲交會出現兩個數字。要補充一個常被誤傳的點:入管法第77條之3那筆5萬日圓以下的過料,不是罰本人沒有親自到場,條文寫的對象是「第六十一条の八の三第二項各号に掲げる者」,也就是本人未滿16歲或因疾病等無法自己辦理時、依法應代為申報的同居親族沒有去辦的情形。
入管自己公布的繁體中文「正當理由」五個事例
第9號的括號裡留了「届出をしないことにつき正当な理由がある場合を除く」(不申報有正當理由者除外)這個除外。ISA 在在留資格取消的頁面下掛了一份專門文件,列出不取消在留資格的主要事例,而且備有繁體中文版 PDF,官方譯文列的是這五種:
- 因就職公司突然破產或遭遇派遣裁員等而喪失住所,並因經濟困窘等原因尚未決定新居住地時。
- 以來自配偶的暴力(DV)為由而需要避難或保護時。
- 醫療上不得已的狀況(例如為治病而在醫療機構住院等)受到認可,而又無人能夠代替本人進行申報時。
- 因再入國許可(包括視同再入國許可)正身在國外時,例如因遷居後緊急出差而再出入境時等。
- 因居留活動的性質而尚未設定居住地時,例如因反覆頻繁出差而每次在日本逗留的期間很短等。
同一份文件寫明判斷「將根據個別及具體狀況而定,並不局限於下文記述的具體事例」,所以這不是封閉清單。但反過來看也很清楚:忘記、不知道、工作太忙都不在裡面。還要注意第9號與第10號的不對稱——虛偽申報住居地的第10號沒有「正當理由」的除外。順帶一提,這份文件是平成24年(2012年)發布的,裡面引用的條文還寫「法務大臣」,現行條文已經改成「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

第9號近五年0件,但永住審查從2027年4月起會變嚴
ISA 每年公布在留資格取消件數。令和8年3月發布的令和7年統計顯示,當年取消1,446件,比令和6年的1,184件增加22.1%,其中第6號999件(69.1%)、第5號350件最多。住居地相關的第9號在令和3年到令和7年的表上連續五年都是「-」,第8號只有令和5年的1件。也就是說,單純遲交住居地申報而被取消在留資格,實際上極少發生。
但這不等於沒有代價,而且有兩個方向會變嚴。第一,永住許可的審查直接看這件事: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的「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把「公的義務」定義成納稅、公的年金與公的醫療保險的保險料納付,並列入「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に定める届出等の義務」,住居地申報就在這個範圍內。第二,ISA 的頁面說明令和6年的入管法改正為「永住者」增加了取消事由,包含不遵守入管法所規定的義務(第9號與第10號的情形除外)或故意不繳公租公課,施行日是令和9年(2027年)4月1日,並另訂了「永住者の在留資格の取消し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現行法下第9號、第10號本來也適用於永住者。

自己走不開的時候:委任狀、診斷書與在留卡影本
入管法第61條之8之3第1項第1號把這項申報列為要本人到住居地的市町村事務所親自辦理的行為,但同條第3項開了口:同居的親族受本人委託代辦時,本人就不必親自到場。ISA 的頁面把可代辦的人分成三層——本人未滿16歲或因疾病等無法親自到場時,由同居的16歲以上親族辦(疾病要帶診斷書等疎明資料);本人委託時,同樣由同居的16歲以上親族辦(要帶委任狀);再往下是受前述者委託的人或法定代理人。頁面另註明代理人去辦時,要讓本人隨身攜帶在留卡的影本。
常見問題
超過14天去窗口,會不會當場被罰?
罰金要經刑事程序認定,不是窗口開罰。能自己控制的是不要讓90天的時鐘跑完,所以發現時就去辦,並先算出離開舊住所那天是哪一天。
只把郵局的轉送設定改掉,算完成了嗎?
不算。轉送只是郵件的處理,入管法第19條之9要的是向市町村長提出在留卡並申報新住居地;住居地的定義是「本邦における主たる住居の所在地」(在日本的主要住所所在地),不是收信地址。
公司人事已經更新了我的地址,是否就不用辦?
不行。公司內部登錄不是法定申報。而且萬一被認定為虛偽的住居地,走的是第10號,而第10號沒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總結
遇到「日本 在留カード 住所変更 遅れた 外國人」這個狀況,順序是:先算離開舊住所的日期(90天的起點),再算搬進新住所的日期(14天的起點),然後帶在留卡去新住所的市區町村辦轉入或轉居,順便讓住居地的申報被視為完成,不收手續費。罰則記住兩個數字——入管法20萬日圓以下罰金、住民基本台帳法5萬日圓以下過料。第9號近五年0件,但永住審查已經把入管法的申報義務算進公的義務裡,2027年4月起永住者的取消事由還會再擴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