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離婚 年金分割 外國人|2026年4月起的五年期限與兩種分割的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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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要分的不是對方每月領到的年金,而是婚姻期間的厚生年金紀錄,而且有期限。關於「日本 離婚 年金分割 外國人」,2026年最該先確認的就是這個期限:厚生年金保險法第78條之2第1項但書已經改寫成五年,但令和7年法律第74號附則第10條把新期限限定在2026年4月1日以後成立的離婚,之前離婚的人仍然只有兩年。以下依條文與日本年金機構的公告,整理合意分割與3號分割的分界、分割比例的上下限、資訊通知書的請求間隔,以及沒有日本戶籍或人已離境時該準備的證明文件。

合意分割分的是標準報酬紀錄,不是對方每月的年金

合意分割的依據是厚生年金保險法第78條之2。民間企業的厚生年金紀錄依施行規則第78條之11第1項向日本年金機構(Japan Pension Service)提出請求書,窗口是年金事務所。日本年金機構的問答寫得很直接:被分的是「標準報酬月額」與「標準賞與額」這兩筆紀錄,用再評價率換算成現值後合計,稱為對象期間標準報酬總額,由總額多的一方分給少的一方。

分割比例(按分割合)的範圍寫在第78條之3第1項:下限是接受分割那一方原本在總額中的占比(不含該數值),上限是2分之1。官方的理由是分割後接受的一方不會比原本更少,被分的一方也不會因此低於接受的一方,所以「要對方給六成」並不存在。第78條之6第4項規定改定只對請求日以後生效,已在領老齡厚生年金的人從請求當月的次月份改金額。

兩點常被誤會:分割只動厚生年金的報酬比例部分,不碰國民年金的老齡基礎年金;拿到紀錄的人仍要自己滿足受給資格期間、並到自己的受給開始年齡才領得到。離婚屆本身怎麼辦是另一篇的主題。

離婚年金分割:分割的是婚姻期間的標準報酬紀錄

3號分割:離婚日要在2008年5月1日以後,期間從2008年4月算

3號分割的條文是第78條之14。曾是國民年金第3號被保險者的一方可以單獨請求,把特定期間內對方的標準報酬各改成2分之1,不需要對方同意。這裡有兩個日期容易混淆:日本年金機構寫的是「2008年5月1日以後離婚等」才適用這個制度,可分割的範圍則是「2008年4月1日以後、婚姻期間中的第3號被保險者期間」。

舊說法「兩種分割要分開辦」是錯的。第78條之20第1項規定,提出合意分割請求時若對象期間內還有尚未分割的特定期間,就視為同時提出了3號分割請求;官方問答的回答是只要提出合意分割用的標準報酬改定請求書即可,通知會先來第3號被保險者期間的那一份,最後才是離婚時年金分割的通知書。

一個限制:請求日當天對方是障害厚生年金的受給權者,而該特定期間的全部或一部正是其年金額的計算基礎時,3號分割不會被受理(第78條之14第1項但書、施行規則第78條之17第1項第1款)。和同一人重複結婚離婚時要按每段婚姻期間分別請求。

3號分割:2008年4月起的第3號被保險者期間

五年期限的起算日是離婚成立日的次日,2026年4月是分界

「日本 離婚 年金分割 外國人」最該先核對的是這個數字。第78條之2第1項但書現在寫的是「自離婚等之時起經過五年」,施行規則第78條之3第1項把起算點定在離婚成立日、婚姻被撤銷日或事實婚解消日的次日。把兩年改成五年的是令和7年法律第74號(2025年6月20日公布),該法附則第10條明文規定施行日之前離婚的人「仍依從前之例」,也就是兩年;日本年金機構公告的施行日是2026年4月1日。背景是民法第768條第2項但書也改成「自離婚時起五年」。

延長有兩種,條件不同。施行規則第78條之3第2項規定,訂出按分割合的審判確定或調停成立時,可從該日次日起再算六個月,但這兩種必須在五年屆滿日之前就已提出審判或調停的申立;人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的附帶處分判決確定與和解成立沒有這個前提。要用六個月延長,施行規則第78條之4第1項第1款還要求附上證明申立日期的文件。若比例已定、分割手續未辦就遇對方死亡,只有死亡日起一個月內能請求。

