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在日本待過幾年的台灣人,回台灣之後手上還留著日本的股票、借款債權,或是把作品授權給日本公司。這時候日本會先從匯款裡扣走一筆源泉稅,而且比想像中重。日台之間沒有國家層級的租稅條約,但有一套等效的框架,把配當、利息、權利金的日本稅率壓到10%。這篇整理日台租稅取決 配當 利息 權利金 10% 台灣人 2026 的實際操作:法源是什麼、適用誰、各類所得原本被扣多少、要填哪一張届出書、什麼時候交,以及哪些情況根本不能用届出書、只能事後退稅。
先弄清楚名字:這不是「租稅條約」
日本和台灣沒有國家對國家的租稅條約。2015年11月26日簽的是雙方民間窗口機構之間的取決め,當時叫公益財団法人交流協会(現名日本台湾交流協会)與亜東関係協会(現名台湾日本関係協会)。日本國稅廳(National Tax Agency,以下簡稱 NTA)的說明頁特別加了一條註記:這是民間機構之間作成的取決め,不是日本國締結的國際約束。
能在日本境內發生效力,靠的是國內法。平成28年度稅制改正把原本只管國際運輸業的「外国人等の国際運輸業に係る所得に対する相互主義による所得税等の非課税に関する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4号),改成「外国居住者等の所得に対する相互主義による所得税等の非課税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29年1月1日施行,才建立起相當於租稅條約的框架。所以在日本辦手續時,文件上寫的一律是後面這個長名字,不會出現「條約」兩個字。
適用對象是「在台灣有住所的個人、在台灣有本店等的法人」,官方簡稱「台湾居住者等」,而且只限平成29年1月1日以後應受領的款項。已經住在日本、稅務上算日本居住者的人,這套是用不到的。

原本被扣多少:日本國內法的源泉稅率
先看沒有做任何手續時的稅率。以下是國稅廳標示令和8年4月1日現在法令的非居住者源泉徵收稅率。
| 所得 | 日本國內法稅率 | 取決め上限 |
|---|---|---|
| 上市股票等的配當 | 15.315% | 10% |
| 上市股票等以外的配當 | 20.42% | 10% |
| 存款等利息 | 15.315% | 10% |
| 貸款債權的利息 | 20.42% | 10% |
| 工業所有權、著作權等的使用料 | 20.42% | 10% |
| 人的役務提供事業的對價 | 20.42% | 依條文判斷 |
| 不動產租金等 | 20.42% | 依條文判斷 |
| 公的年金等 | 20.42% | 取決め第18條允許在支付地課稅 |
取決め本文第10條第2項(配當)、第11條第2項(利息)、第12條第2項(使用料)用的是同一句寫法:由所得來源地課的稅,不得超過總額的10%。差距最大的是貸款利息與權利金,從20.42%降到10%,等於少扣一半。
還有一個容易被忽略的細節:國稅廳寫明,依租稅條約定的稅率在國內法稅率以下時,復興特別所得稅就不必另外併課;令和9年分以後還會多出「防衛特別所得税」這個名目。所以10%就是10%,不用再往上加。
要交的是哪一張:様式對照
國稅廳把所得種類和届出書様式做成一張清單,照著對就不會拿錯。
| 所得種類 | 様式 |
|---|---|
| 對象配當 | 様式1(上市股票等的特例用様式1-2) |
| 對象利息 | 様式2(上市股票等的特例用様式1-2) |
| 發行時即源泉徵收的折價債券償還差益 | 様式9 |
| 對象使用料 | 様式3 |
| 人的役務提供事業的對價 | 様式4 |
| 自由職業者、藝人、運動員收取的報酬 | 様式5 |
| 學生、事業修習者收到的國外給付 | 様式6 |
| 保險年金、源於國外勤務的退職手當 | 様式7 |
| 著作權、工業所有權等的讓渡對價 | 様式8 |
注意様式7那一列寫的是「国外勤務に基因する退職手当」,也就是在日本境外工作那一段所對應的退職金,不是整筆。日本的公的年金則另有歸屬:取決め第18條寫的是支付地那一方可以課稅,和様式7上的「保険年金」不是同一件事,實際適用前請向稅務署確認。

