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度假在日本打工要扣多少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的分水嶺,以及雇用保險為什麼加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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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度假期間在日本打工,薪資單上那一行扣款是怎麼算出來的?關鍵在稅法上你被當成「居住者」還是「非居住者」,兩者的源泉徵收方式完全不同。更少人知道的是,打工度假的人原則上不能加入雇用保險,所以離職後領不到基本手當;但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反而可能必須加入。這三件事分別寫在所得稅法、厚生勞動省的業務取扱要領與厚生年金的適用規則裡,判斷標準各走各的,不能互相推論。本文就「日本 打工度假 扣稅 居住者 非居住者 雇用保險 台灣人 2026」把扣稅、保險、住民稅三層分開講清楚。

先確認在留資格:打工度假寫在「特定活動告示」第5號

出入國在留管理庁公布的《特定活動告示一覽》(2025年5月現在)把告示第5號與第5號之2列為打工度假。同一份清單上,第9號是實習(インターンシップ)、第12號是暑期工作(サマージョブ)、第53號與第54號是數位游牧(デジタルノマド)。這些都掛在「特定活動」底下,但各自的活動內容不同,後面所有稅與保險的判斷都從這裡分岔。

要注意的是,稅法與雇用保險並不是用在留資格的名稱來判斷的。所得稅看的是「住所」與「居所」,雇用保險看的是入國目的,厚生年金看的是公司規模與工時。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個人會出現「要繳所得稅、不能加雇用保險、卻必須加厚生年金」這種看起來矛盾的組合。

日式薪資明細表的扣款欄位特寫,數字刻意模糊到無法辨讀

居住者與非居住者:國稅庁說「不是只看待滿幾天」

國稅庁稅務問答 No.2012(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等)寫得很清楚:居住者指在日本國內有「住所」,或到目前為止連續有1年以上「居所」的個人。「住所」是「各人生活的本據」,要用住居、職業、資產所在地、親屬居住狀況、國籍等客觀事實綜合判斷。根據條文是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第7條與施行令第13條至第15條、所基通2-1。

該頁特別加了一個註,直接推翻最常見的誤解:因為不是只用停留天數判斷,所以即使在國外停留超過一年的一半(183天),也可能仍是日本的居住者。反過來說,待滿183天也不等於自動變成居住者。台灣讀者常聽到的「183天規則」在日本所得稅上並不是判斷式。

如果被認定為非居住者,薪資的源泉徵收稅率是20.42%。國稅庁 No.2884 把「給與其他人的勞務提供報酬、退職手當等」列在第(9)項,稅率20.42%,這個數字包含復興特別所得稅。同一頁還註明令和9年分以後要改成所得稅、防衛特別所得稅與復興特別所得稅三者合計,所以2027年以後的數字會再變。

多數打工度假的人其實是「非永住者」

國稅庁 No.2010 把居住者再切成兩類。非永住者指的是:沒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10年以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在5年以下的個人。第一次來日本的台灣人幾乎都落在這一格。

差別在課稅範圍。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不分所得發生在國內或國外全部課稅;非永住者則只就「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加上「國外源泉所得中在日本國內支付或匯入日本國內的部分」課稅。也就是說,留在台灣銀行、沒有匯進日本的台灣所得,原則上不進入日本的課稅範圍——但一旦匯進日本,性質就改變了。打工度假期間若還有台灣的收入,這一條比稅率重要得多。

《雇用保險業務取扱要領》20352(2)ヘ:打工度假不是被保險者

這是本文最關鍵的一條,而且它不在法律裡,在厚生勞動省的業務處理手冊裡。令和8年8月版《雇用保險業務取扱要領》第35頁,20352(2)的ヘ寫著:「ワーキング・ホリデー制度による入国者は、主として休暇を過ごすことを目的として入国し、その休暇の付随的な活動として旅行資金を補うための就労が認められるものであることから、被保険者とならない」。理由是入國目的是度假,打工只是補充旅費的附隨活動。