請求期限:2026年4月前後的兩年與五年

資訊通知書兩次之間原則要隔三個月

要談比例,先要知道可設定的範圍。第78條之4第1項允許當事人單方請求提供資訊,表格是「年金分割のための情報提供請求書」,向年金事務所提出,拿到的就是資訊通知書。日本年金機構寫明離婚前後都能請求;請求日對象期間的末日還沒到時,依同條第2項把請求日當成末日計算。

限制在施行規則第78條之7:收到資訊提供的次日起還沒滿三個月,原則上不能再請求。例外列了六款,包括國民年金種別變更、一方取得或失去障害厚生年金受給權,以及為提出審判或調停的申立而必要。對象期間裡含3號分割期間時,官方問答說明通知書會先假設已做完2分之1分割,再據此顯示按分割合的範圍。

沒有日本戶籍、人在國外時的證明文件

外國籍或人在海外都不會讓厚生年金紀錄消失,但證明文件的路徑不同。最實用的一點在條文而不在網頁:施行規則第78條之11第2項第2款(3號分割是第78條之19第2項第2款)把身分關係的證明寫成「市町村長的證明書或戶籍謄本、抄本」,而官方表格的填寫說明只列戶籍文件,還註明不能用住民票的影本代替。調不到日本戶籍時,可以拿這一款去年金事務所確認。戶籍文件要請求日前六個月內核發、看得到結婚日與離婚日。

生存證明對已離境的人影響最大。請求日前一個月內製作的生存證明文件,雖然可用填寫個人番號省略,但填寫說明寫著海外居住者等除外;條文的理由是這份文件只在厚生勞動大臣無法依住民基本台帳法第30條之9取得本人確認資訊時才需要(施行規則第78條之11第2項第4款)。已從日本遷出的人不在住民基本台帳裡,省不掉。

合意文件有兩道門。附公正證書或公證人認證的私署證書,一方就能單獨請求,但施行規則第78條之4第1項第1款限定文件上要有雙方姓名、出生年月日,以及已領基礎年金番號通知書者的基礎年金番號;電磁紀錄的公正證書只認公證役場輸出交付的版本。改用年金分割合意書時,兩人或各自的代理人必須一起帶到年金事務所,這種情形依官方問答可在住所地以外的年金事務所辦。同項第2款要求身分確認文件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與住址都一致,日本年金機構也把護照限定在2020年2月4日以前核發、有「所持人記入欄」的版本;填寫說明則在個人番號的身分確認欄另外列了在留卡,兩份清單用途不同,提出前先向窗口確認。

沒有戶籍或已離境時要準備的證明文件

常見問題

在國外辦完的離婚,可以拿來請求年金分割嗎?

第78條之2第1項列的事由是離婚、婚姻的撤銷與施行規則第78條所定的事實婚解消,條文沒有限定成立地。關卡在證明:身分關係要用市町村長的證明書或戶籍謄(抄)本,六個月內核發且看得出結婚日與離婚日。只有外國機關發的離婚文件時,請早點帶去年金事務所確認受理方式。

對方失聯很多年,還能請求嗎?

還沒辦離婚登記的話,施行規則第78條之14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方行方不明滿三年就能提出3號分割請求;而第78條之17第1項第2款列入五年期限的只有離婚成立日、婚姻撤銷日與事實婚解消日,所以這條路沒有請求期限,日本年金機構的問答也直接寫「沒有請求期限」。要附上能證明行方不明三年的文件;資訊提供請求書上對方住址不明時,填寫說明要求在住址欄寫「不明」並在住址歷欄填已知範圍。

分割之後對自己的其他年金有沒有副作用?

有一個。因接受分割而被視為厚生年金被保險者期間的部分算進去之後,厚生年金被保險者期間達到240個月以上時,原本在加算的振替加算會停止。離婚後在留資格變更與14日屆出是另一條時間軸。

總結

「日本 離婚 年金分割 外國人」的順序其實固定:先用資訊通知書確認對象期間與按分割合的範圍,再決定比例,最後提出標準報酬改定請求書。期限看離婚成立日落在2026年4月1日前後,次日起算兩年或五年;審判、調停與對方死亡各有不同的補救窗口。沒有戶籍或已離境的人,先把身分關係與生存證明的取得方式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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