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脫退一時金被扣的20.42%怎麼要回來|國民年金不扣、厚生年金才扣,外國人2026年的所得稅退稅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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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查 日本 國民年金 脫退一時金 所得稅 退稅 外國人 2026 的人,多半是收到支給決定通知書才發現匯進來的錢比自己算的少了兩成。被扣掉的是所得稅加復興特別所得稅共20.42%,而且只有厚生年金那一筆會被扣——國民年金的脫退一時金,日本年金機構在請求書的注意事項裡明文寫著不源泉徵收。要回來的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71條的退職所得選擇課稅,加上第173條第1項的還付申告書。以下按條文與年金機構的注意事項,排出稅額怎麼重算、申告書寄到哪一間稅務署、什麼時候可以寄,以及最外圈的5年期限。

被扣的20.42%是所得稅20%加復興特別所得稅2.1%

支給決定通知書與計算機

通知書上的源泉徵收稅額不是手續費,是所得稅。所得稅法裡的依據接成一條線:第31條第1號把國民年金法、厚生年金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的一時金視為退職手當等;第161條第1項第12號ハ再把其中因居住者期間的勤務等人的勞務提供而產生的部分列為國內源泉所得;第212條第1項要求支付者在支付時徵收所得稅並於徵收月的次月10日前繳納;第213條第1項第1號把稅率定為100分之20。

剩下的0.42%來自另一部法律。東日本大震災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第1項要求源泉徵收義務人在徵收所得稅時一併徵收復興特別所得稅,第2項把金額定為「應徵收的所得稅額乘以100分之2.1」。20%乘1.021等於20.42%,這就是那個比率的來源。

依據條文 這一條決定什麼
所得稅法第31條第1號 把厚生年金保險法等規定的一時金視為退職手當等
所得稅法第161條第1項第12號ハ 居住者期間的勤務所生的退職手當等屬國內源泉所得
所得稅法第212條第1項 支付者在支付時徵收,次月10日前繳納
所得稅法第213條第1項第1號 稅率100分之20
復興財源確保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 一併徵收所得稅額的100分之2.1

國民年金那一筆不會被扣,所以也沒有稅可以退

Japan Pension Service(日本年金機構)的脫退一時金請求書中文/日本語版,在「脫退一時金相關的所得稅」欄裡寫得很直接:非居住者領取的厚生年金保險脫退一時金,支付時會預扣20.42%;括號裡接著補一句,國民年金的脫退一時金不預扣稅款。

分界線就在上面那條第161條第1項第12號ハ。它把課稅對象限定在「居住者期間的勤務等人的勞務提供所產生」的退職手當等,而第1號被保險者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是自己繳的,和雇用關係無關,不落在這個定義裡。

通知書對應的加入期間 支付時扣20.42%嗎 有稅可退嗎
只有國民年金第1號被保險者期間 不扣 沒有
只有厚生年金保險期間 扣 有
兩種期間都有 只對厚生年金那一筆扣 只有厚生年金那一筆

第一步就是看通知書上的源泉徵收稅額欄:空白就不必跑後面的手續。

退回來的依據是第171條的選擇課稅,不是租稅協定

填寫還付申告書的桌面

所得稅法第171條給非居住者一個選擇權:對於第161條第1項第12號ハ的退職手當等,可以把「因同一次退職而在該年中領到的退職手當等總額」視為以居住者身分領取,改依第30條與第89條計算稅額。第173條第1項接著規定,做這個選擇的人為了領回被源泉徵收的所得稅,可以向稅務署長提出申告書。

這張表的日文正式名稱,年金機構寫作「退職所得の選択課税による還付のための申告書」(=為退職所得選擇課稅之還付所提出的申告書)。國稅廳 No.12005 的說明一致:領到厚生年金脫退一時金而被扣20.42%的人,若選擇依第171條申告,可以請求退還被扣的稅額。這是日本國內法給的選擇權,和台日之間有沒有租稅協定是兩件事。

多數人能全額拿回,關鍵是「勤續年數」怎麼認定

改用居住者的算法以後,先扣退職所得控除額。第30條第3項第1號在勤續20年以下是「40萬圓乘勤續年數」,第6項第2號規定算出來不到80萬圓時以80萬圓計,第2項再把扣完的餘額乘2分之1,才是課稅退職所得金額。

關鍵在勤續年數的認定方式和公司發的退職金不同。所得稅法施行令第69條第1項第2號對第31條視為退職手當等的一時金規定,勤續年數要用「支給金額計算的基礎期間」來算,也就是通知書上作為計算基礎的那段被保險者月數;同條第2項規定未滿1年的零頭一律進位成1年。

