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離職後最常被問的一句是「在留資格會不會被取消」。先給結論: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號寫的是「当該在留資格に応じ同表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継続して三月…以上行わないで在留していること」,也就是停止從事該在留資格對應的活動滿3個月、又沒有正當理由時,法務大臣「可以」取消,不是到期自動失效,也不是離職當天就出問題。所以處理「日本 離職 在留資格 3個月 正當理由 求職活動 2026」要準備的其實是兩件事:14天內的屆出,以及能被入國審查官認定的求職紀錄。
「三個月」從哪一天開始算,跟在留卡上的日期無關
入管法第22條之4第1項第6號的原文是:持別表第一上欄在留資格在留的人,「当該在留資格に応じ同表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継続して三月…以上行わないで在留していること(当該活動を行わないで在留していることにつき正当な理由がある場合を除く。)」。起算點是停止從事該在留資格對應活動的那一天,實務上多半就是最後出勤日的隔天,不是離職手續辦完的日子,也不是在留卡上印的期限。
同一個條號裡有例外:高度專門職(別表第一の二の表 高度專門職の項 下欄第2號)寫的是六月。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研究、介護、技能、特定技能、經營・管理這些工作型資格,看的都是三月。
還要注意條文的語氣。第1項寫的是法務大臣「当該外国人が現に有する在留資格を取り消すことができる」,滿3個月不等於當天失效。但第2項規定取消前必須由指定的入國審查官進行「意見の聴取」,第3項要送達「意見聴取通知書」,第4項寫本人或代理人可以到場陳述意見並提出證據——你手上的求職紀錄,就是在第4項這一步派上用場的東西。

第5號和第6號差一個條件,出國準備期間就不一樣
多數整理文章只講第6號的3個月,卻漏掉旁邊的第5號。第5號是「当該在留資格に応じ同表の下欄に掲げる活動を行つておらず、かつ、他の活動を行い又は行おうとして在留していること」,也就是沒做本來的工作,同時去做別的活動;它沒有3個月的緩衝。
更關鍵的差別寫在第7項。依第1項取消在留資格時,原則上要指定「三十日を超えない範囲内で当該外国人が出国するために必要な期間」;但如果是依第5號取消,而且「当該外国人が逃亡すると疑うに足りる相当の理由がある場合」,這段出國準備期間就不給。換句話說,離職期間去做原本資格不允許的工作,除了失去3個月緩衝,連走的時間都可能沒有。
| 發生的事實 | 條號 | 有沒有時間緩衝 | 取消時的出國準備期間 |
|---|---|---|---|
| 離職後只是在找工作,沒有從事其他活動 | 第1項第6號 | 滿三月才成立 | 指定30日以內 |
| 離職後去做原本資格不允許的工作 | 第1項第5號 | 沒有緩衝 | 原則30日以內,有逃亡之虞時不指定 |
| 持配偶系資格但沒有以配偶身分生活 | 第1項第7號 | 滿六月才成立 | 指定30日以內 |
| 搬離已屆出的住居地後沒有屆出新住居地 | 第1項第9號 | 90日 | 指定30日以內 |

入管自己寫出來的「正當理由」,比想像中具體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入国・在留審査に関するQ&A」Q77 直接舉了例子:「稼働先を退職後、再就職先を探すために会社訪問をするなど具体的な就職活動を行っていると認められる場合」。同一題還舉了另一種情形:「病気治療のため長期間の入院が必要でやむを得ず教育機関を休学している者が、退院後は復学する意思を有している場合」。Q78 是配偶系的例子:「子供の養育等やむを得ない事情のために配偶者と別居しているが、生計を一にしている場合」。
三個例子的共同點是結尾的「認められる」——要能被認定。重點不在心裡有沒有在找工作,而在能不能拿出對得上日期的東西。離職那一週就可以開始存的紀錄有這幾種:
- ハローワーク(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的求職申込。可以先從「ハローワークインターネットサービス」建立求職者マイページ做仮登錄,再到窗口完成求職登錄,之後每次職業相談都有紀錄
- 面試與書類選考的往來信件:留下公司名、日期、應徵職種,寄件備份比手機截圖好用
- 人材紹介(人力仲介)的推薦與面談紀錄,尤其是仲介代為投遞的日期
- 因病無法工作時的診斷書與住院期間證明,對應 Q77 的第二個例子