什麼時候交、交給誰
以對象配當的手續為例,國稅廳寫的是:在平成29年1月1日以後第一次收到該筆對象配當的支付日前一天為止提出。路徑不是自己跑稅務署,而是依支付者分別製作届出書,交給支付者,再由支付者送到該支付者的所轄稅務署長。手續費不要。
記載事項後來有變動時也一樣要再交一份,不過如果變動的只是届出書第4欄的「元本の数量」增減,可以省略不交。無記名受益證券的對象配當則是每次支付都要重新做一份。
另外,支付者如果符合「特定源泉徴収義務者等」的三項要件(能適正接收電磁方式提供、能特定提供者、能在螢幕顯示並輸出成書面),届出書可以用電子方式提供給支付者,支付者也能以電子方式送交稅務署。要不要走電子,決定權在支付者那一端,不是收款人說了算。
三種用不上届出書的情況
不是所有優惠都能事前申請。以下三種要另外處理。
- 短期出差的薪資與報酬:國稅廳明確寫出,所謂短期滯在者收取的報酬與給與,在源泉徵收的時點不是相互免除法的非課稅對象。做法是先被扣20.42%,等到滿足非課稅要件之後,由本人以申告或更正之請求取回。取決め第15條第2項的門檻是在相關曆年起算或結束的任一12個月期間內,停留合計不超過183日,另外還有付薪主體等要件。
- 忘了在支付日前交届出書:這時由源泉徴収義務者收下你補交的届出書,連同「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源泉徴収税額の還付請求書」送稅務署,退還已繳稅額與適用後稅額的差額。也就是說,補救要透過付錢給你的那家公司,不能自己單獨送件。
- 獨立執業者的所得:取決め第14條用的也是183日,但判斷還要看有沒有在日本設固定據點。這一條和第15條的計算方式不同,不要混用。
留學生和事業修習者另有第20條:為了教育或訓練而停留、且款項來自日本境外時不課稅;事業修習者的免稅以開始訓練起兩年為限。

反過來:從台灣端要日本的居住者証明書
目前還住在日本、稅務上是日本居住者,但手上有台灣的股利或利息要爭取優惠時,需要的是日本開給你的「居住者証明書」。做法是向所轄稅務署的管理運営部門送出居住者証明書兩份加上交付請求書,可以郵寄或臨櫃。郵寄時信封表面要寫上「居住者証明請求在中」,並附貼足郵票的回郵信封;臨櫃則要帶本人確認文件。

NTA 同時提醒兩件事:發行可能要花一些日數,事後還可能被要求補資料;而且證明的範圍只有「在租稅上是日本的居住者」,收入金額、在對方境內沒有常設機構、證明的有效期間這些欄位,稅務署無法證明。
這裡有一個未確認的點要說清楚:國稅廳把樣式分成「租税条約等締結国用」和「その他用」兩種,但台灣走的是民間取決め,官網上並未寫明台灣要用哪一份。送件前先打電話問所轄稅務署的管理運営部門,會比自己猜快。
總結:先確認身分,再對樣式
日台租稅取決 配當 利息 權利金 10% 台灣人 2026 的操作順序其實很短。第一步確認自己在稅務上是不是「台湾居住者等」,是的話才輪到後面。第二步對照所得種類查稅率差,配當與利息從15.315%或20.42%降到10%,權利金從20.42%降到10%。第三步照清單挑様式,透過支付者在支付日前一天之前送出,手續費不要。第四步,短期出差薪資和漏交届出書的情況只能走事後退稅,而且要經由支付者。
最後保留兩點:這篇引用的是取決め英文本與國稅廳頁面上的內容,台灣端的申報與扣抵規定不在其中;而個別案件是否符合第14、15、18條的要件,官方並沒有給通案答案,金額大的時候還是請稅務署或稅理士看過實際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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