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台灣留了一間房收租,或是留著幾檔股票領股利,來日本工作之後這些錢要不要在日本申報?答案不是「要」或「不要」,而是看三件事:這筆錢屬於哪一種所得、在哪裡付給你、以及那一年有沒有錢從台灣進到日本。國稅廳把符合條件的外國人叫「非永住者」,課稅範圍只到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再加上國外源泉所得中「在日本國內支付」或「從國外匯入」的部分。這篇把日本 非永住者 海外所得 課稅 5年 匯款 台灣人 2026 拆成5年的數法、房租與賣股的判定表,還有匯款那一年官方規定的分配順序。
非永住者的兩個條件,缺一個就不算
國稅廳「No.2010 納税義務者となる個人」把個人分成居住者、非永住者、非居住者三種。非永住者是居住者中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人:沒有日本國籍,而且「過去10年以内において国内に住所又は居所を有していた期間の合計が5年以下」(過去10年內在日本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間合計5年以下)。法源是所得稅法第2條、第5條、第7條。
| 身分 | 課稅範圍 |
|---|---|
| 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 | 「国内および国外において生じたすべての所得」=日本國內外的全部所得 |
| 非永住者 | 「国外源泉所得以外の所得」,加上國外源泉所得中「日本国内において支払われ、又は国外から送金されたもの」 |
| 非居住者 | 「国内源泉所得」=只有日本國內來源的所得 |
先記住一件事:國外源泉所得以外的所得(以下寫成非國外源泉所得)不管在哪裡領,一律課稅。日本公司的薪水指定匯進台灣的帳戶,也還是這一類。

5年怎麼數:算到「哪一天跨線」的試算
5年不是用年度算,也不是看在留卡的期限。國稅廳的所得稅基本通達把算法寫得很細:
- 通達2−4の2:「過去10年以内」指「判定する日の10年前の同日から、判定する日の前日まで」。
- 通達2−4の3:期間「暦に従って計算し、1月に満たない期間は日をもって数える」;有好幾段時,年數、月數、日數分別相加,日數30日算1個月,月數12個月算1年。一次進出算「入国の日の翌日から出国の日まで」。
- 通達2−3(3):合計超過5年時,「5年以内の日までの間は非永住者、その翌日以後は非永住者以外の居住者」。
照這三條自己試算。假設第一次2018年4月1日入境、2020年9月30日出境,第二次2023年3月15日入境後住到現在:
| 步驟 | 計算 | 結果 |
|---|---|---|
| 第一段在日期間 | 2018/4/2 到 2020/9/30 | 2年5個月29日 |
| 離5年還差多少 | 5年=4年11個月30日,減掉上一列 | 2年6個月1日 |
| 第二段從2023/3/16 再加上去 | 加 2年6個月1日 | 2025年9月16日跨線 |
也就是2025年9月16日是「5年以内の日」,非永住者的身分到這天為止;9月17日起變成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台灣的所得不必等匯款也要一起申報。中間離開日本的那段不計入,所以出入境紀錄要留好。
房租與薪水:判定要分兩層
第一層看是不是國外源泉所得,第二層看有沒有「國內支付」或「從國外匯入」。最容易誤判的是通達7−4,它把國外不動產的租金「為替等によりその非永住者に直接送付され、又はその非永住者の国内にある預金口座に直接振り込まれたもの」寫成「国内において支払われ…たもの」——這不算匯款,而是直接視為國內支付。
| 情形 | 判定 | 該年課稅 |
|---|---|---|
| 台灣房租進台灣的帳戶,該年沒有錢進日本 | 國外源泉所得、國外支付、無匯款 | 不課稅(通達7−2(1)) |
| 台灣房租直接匯進本人在日本的帳戶 | 視為國內支付(通達7−4(2)) | 全額課稅 |
| 房租留在台灣,但同年有錢從台灣匯到日本 | 在匯款額範圍內視為有匯款 | 按下面的順序分配 |
| 日本公司的薪水指定匯進台灣帳戶 | 非國外源泉所得 | 全額課稅,而且匯款先從這一塊扣 |