用通知書金額重算控除額

把自己通知書上的支給額當輸入值算一次就清楚了。

通知書的計算基礎期間 勤續年數(零頭進位) 退職所得控除額 支給額低於控除額時
30個月 3年 120萬圓 課稅退職所得0圓,源泉稅全額退還
42個月 4年 160萬圓 課稅退職所得0圓,源泉稅全額退還
60個月 5年 200萬圓 課稅退職所得0圓,源泉稅全額退還

超過控除額才會留下稅。假設通知書寫的支給額是240萬圓、計算基礎48個月:控除額160萬圓,餘額80萬圓乘2分之1是40萬圓,落在第89條稅率表最低的那一段(195萬圓以下、100分之5),所得稅2萬圓,加2.1%的復興特別所得稅420圓,合計20,420圓。被扣的490,080圓裡,有469,660圓可以退回。

申告書寄到出境前最後的住所地,不是納稅管理人住的地方

國稅廳 No.12004 在注意事項第1點寫明:該向哪間稅務署申告,不是依納稅管理人的住址決定,而是依你的納稅地決定。年金機構的注意事項講同一件事:申告書的提出地是管轄日本國內最終住所地或居住地的稅務署。

條文位置在所得稅法第15條與施行令第54條。原本依第15條第1號以住所地為納稅地的人離開日本後,原址仍有親屬等繼續居住時依第15條第4號維持原納稅地;否則走第15條第6號,由施行令第54條第1項第1號指向喪失資格前一刻的納稅地。兩條路指到同一個地方。

非居住者要處理日本的國稅申告,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要求先選定納稅管理人,條件是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且便於處理該事項;年金機構補了一句降低門檻的說明——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資格要求。屆出書的寫法與期限是另一個題目,這裡要記住的是年金機構留的補救路線:沒交屆出書就回國的人,請在報稅時把屆出書和申告書一起提交。

通知書到手就能送,不必等到隔年1月;最外圈是5年

月曆上圈出的送件日

第173條第1項寫的時點是「該年的翌年1月1日以後」,但同一句的括號裡有例外:在該日之前第171條所指退職手當等的總額已經確定時,從其確定之日以後就可以提出。脫退一時金是那一年唯一的一筆退職手當等、金額又已經由支給決定通知書寫定的人,收到通知書之後就能送,不用等到隔年1月。

反過來,同一年裡還從公司領了退職金的人要等:第171條是把那一年因同一次退職領到的退職手當等總額合起來算,總額沒確定就算不出稅額。

要寄出去的憑證只有一份。年金機構寫明:在匯出脫退一時金的同時會寄送支給決定通知書,請把原件寄給所得稅、消費稅的納稅管理人。送的是原本,不是影本,所以通知書到手後不要先歸檔。

期限看國稅通則法第74條第1項:對國家的還付金請求權,自可以請求之日起算5年不行使即因時效消滅。第173條第4項另規定要加算還付加算金,計算期間自申告書提出日的次日到核定支付之日,所以晚送只是加算金變少,5年一過才沒了。

常見問題

通知書上的源泉徵收稅額欄是空白,是不是漏扣了?

先確認那一筆對應的是國民年金還是厚生年金的期間。年金機構明文寫著國民年金的脫退一時金不預扣稅款,所以空白是正常的,也表示沒有可退的對象。

退職所得控除額可以用我在日本待過的全部年數嗎?

不行。施行令第69條第1項第2號對視為退職手當等的一時金規定,勤續年數要用支給金額計算的基礎期間來算,依據的是通知書上那段被保險者月數,不是在日本的居留總長度。

納稅管理人一定要是親屬嗎?

不是。國稅通則法第117條第1項只要求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且便於處理該事項,年金機構也寫明除此之外沒有特別的資格要求,所以在日本的朋友、前同事或受委任的稅理士都可以。

總結:通知書到稅務署的四個確認點

日本 國民年金 脫退一時金 所得稅 退稅 外國人 2026 可以收斂成四件事。第一,先分辨通知書對應哪一種期間:厚生年金那一筆才有20.42%(所得稅100分之20加復興特別所得稅2.1%),國民年金那一筆明文不源泉徵收。第二,依據是所得稅法第171條的選擇課稅與第173條第1項的還付申告書。第三,勤續年數依施行令第69條第1項第2號用通知書的計算基礎期間認定,支給額低於「40萬圓乘勤續年數」時課稅退職所得為0。第四,申告書寄到出境前最後住所地的稅務署、由納稅管理人送件、通知書寄原本,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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