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問到「日本 贈與稅 外國人 免稅額 110萬 台灣父母 匯款 2026」的時候,多數人第一個想到的是那個110萬日圓的數字。但在日本,這個免稅額是計算的最後一步,前面還有一道更關鍵的判定:你這個受贈人的身分,決定了國稅廳要課你「只有日本國內的財產」還是「全世界的財產」。這道判定看的是在留資格的種類,以及過去15年裡你在日本住了幾年。這篇按國稅廳的稅務問答、相續稅法與入管法條文,把判定順序、生活費與學費的免稅例外、兩張速算表與申報期限,依實際要走的先後排清楚。
先判定課稅範圍,再談110萬日圓
國稅廳「受贈者が外国に居住しているとき」(編號No.4432,標示為令和8年4月1日現行法令)附了一張以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住所判定的表。台灣的父母若長年住在台灣、且贈與前10年內在日本沒有住所,就落在表格最下面那一列。搭配受贈人的狀況,結果是這樣:
| 受贈人(你)的狀況 | 課稅範圍 |
|---|---|
| 在日本有住所,且符合「一時居住者」 | 只有日本國內財產 |
| 在日本有住所,但不符合「一時居住者」 | 國內外財產全部 |
| 在日本沒有住所、也沒有日本國籍 | 只有日本國內財產 |
同一份文件的註1定義「一時居住者」是:贈與當下持有在留資格,而且在該次贈與前15年以內,在日本國內有住所的期間合計在10年以下的人。兩個條件要同時成立。

「在留資格」在這裡是有限定的:永住者不算一時居住者
註1括號裡寫的是「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別表第1の上欄の在留資格」。查e-Gov的入管法條文可以確認,別表第二列的是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這四種身分;工作、留學、家族滯在等一般在留資格則屬於別表第一。
換句話說,拿到永住權、或是以日本人配偶身分在日本生活的台灣人,不符合「一時居住者」的定義,父母從台灣匯來的錢就要按國內外全部財產課稅——即使那筆錢從頭到尾都留在台灣的戶頭。反過來說,持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留學、家族滯在這類在留卡的人,只要在日居住期間還沒累積超過10年,判定就停在「只有日本國內財產」這一格。
錢一旦進到日本的戶頭,那筆錢就是國內財產
就算你被判定為「只課國內財產」,也不代表台灣匯來的錢就一定安全。相續稅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把財產所在地寫死了: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貯金、積金,所在地是「受入れをした営業所又は事業所の所在」,也就是收下這筆存款的分行位置。
照這條規則,父母的錢匯進你在日本的銀行帳戶,到帳那一刻它就是坐落在日本的存款=國內財產。若這筆錢的性質構成贈與,即使你是一時居住者也在課稅範圍內。真正落在課稅範圍外的,是仍留在台灣、登記在父母名下的資產。判定牽涉贈與成立的時點時個案差異大,No.4432也要你自己點進「財産の所在」的說明對照,拿不準就直接問所轄稅務署,不要憑感覺推論。

生活費與學費要「需要時直接支付」才免稅
相續稅法第21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扶養義務人相互之間,為支付生活費或教育費而做的贈與,其中「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もの」(=一般認為必要的範圍內)不計入贈與稅的課稅價格。國稅廳No.4405把界線講得更白:這裡的生活費包含醫療費、養育費等日常必要費用,教育費則是學費、教材費、文具費。
關鍵在同一頁的但書——免稅僅限「生活費や教育費として必要な都度直接これらに充てるためのもの」,也就是需要的時候、直接用在那個用途上。所以:
- 每學期開學前由父母匯來剛好等於學費的金額,當學期就繳掉:屬於免稅範圍。
- 父母一次匯來四年份的學費與生活費,你先存在帳戶裡慢慢用:國稅廳明文寫「それを預金したり株式や不動産などの買入資金に充てている場合には贈与税がかかる」(=存起來或拿去買股票、不動產,就要課贈與稅)。
- 用父母匯的錢付買房的頭期款:不是生活費也不是教育費,回到一般的贈與稅計算。
超過110萬日圓之後,兩張速算表用哪一張
國稅廳No.4408說明曆年課稅:把一整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收到的贈與財產加總,減掉基礎控除110萬日圓,再套速算表。表分兩張——受贈當年1月1日已滿18歲、且贈與人是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時用「特例稅率」,其餘(配偶、兄弟姊妹、公婆岳家、未滿18歲的子女等)用「一般稅率」。
| 扣除110萬後的課稅價格 | 特例稅率/扣除額 | 一般稅率/扣除額 |
|---|---|---|
| 200萬日圓以下 | 10%/- | 10%/- |
| 300萬日圓以下 | 15%/10萬 | 15%/10萬 |
| 400萬日圓以下 | 15%/10萬 | 20%/25萬 |
| 600萬日圓以下 | 20%/30萬 | 30%/65萬 |
| 1,000萬日圓以下 | 30%/90萬 | 40%/125萬 |
| 1,500萬日圓以下 | 40%/190萬 | 45%/175萬 |
| 3,000萬日圓以下 | 45%/265萬 | 50%/250萬 |
| 超過上列上限 | 4,500萬以下50%/415萬,超過55%/640萬 | 超過3,000萬55%/400萬 |
用國稅廳自己的例子:收到500萬日圓,扣掉110萬剩390萬。適用特例稅率是390萬×15%-10萬=48萬5,000日圓;同一筆錢若適用一般稅率,就變成390萬×20%-25萬=53萬日圓。差額4萬5,000日圓完全來自「贈與人是不是直系尊親屬、你當年1月1日滿不滿18歲」。

要申報的話,時程與繳納方式
國稅廳No.4429:贈與稅由收到財產的人申報與繳納,期間原則是「もらった年の翌年の2月1日から3月15日まで」,比所得稅的確定申告起算日早半個月。可以用e-Tax送出,也可以郵寄或投進稅務署的時間外收件箱。逾期申報或少報會加課加算稅,逾期繳納另計延滯稅。
一次繳不出來時有「延納」,條件是三項同時成立:申報的應納稅額超過10萬日圓、有難以一次以金錢繳清的理由、並提供擔保,最長以5年內年賦方式繳納。另外,境外匯款本身還有一層行政流程——金融機構要在完成匯兌交易的次月底前,把「國外送金等調書」送交稅務署,這份表是銀行送的不是你送的,但代表金流本身是可見的。金額門檻與帳戶端的注意事項,我們另有一篇專門談匯款申報的文章。
總結:判定的順序不能顛倒
回到「日本 贈與稅 外國人 免稅額 110萬 台灣父母 匯款 2026」這個問題,順序是固定的:先看你是不是「一時居住者」(持別表第一的在留資格,且15年內在日住所合計10年以下),再看那筆錢在贈與當下坐落在哪裡,接著判斷是不是生活費或教育費的即時支付,最後才輪到110萬日圓的基礎控除和速算表。持永住者、日本人配偶等身分的人不適用一時居住者,這一點最容易被漏掉,也最容易在幾年後被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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