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2026年的三道門檻|資本金3000萬、常勤職員、日語要件怎麼算,已在留的台灣人還有740天緩衝

日本 經營管理簽證 資本金3000萬 常勤職員 日語要件 台灣人 2026 職場技能

結論先說:日本 經營管理簽證 資本金3000萬 常勤職員 日語要件 台灣人 2026 這組條件不是2026年才改的。上陸基準省令(平成2年法務省令第16號)與入管法施行規則(昭和56年法務省令第54號)的改正,是在2025年10月16日施行。新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在留資格變更)從那天起就套新基準;已經持有「經營・管理」在留的人,到2028年10月16日為止,入管不會僅因不符新基準就駁回更新,從今天算還剩740天。以下把三道門檻逐條對回條文與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問答。

改版生效日是2025年10月16日,2026年要看的是「還剩多久」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改正說明頁(頁面最後更新為令和8年=2026年6月26日)寫得很明確:上陸基準省令與入管法施行規則的這次改正,在2025年10月16日施行。所以2026年要判斷的不是「改了什麼」,而是「自己站在哪一邊、還剩多少時間」。

分界線有三條:

  • 施行日前一天(2025年10月15日)以前受理、仍在審查中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與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適用舊基準。
  • 施行日以後提出的新申請,當天起就套改正後基準,沒有緩衝。
  • 已持有「經營・管理」在留的人,到施行後滿3年的2028年10月16日為止,不會僅因不符新基準而更新不許可(改正說明頁問1)。從2026年10月7日算,剩740天。

兩個容易漏掉的點:以舊基準核准下來的人,施行後滿3年起同樣必須符合新基準(問30)。而滿3年之後若經營狀況良好、法人稅等納稅義務履行正常、且到下次更新前有達標的可能,廳方會連同其他在留狀況綜合判斷,不會只因為財產總額未達3,000萬日圓就一律不許可(問3寫的是「事實並非如此」)。

日本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的在留申請受付櫃台

3,000萬不是「戶頭要有3,000萬」:法人與個人事業主算法不同

條文(上陸基準省令「經營・管理」欄第2號ロ)的文字是「申請所涉事業用財產之總額(含資本金額及出資總額)在三千萬日圓以上」。關鍵在於它是事業用財產總額,不是現金存款餘額。

事業主體 3,000萬怎麼算 不能算進去的
株式會社 實收資本額(條文稱「払込済資本の額」) 資本準備金、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問7)
合名・合資・合同會社 出資總額 同上
個人事業主 事業所的取得、雇用職員1年分薪資、設備投資經費等為經營事業而投下的總額 法人才看資本金,個人不需要準備3,000萬資本金(問4)

另外三條判斷:以「管理者」身分活動的人也必須滿足這項(問10);經營多家公司時不能把各家資本金相加,必須其中一家本身達3,000萬(問11);法人不能把員工薪資、辦公室維持費等支出加總來湊到3,000萬(問8)。個人事業主則要用直近年度的決算文件證明,必要時再補事業經費的收據(問12)。

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上的資本金欄位特寫

兩個「常勤職員」不是同一群人,日語要件有五條路

最容易弄錯的是這裡。第2號イ要求「除從事經營或管理者以外,有居住於日本的常勤職員(排除持法別表第一在留資格者)從事而經營」。別表第一就是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特定技能、技能實習這些工作類在留資格——雇這些人不算。指南把對象限定為日本人、特別永住者,以及別表第二的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

但第3號的日語要件裡,「常勤職員」反而包含別表第一的外國人。改正說明頁問2直接列出組合:合格的例子是雇1名以上日本人或特別永住者、雇1名以上別表第二且能證明日語、或別表第二1名(無日語證明)加別表第一1名(有日語證明);不合格的例子是只雇別表第一的外國人(即使有日語證明),或只雇別表第二但沒有人能證明日語。

日語水準的條文文字是「具備高度自立地理解並使用日語之水準以上的能力」,指南說明為「日本語教育の参照枠」(日語教育參照架構)的B2相當以上。日本人與特別永住者以外的人走以下任一條:JLPT N2以上;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00分以上;以中長期在留者身分在日居留20年以上;畢業於日本的大學等高等教育機關;修完日本的義務教育並從高中畢業。JLPT官方對N2的認定目安是「在日常場面的日語理解之外,對更廣泛場面使用的日語能有一定程度的理解」。