對照同一頁上一條的ホ就更清楚了:「日本国に在住する外国人は、外国公務員及び外国の失業補償制度の適用を受けていることが立証された者を除き、国籍(無国籍を含む。)のいかんを問わず被保険者となる」。在日外國人原則上不分國籍都是被保險者,打工度假是被點名的例外。再下一條チ還明文寫技能實習生是被保險者。

實務上的意思是:薪資單上不會有雇用保險的扣款,離職後也不能去Hello Work申請基本手當。如果薪資單上出現了雇用保險費,那是公司弄錯了,值得拿這一條去問人事。

攤開的厚生勞動省風格厚本手冊與螢光筆,頁面文字模糊

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走完全不同的判斷路線

日本年金機構的《適用事業所と被保険者》寫著,在適用事業所被「常用的に使用される」的70歲以下的人,不分國籍、性別都是厚生年金的被保險者。兼職者的標準是「4分之3基準」:一週的所定勞動時間與一個月的所定勞動日數,都達到同一事業所同類業務的一般勞工的4分之3以上。

未達4分之3也不一定逃得掉。在「特定適用事業所」(一年中有6個月以上,厚生年金被保險者總數預計51人以上的企業),只要一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且不是學生,就是加入對象。打工度假的人通常不具學生身分,所以這個排除條款用不上。另外,令和9年10月起門檻會從51人降到36人。

還有一條容易漏掉:原本契約2個月以內,但預計會超過該期間繼續僱用時,從契約當初就是被保險者。短期續約的打工很容易踩到。

住民稅看1月1日那一天,離境前要先處理納稅管理人

總務省的說明寫著,個人住民稅是「對1月1日在該市町村(都道府縣)有住所的人,由該住所地團體課稅」。條文是地方稅法第294條第1項第1號,而同條第2項規定,適用住民基本台帳法的人,就是被記錄在該市町村住民基本台帳上的人——所以判斷依據是住民票,不是在留卡上的地址。

總務省令和7年8月26日的《出国者等に係る個人住民税の調査等》用兩個情境把結果講得很具體。情境一:年中出國、隔年1月1日在日本沒有住所的人,即使當年有所得也不課稅。情境二:1月1日有住所、之後才出國的人,納稅義務已經確定,不會因為出國而消滅,原則上要在出國前指定納稅管理人代為繳納。

換算成打工度假的時程就很清楚了。2026年4月入境、2026年12月之前離境的人,從來沒有在1月1日住在日本,不會有住民稅。2026年4月入境、2027年3月離境的人,2027年1月1日住在日本,所以2027年度的住民稅會以2026年的所得計算,而且帳單通常在離境之後才寄出。

地方稅法第300條規定,在課稅市町村沒有住所、居所、事務所、事業所或宿舍的納稅義務者,必須指定納稅管理人並向市町村長申告。同條第2項留了一個出口:向市町村長申請並取得「徵收的確保沒有障礙」的認定時,就不必指定。總務省那份資料列出實際被認定的情形:使用帳戶自動轉帳、出國前全額繳清、特別徵收繼續進行。另外還有一條路是從離職時的薪資一次扣繳未納稅額,表格上的欄位叫「一括徴収の理由」。

市役所櫃台前的叫號單與原子筆,單上文字無法辨識

總結:三張表各自獨立,不要用其中一張推另外兩張

「日本 打工度假 扣稅 居住者 非居住者 雇用保險 台灣人 2026」這個問題不會有一個總括的答案,因為三套制度各有判斷式。所得稅看生活的本據在哪裡,被認定非居住者就是薪資20.42%源泉徵收;雇用保險直接把打工度假排除在被保險者之外;厚生年金與健康保險則看公司規模與工時,完全不管在留資格。

行動上有三件事值得在入境後一個月內做完:拿到第一張薪資單時核對有沒有不該出現的雇用保險費;確認公司是不是特定適用事業所,因為這決定要不要加社會保險;以及在規劃離境日期時把1月1日這個日子放進去算。離境前若還有未繳的住民稅,先問市役所能不能用全額繳清或帳戶轉帳取得認定,不然就要找到願意當納稅管理人的人。

月曆上被圈起來的一月一日,周圍日期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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