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回台灣了,有人在社群上說要用幾萬日圓收購你的存摺和提款卡;或是看到「只要幫忙轉帳就能拿報酬」的打工廣告。這兩件事在日本本來就違法,而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修正後,2026年7月10日起罰則加重,收錢代轉帳的「送金犯罪」也新設罰則。本文依警察廳說明、e-Gov法令條文與金融廳資料,整理日本 賣帳戶 送金バイト 罰則 2026 外國人的重點:修法前後的罰則對照、送金犯罪的構成要件與合法例子、和台灣人頭帳戶規定的差異,以及回國前處理帳戶的方法與可以撥打的諮詢專線。
2026年修法:7月10日起兩項已施行,一項待施行
警察廳說明,「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簡稱犯收法)的修正法在2026年6月10日公布,重點有三:
- 提高不當轉讓存摺等的罰則:2026年7月10日施行。
- 新設「送金犯罪」(坊間也叫「送金バイト」,即收錢代轉帳的打工)罰則:2026年7月10日施行。
- 利用所謂「架空名義口座」(虛構名義帳戶)的新措施:公布後1年內由政令決定施行日,具體做法以警察廳後續公布為準。
第2項的背景,警察廳的說明資料寫得很直接:近年詐騙集團不再向人買帳戶,而是請人用自己的帳戶幫忙轉帳,藉此避開既有的帳戶買賣罰則,所以直接把這種行為列為犯罪。警察也表示原則上稱為「送金犯罪」,因為「打工」這個說法容易讓人輕忽。

賣、送、收帳戶的罰則,修法前後對照
比對e-Gov上2026年1月施行版與現行條文,有關「預貯金通帳等」(存摺、提款卡,以及提款或匯款所需的資訊)的規定如下:
| 行為 | 2026年7月9日以前 | 2026年7月10日起 |
|---|---|---|
| 無正當理由,有償讓渡、交付或提供給他人 | 1年以下拘禁刑或1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 | 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 |
| 明知對方要冒用他人名義使用,仍交給對方(無償也算) | 同上 | 同上 |
| 收購、收受的一方 | 同上 | 同上 |
| 以此為業 | 3年以下或500萬日圓以下 | 5年以下或1,000萬日圓以下 |
| 勸誘,或用廣告等招攬上述行為 | 與第一列相同 | 與第一列相同 |
加密資產交換業者的帳戶登入資訊、資金移動業者的匯款卡與帳號資訊等,也有同級規定。警察廳的宣導單還提醒,一旦涉入,其他金融機構也可能無法再開戶或使用帳戶。
新罪「送金犯罪」:自己不賣帳戶,收錢幫人轉帳也會被罰
警察廳整理的典型手法是在社群網站上非面對面招募,例如「簡単なバイトです。あなたの口座に振り込まれたお金を送金するだけでバイト代5万円稼げます」=「簡單的打工,只要把匯進你帳戶的錢轉出去,就能賺5萬日圓」。對方要你提供帳號,被害人的錢匯進來後,你扣掉報酬再轉到指定帳戶。帳戶一直在你手上,所以過去的帳戶買賣罰則管不到,新法就是針對這一段。
構成要件是:沒有正當理由、有償、受人委託且知道對方有移轉財產的目的,並實際轉出。委託的人、用廣告招募的人也一併處罰。刑度為2年以下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反覆持續者為3年以下或500萬日圓以下。「有償」範圍很廣:現金(含外幣)、商品券、珠寶貴金屬、加密資產、各種點數、免除債務都算,而且只要有約定,就算還沒真的拿到也成立。透過加密資產轉出也在範圍內。
另一方面,警察廳也列出屬於「正當理由」、不會被罰的例子,對照如下:
| 不會因此觸法的例子 | 要提高警覺的說法 |
|---|---|
| 聚餐時由代表用支付App或轉帳收齊會費,再一次付給店家 | 「匯進來的錢轉出去,就給你報酬」 |
| 把自己消費所需的付款交給家人代辦 | 「先把錢轉到指定帳戶,報酬之後匯給你」 |
| 在便利商店把公共費用與手續費交給店家代繳 | 「幫我轉一筆,欠我的錢就一筆勾銷」 |
| 上司把經費與辛苦費交給部下,代付正當業務費用 | 「報酬用點數或加密資產付給你」 |

和台灣的人頭帳戶規定比一比
台灣讀者對「人頭帳戶」應該不陌生。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洗錢防制法第22條與日本的犯收法條文,兩地的差別可以這樣看:
| 情況 | 日本(犯收法) | 台灣(洗錢防制法第22條) |
|---|---|---|
| 收錢交出帳戶 | 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可併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
| 沒收錢,無正當理由交給別人用 | 明知對方要冒名使用時構成犯罪,刑度同上 | 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交付3個以上,或告誡後5年內再犯,則科刑 |
| 除外情形 | 通常的商業、金融交易等正當理由 | 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 |
| 代轉帳 | 2026年7月起另設「送金犯罪」 | 第22條規範的是交付、提供帳戶或帳號 |
簡單說,台灣對沒收錢的交付有「先告誡」的緩衝,日本沒有這一步:收了錢交出存摺或提款卡就是刑事案件,沒收錢但知道對方要冒名使用也一樣。

回國前的帳戶:到窗口解約,不要轉手
警察廳提醒在留外國人,因回國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帳戶,必須到金融機構辦理解約;地址或在留資格有變更時,也要通知金融機構。金融廳則在2026年6月26日公布施行規則修正,2027年4月1日起,存款金融機構要努力把遭不當利用的帳戶資訊提供給其他機構共享。入管廳的在留更新指引也寫明,受過相當於強制出境事由的刑事處分等,即使是初犯也會被判斷為素行不良,在在留審查中列為負面因素。
- 回國前到銀行窗口說:「帰国するので口座を解約したいです」=我要回國,想把帳戶解約。
- 更新在留期間或搬家後說:「在留期間が更新されたので、届け出をしたいです」=在留期間更新了,想辦理資料變更。
- 有人說要收購存摺、提款卡,或找你「幫忙轉帳」,直接拒絕,不要寄出卡片或告訴對方密碼。
- 拿不定主意時,可打警察諮詢專線「#9110」,或消費者專線「188」。

總結:日本 賣帳戶 送金バイト 罰則 2026 外國人要記住的三件事
第一,2026年7月10日起,有償轉讓存摺、提款卡或匯款所需資訊,最重3年以下拘禁刑或500萬日圓以下罰金,以此為業者最重5年或1,000萬日圓。第二,收錢幫人轉帳的「送金犯罪」新設罰則,自己的帳戶沒有交出去也會被罰。第三,回國前到窗口把帳戶解約;日本沒有台灣那種對未收錢交付先告誡的程序,一旦交出就可能直接成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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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警察庁「令和8年犯罪収益移転防止法の改正について」
- 警察庁 刑事局組織犯罪対策部 犯罪収益対策室「「送金犯罪」に関する罰則の創設について」(令和8年6月)
- 警察庁「罰則の引上げ」リーフレット(預貯金通帳等・暗号資産交換用情報等)
- e-Gov法令検索「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令和8年8月12日施行版と令和8年1月1日施行版)
- 警察庁 SOS47「通帳・キャッシュカードの譲渡は犯罪です!」(2025年1月10日)
- 金融庁「犯罪による収益の移転防止に関する法律施行規則の一部を改正する命令」の公布等(令和8年6月26日)
-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在留資格の変更、在留期間の更新許可のガイドライン」
- 全國法規資料庫「洗錢防制法」第22條(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 民國11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