匯款那一年的分配順序:先扣薪水,剩下的才算到房租
很多人以為匯多少就課多少,但所得稅法施行令第17條第4項第1號寫的是有先後的:收到匯款時,先視為「非国外源泉所得に係る所得で国外の支払に係るもの」有匯款,還有剩,才在餘額範圍內視為國外源泉所得有匯款。通達7−3(4)把它寫成「匯款受領額減去非國外源泉所得的國外支付合計額後的餘額」與「國外源泉所得的國外支付合計額」取較小的那個數。
用假設金額走一次(金額是看級距用的試算值,不是任何人的實際數字):
| 項目 | 金額 |
|---|---|
| 薪水中匯進台灣帳戶的部分(非國外源泉所得・國外支付) | 30萬日圓 |
| 台灣的房租(國外源泉所得・國外支付) | 50萬日圓 |
| 該年從台灣匯到日本 | 40萬日圓 |
| 視為有匯款的國外源泉所得 | 40萬-30萬=10萬(未超過50萬) |
| 該年要申報的台灣房租 | 10萬日圓 |
如果那一年完全沒匯款、房租也沒有國內支付,通達7−2(1)的算法就是只用非國外源泉所得計算,房租那50萬不進來。換句話說,把生活費匯回日本的時點會直接改變當年的申報金額。
賣台股:來日前買的和來日後買的,結果不一樣
有價證券的讓渡益有專門規定。施行令第17條第1項把「特定有価証券」定義為:取得日不落在「讓渡日的10年前之隔日到讓渡日」這段期間中本人為非永住者的那段時間內的有價證券。通達7−1補充,2017年3月31日以前取得的也算。只有特定有價證券中在「外国金融商品市場」讓渡、委託外國金融商品交易業者賣出、或保管在國外帳戶的,讓渡益才算國外源泉所得。
| 買進時點 | 是否特定有價證券 | 結果 |
|---|---|---|
| 來日前在台灣買,來日後在台灣證交所賣 | 是 | 國外源泉所得,只有匯入的部分課稅 |
| 成為非永住者之後才買,之後賣掉 | 不是 | 非國外源泉所得,不論有無匯款都課稅 |
| 2017年3月31日以前取得 | 是(通達7−1) | 國外源泉所得 |
同一檔股票在來日前後都有買進時,施行令第17條第2項規定用「先に取得をしたものから順次譲渡をしたものとした場合」的取得日判定,也就是先進先出。台灣券商對帳單上每一筆的買進日期都要留住,光有賣出金額不夠。

跨過5年的隔年起:全球所得,再加一張國外財產調書
超過5年之後不只課稅範圍變成全世界,還多一份申報書。國稅廳「No.7456」寫的是:居住者(非永住者を除く)在該年12月31日持有的國外財產價額合計超過5,000萬日圓時,要在隔年6月30日前向所轄稅務署長提出國外財產調書。台灣的房子、台股、台灣的存款都算國外財產,房價一漲很容易碰到這條線。
| 狀況 | 結果 |
|---|---|
| 有提出調書 | 過少申告加算稅等減輕5% |
| 沒有提出 | 過少申告加算稅等加重5%(未在期限內提示相關文件時為10%) |
| 虛偽記載、無正當理由不提出 | 1年以下拘禁刑或50萬日圓以下罰金 |
非永住者期間沒有這項義務,所以跨線那一年的年底,是第一個要留意的12月31日。線上申報可以走國稅廳的 e-Tax,但身分判定本身建議帶著出入境紀錄與匯款明細到稅務署確認。

總結:三個日期決定今年申報到哪裡
日本 非永住者 海外所得 課稅 5年 匯款 台灣人 2026 這個題目,最後會落到三個日期上。第一個是累計滿5年的那一天,它決定你今年算非永住者還是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第二個是台灣的錢進到日本的日期,非永住者期間只有這一年會把國外源泉所得拉進課稅範圍,而且要先扣掉薪水中在國外支付的部分。第三個是跨線之後的12月31日,國外財產超過5,000萬日圓就要在隔年6月30日前交國外財產調書。三個日期都要靠紀錄證明,出入境紀錄、匯款明細、台灣券商的買進日期是不能丟的三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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