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做派遣工作,合約上常出現一個讓人看不懂的詞:「抵触日」。它不是離職日,也不是合約到期日,而是法律上「這個位子不能再接受派遣的第一天」。麻煩的是它有兩個,一個算事業所、一個算你個人,日期不一定一樣,而且只有其中一個可以延長,另一個怎麼談都不會動。這篇把日本 派遣 抵觸日 3年規則 雇用安定措施 外國人 2026 要確認的事,全部對回你手上那張「就業条件明示書」:兩個日期印在哪一欄、3年分別從哪天起算、換部門能不能重算,以及快滿3年時派遣公司依法要替你做什麼。
派遣合約裡其實有兩個「抵触日」
厚生勞動省與都道府縣勞動局發給派遣員工的說明文件(整理編號 LL300427)寫得很直白:2015年9月30日以後締結或更新的派遣合約,所有業務都同時適用兩層期間限制。第一層是用人端(日文寫「派遣先」)的「事業所単位」,同一個事業所從第一次接受派遣算起最多3年;第二層是「個人単位」,同一個派遣員工在同一個「組織単位」最多3年。兩層各自計算,先到的那一個會先把你擋下來。
「抵触日」指的是超過期間限制的第一天,也就是滿3年的隔天,不是滿3年當天。把它讀成「從這天起這個位子不能再用派遣」,就不容易算錯一天。

先在「就業条件明示書」上找出這兩個日期
不必特地去問人事,數字本來就印在派遣公司交給你的「就業条件明示書」上。石川勞動局公開的官方記載範例中,這張紙的「派遣期間」欄下面就接著兩行括號,分別寫出兩個抵触日。
| 日文欄位 | 中文意思 | 要確認的重點 |
|---|---|---|
| 「派遣期間」 | 這次派遣的起迄日 | 只是合約期間,不等於3年上限 |
| 「派遣先の事業所における期間制限に抵触する最初の日」 | 事業所單位的抵触日 | 有可能被延長,延長後會重新開一張明示書 |
| 「組織単位における期間制限に抵触する最初の日」 | 個人單位(你所屬的課)的抵触日 | 官方範例特別註明這個日期不會被延長 |
| 「期間制限のない労働者派遣に関する事項」 | 不受期間限制的情形 | 這一欄有填,代表上面兩個日期對你不適用 |
這兩個日期不是派遣公司自己抓的。石川勞動局的書類範例裡另外有一張「派遣可能期間の制限に抵触する日(抵触日)の通知書」,由用人端依勞動者派遣法第26條第4項,在簽個別派遣合約前先把事業所單位的抵触日書面通知派遣公司,派遣公司再寫進給你的明示書。所以明示書上的日期和通知書對不起來時,是可以請派遣公司回頭確認的。
事業所單位能延長、個人單位不能:官方怎麼定義
事業所單位的3年不是絕對上限。用人端只要在原本派遣可能期間結束的1個月前,向該事業所的過半數工會(沒有工會時是過半數代表者)聽取意見,就能以3年為限延長;想再延長一次,必須重新跑一次同樣的意見聽取手續。相對地,個人單位的3年沒有延長機制,想繼續留在同一家公司,只能換到不同的「組織単位」。
那「事業所」和「組織単位」怎麼劃?官方文件寫明是依實際狀況個別判斷,標準如下:
- 事業所:與雇用保險的適用事業所想法基本相同,要在場所上獨立(工廠、辦公室、店舖等)、在人事經理與指揮監督等經營單位上有一定程度獨立、而且設施上會持續一定期間。
- 組織単位:指「課」或「グループ」這種層級,重點在於業務具有類似性與關聯性,且該單位的主管對業務分配與勞務管理擁有指揮監督權限。
實務上的意思是:調到不同的課可以重新起算個人單位的3年,只是換座位、換專案、換指揮命令者但仍屬同一個課,通常不會重算。
快滿3年之前:派遣公司的雇用安定措施
被同一個組織單位預計連續派遣滿3年的人,是派遣公司「雇用安定措置」的義務對象;預計1年以上但不滿3年的人,則是努力義務對象。官方列出的四項措施是:①向用人端請求直接雇用;②提供新的派遣工作(條件要與本人能力、經驗相稱才算數);③由派遣公司以派遣員工以外的身分無期雇用;④其他安定雇用的措施,例如轉為紹介予定派遣。若做了①卻沒有談成直接雇用,派遣公司還必須另外做②到④其中一項。
| 同一組織單位的預計派遣期間 | 派遣公司的責任 | 你要先做的事 |
|---|---|---|
| 不滿1年 | 沒有規定 | 先確認個人單位抵触日 |
| 1年以上、不滿3年 | 努力義務 | 在續約面談時說出想繼續工作 |
| 預計滿3年 | 義務 | 指名希望採取①到④的哪一項 |
這裡有個容易錯過的前提:要成為對象,必須讓派遣公司知道你「派遣結束後仍希望繼續就業」。官方寫的是派遣公司應透過職涯諮詢或面談去掌握這個意願,但外籍員工常因為不確定該怎麼開口而被當成沒有意願。此外,官方也註明這項義務在派遣公司確實履行、或本人不再希望繼續就業之前都不會消滅。