14天的屆出和3個月的撤銷是兩件事,公司那邊還有自己的期限
離職當下真正有法定期限的是屆出。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2號要求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研究、介護、興行、技能、特定技能、高度專門職1號イ・ロ等資格的中長期在留者,在「契約機関との契約の終了」或「新たな契約の締結」發生日起14日內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長官屆出。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頁面把注解寫得很直白:「(注1)転職、退職などにより、契約機関との契約が終了した場合のことです」——還沒找到下一份工作也要送。
| 誰要送 | 依據 | 期限 | 沒做的後果 |
|---|---|---|---|
| 本人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 | 入管法第19條之16第2號 | 事由發生日起14日內 | 沒屆出依第71條之5第3號「二十万円以下の罰金」;虛偽屆出依第71條之2第1號「一年以下の拘禁刑又は二十万円以下の罰金」 |
| 公司送ハローワーク(你算雇用保險被保險者) | 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 | 離職的隔天起算10日內 | 沒屆出或虛偽屆出:30万円以下の罰金 |
| 公司送ハローワーク(你不是被保險者) | 外国人雇用状況の届出 | 離職的次月月底前 | 同上 |
送法有三種。電子屆出系統可以24小時365日使用,頁面明寫「届出事項を証する資料の提出は必要ありません」。窗口是出示在留卡後遞出屆出書。郵送要把屆出書與在留卡影本同封,寄到「〒160-0004 東京都新宿区四谷1丁目6番1号四谷タワー14階 東京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在留調査部門届出受付担当」,信封正面用紅字寫「届出書在中」;官方提醒郵送不會回覆已受理,建議用可追蹤的方式寄。紙本樣式分得很細:只有離職用參考樣式1の4,只簽新合約用1の5,兩件一起送用1の7,公司改名或搬遷用1の1,每種都有 Excel 版與記載例。
以2026年10月15日離職為例,把三條期限排進同一張行事曆
假設10月15日(四)是最後出勤日、合約當天終止,而且還沒簽下一份。日期會這樣落:
- 10月25日:公司若把你算在雇用保險被保險者,向ハローワーク屆出的期限是離職隔天10月16日起算10日內
- 10月29日:你本人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屆出契約終止的期限(10月15日起14日內)
- 11月30日:如果你不是雇用保險被保險者,公司的期限改成次月月底,比你自己的期限晚一個月,所以別把它當成自己已經送完的證據
- 2027年1月中:停止從事該在留資格活動滿三月,第6號的事實開始成立。在這之前要嘛已經簽約並補送新合約的屆出,要嘛手上有能被認定的求職紀錄
還有一條線會先到:在留卡本身的期限。如果在留期限落在這3個月之內,你會先面對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撤銷程序反而排在後面。想把再就職的職種範圍放寬,可以先看「日本特定活動46號怎麼用|N1或BJT480分加上日本大學畢業,2026年外國人能做的工作範圍」;如果是因病停工,「日本傷病手當金支給期間:通算1年6個月的算法與3天待期|外國人2026版|來自日本的自我提升筆記」正好對上 Q77 的第二個例子。

兩個真的會卡住的問題
在留卡還有一年多才到期,是不是就不用管3個月
不能這樣看。第22條之4是在在留期間內就能發動的程序,條文裡沒有把「在留期限將至」列為要件。在留卡上的日期只決定更新申請的時程,兩條線各走各的。
公司說會幫我通知入管,我還要自己送嗎
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這項手續的「届出者」欄位寫的是「中長期在留者本人」。公司端另有「所属機関による届出」那套制度,對象與期限都不同,不能互相取代。年假沒消化完的部分要一起處理的話,可以對照「日本年次有給休暇的付與天數與年5日時季指定|外國人2026年怎麼核對自己的年假」再跟公司談。
總結:離職那一週把四格填完
把「日本 離職 在留資格 3個月 正當理由 求職活動 2026」收斂成四格就夠用。第一格,寫下停止工作的那一天,往後推三月,那是第6號的成立時點。第二格,14天內用電子屆出系統送出契約終止的屆出,把送出紀錄存下來。第三格,同一週去做ハローワーク的求職登錄,之後每一次面試都留成可以出示的檔案,因為 Q77 要求的是「認められる」而不是主觀意願。第四格,確認自己沒有踩到第5號:離職期間去做原本資格不允許的工作,會同時失去三月的緩衝與30日的出國準備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