兩個細節會卡人。國中三年才轉入日本的國中、之後高中畢業,不符最後那條,因為要求小學與國中的義務教育都在日本修完(問14);高等專門學校與專門學校的畢業算進「大學等高等教育機關」,但長期以外語授課的課程與函授課程除外(問15)。常勤的判定則是勞動日數每週5日以上且年217日以上、每週勞動時間30小時以上,並且是雇用保險被保險者;在籍出向、派遣、承攬的人不能算成該事業所的常勤職員(問3)。書面只要能證明至少1人符合就夠(問4)。

小型辦公室裡兩張並排的辦公桌與考勤打卡機

事業計畫書要專家確認、經歷要學位或3年,永住會被鎖住

第4號的經歷是二選一:在經營管理或該事業所需技術・知識的領域取得博士、碩士或專門職學位(依學位規則=昭和28年文部省令第9號第5條之2,含外國授予的同等學位),或是有3年以上經營或管理經驗(持「特定活動」進行創業準備活動的期間可以計入)。

入管法施行規則別表第三第1號イ新增了一項義務:在留資格決定時提出的事業計畫書,必須經「具有經營專門知識者」確認其具體性、合理性與可行性。施行日時點符合條件的只有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三種(問16),海外的同類資格例如美國會計師不算(問17),申請人公司的董事或員工不能當評價者,外部顧問的會計士與稅理士可以(問18)。同一頁也提醒:律師與行政書士以外的人收費代寫向官署提交的申請文件,有違反行政書士法之虞——稅理士可以簽事業計畫,不等於可以收費代辦申請書。

還有三件事會在以後才痛。第5號規定以管理者身分從事時,報酬須與日本人同等額以上;施行日後若不符改正後基準,從「經營・管理」「高度專門職1號ハ」「高度專門職2號」申請永住許可、以及1號ハ變更為2號,都不會獲准;原則上不接受以自宅兼事業所(問20),而把業務大半外包、連事業內容與財務狀況都說不清楚的人,會被認定沒有經營者的活動實態(問19)。在留期間中以再入國許可(含視為再入國許可)出國的累計期間超過該在留期間的一半,更新審查會視為消極因素(問22)。

會議桌上攤開的事業計畫書與專家印章

常見問題

2028年10月16日之前湊不到3,000萬,就一定要回台灣嗎?

不是。廳方在問3直接回答「事實並非如此」。施行滿3年後提出的更新申請,即使不符改正後基準,只要經營狀況良好、法人稅等納稅義務履行適當、而且到下次更新前有達標的可能,就會連同其他在留狀況綜合判斷。不過更新審查同時會看勞動基準法、最低賃金法等勞動法令的遵守狀況,以及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勞災保險的加入與納付狀況,這些有問題一樣會被當成消極要素(問2)。

用創業簽證(特定活動44號)轉「經營・管理」,會被套新基準嗎?

看確認證明書的交付日。外國人創業活動促進事業相關告示的一部改正告示(令和7年經濟產業省告示第124號)施行日之前,也就是2025年10月15日以前取得確認證明書的人,在留資格變更時適用舊基準,之後取得的人適用改正後基準(問32)。特定活動51號(未來創造人材的創業準備活動)也是同樣的時點切分:施行日前一天時點已提出51號的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或已持該資格在留的人,變更時適用舊基準。

月曆上圈出在留期間更新期限的提醒

總結:先確認自己是「新申請」還是「更新」

日本 經營管理簽證 資本金3000萬 常勤職員 日語要件 台灣人 2026 可以收成四句。第一,改正在2025年10月16日生效,施行日以後的新申請當天起就套新基準。第二,已在留者的更新緩衝到2028年10月16日,從今天算剩740天,而且滿3年後也不是一刀切。第三,3,000萬是事業用財產總額,法人只看實收資本額或出資總額,個人事業主看投下的總額。第四,雇外國人當常勤職員不能用來滿足第2號イ,但日語要件可以靠別表第一的員工達成。接下來具體要做的是:打開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改正說明頁,核對自己適用哪一條附則;再從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之中找一位確認事業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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