不受期間限制的人與工作
官方的派遣流程圖列出幾種不適用期間限制的情形:派遣公司以無期雇用聘僱的派遣員工、60歲以上的派遣員工、3年以內的有期專案業務、日數限定業務,以及產前產後休業、育兒休業、照護休業的替代人力。屬於這些情形時,明示書上不會有抵触日,而是改填「期間制限のない労働者派遣に関する事項」。
另外要確認的是派遣公司本身。2015年修法後勞動者派遣事業一律改為許可制,每家派遣公司都有固有的許可編號,可以在官方的「人材サービス総合サイト」(jinzai.hellowork.mhlw.go.jp)查詢,也通常會印在勞動者派遣合約書上。
違法派遣會啟動的「労働契約申込みみなし制度」
2015年10月1日以後,用人端如果接受下列違法派遣,法律上視為用人端已經向該派遣員工提出勞動契約要約,條件與派遣公司原本給的勞動條件相同:①讓派遣員工從事禁止業務;②接受無許可業者的派遣;③違反期間限制接受派遣;④為了規避派遣法規定而做的假承攬(日文稱「偽装請負」)。用人端不知情且無過失時除外。
要注意兩點。第一,這只是「視為已提出要約」,真正成立勞動契約還需要你承諾,而這個要約自違法派遣結束日起算1年內有效。第二,第③類包含手續沒做好的情形:官方明文舉例,意見聽取的過半數代表者不是以雇主指名以外的民主方式選出、或選出時沒有說明是為了延長派遣可能期間,都會被視同沒有做意見聽取。自己的案子算不算違法派遣,可以向都道府縣勞動局請求建議。
算例:用開始日推自己的兩個抵触日
假設你在2026年4月1日進入A公司大阪分店的「総務部経理課」擔任派遣員工,而這家分店最早開始接受派遣的日子是2025年10月1日。
- 個人單位:從2026年4月1日起算3年,滿期是2029年3月31日,所以個人單位的抵触日是2029年4月1日。
- 事業所單位:從2025年10月1日起算3年,滿期是2028年9月30日,所以事業所單位的抵触日是2028年10月1日。
- 先到的是事業所單位的2028年10月1日。分店必須在2028年9月1日之前完成意見聽取並延長,你才有機會做到個人單位的2029年4月1日。
- 雇用安定措施的義務是看「預計」而不是看實際做滿,所以通常在讓派遣期間預計達到3年的那次續約時就會發生,時間點會早於抵触日本身。
把這四個數字寫在明示書影本旁邊,之後每次續約只要核對日期有沒有被改過就好。

總結:先看明示書,再決定什麼時候開口
日本 派遣 抵觸日 3年規則 雇用安定措施 外國人 2026 的重點其實可以壓成三個動作:翻出「就業条件明示書」,抄下事業所單位與個人單位兩個抵触日;記住只有事業所單位那一個可能被延長,而延長要在1個月前完成意見聽取;在預計滿3年的那次續約前,明確告訴派遣公司你希望繼續工作,並指名想要的措施。以上內容依據的是厚生勞動省在本文撰寫時公開的說明文件與勞動局的書類範例;個別案件的判斷(例如你所在的單位算不算同一個「組織単位」)最後仍由都道府縣勞動局依實際狀況認定,覺得有疑問時直接向需給調整事業課詢問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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